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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梁鎮罡案》:一港兩制的婚姻政策

評《梁鎮罡案》:一港兩制的婚姻政策

司法覆核案HCAL 258/2015的申請人梁鎮罡先生,是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是同性戀者,並於2014年4月與Adams先生於新西蘭結婚。

《公務員事務規例》要求公務員更改婚姻狀況的資料,而按規例他的醫療及牙科福利就可延伸至「家屬」,其中定義包括公務員的配偶。梁於2014年提出更改婚姻狀況的申請卻被拒,同年10月,公務員事務管理局回覆,梁的婚姻不在婚姻條例定義之列。梁的配偶因而未獲公務員配偶福利。

此外,梁在電子報稅系統裡,在配偶稱謂一欄不能為Adams選填「先生」。他於2015年6月向稅務局投訴,表明自己已與同性結婚。稅務局同月回覆,由於同性婚姻在《稅務條例》下並非有效的婚姻關係。梁於同年9月以紙填方式填寫合併報稅,不被稅局接納,並以個人作報稅單位。值得注意,局方稱拒絕二人合併報稅,並沒有令梁要繳交較高的稅額。

梁提出的挑戰有二;

一)福利決策:作為已在新西蘭與Adams先生進入同性婚姻的公僕梁先生,到底應否從政府那裡獲得其他異性已婚的公僕同等的「配偶」福利和津貼?二)稅務決策:到底Adams先生與梁先生的同性婚姻,在《稅務條例》下是否「婚姻」?法官在判辭裡主要處理梁有否平等權利(或不被歧視),先回應福利決策的挑戰,其次回應稅務決策的挑戰。先說說較為簡單的後者。

法官提到今次要處理的是,同性婚姻是否「是(is)」《稅務條例》下的婚姻,卻不是同性婚姻應否「被視作(be treated as)」《稅務條例》下的婚姻,由於《稅務條例》對於婚姻的一男一女、丈夫、妻子、一夫多妻、同性伴侶等定義相當清楚,在條文來說,同性婚姻的確不符條例中婚姻的定義,最後判申請人敗訴。

福利決策又如何呢?法官採用兩個階段,首先說明外地同性已婚伴侶和本地已婚異性伴侶是否可以比較。在第二階段採用終審法院在肛交罪非刑事化的「丘旭龍案」中創立的「有理可據驗證標準(Justification Test)」,來判別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當。這工具有三個步驟:一)該差別是爲了達到一個有真確需要的合法目的;二)該差別與該合法目的之間有理性的聯繫;三)該差別的程度並不超越為達致該合法目的之需要(法官在標準裡加入兩項其他元素,在此不贅)。

首先,法官認為簡單來說是婚姻狀況的差別對待。政府的代表律師提到婚姻狀況是特別的法律地位,而法法是特別的法律地位,而周官就指出基於梁的同性性傾向,他不會(cannot be expected to)進入異性婚姻,從而得到這「特別的法律地位」。這至少是基於性傾向的間接歧視。

代表政府的答辯人提出理據,認為給予福利的標準與婚姻法一致,才算合法和正當。不給予福利,亦是為了避免「走後門(through the backdoor)」承認同性婚姻。他又舉出案例支持政府鼓勵市民組成傳統家庭,阻撓其他方式的結合,維護婚姻制度的完整一致,是合理的。

但法官認為這些差別對待均沒有正當可言。他看不到(unable to see)給予外地結婚的同性伴侶福利觸犯了甚麼法例,亦看不到間接承認外地合法的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在何錯謬。法官反駁了答辯人提出的案例,認為案例情況不適合比較今次事件。他又看不出差別對待如何保障傳統家庭。因此,他裁定福利決策是基於性傾向的間接歧視。

法官在判辭中注意到,外地合法結婚的一夫多妻的關係(雖然本案沒審議),也注意到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屬於立法事務,法院不處理。法官亦補充,看不出《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要求政府訂立同性婚姻。

筆者就《梁鎮罡案》有幾項短評:

此案遠超過應否訂立同性婚姻的爭論,而是直指婚姻政策的灰色地帶:當某種外地合法的婚姻制度與香港婚姻制度不符,政府應否承認該制度且兼容於整個香港政策?司法覆核只會審理政府的個別決策,而設計和執行整個婚姻政策的,卻是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亦是須要社會積極關注和發聲。本社認為,政府婚姻政策至少應符合現行的婚姻法,包括在婚姻人數、性別組合、結婚次數、合法年齡、血緣關係等方面,一致的做法避免婚姻政策「一港兩制」。

倘若政府容讓「一港兩制」,梁到底在甚麼層面算作「已婚」,甚麼層面算作「未婚」?政府如何發放福利、釐訂權益,向市民清楚交代是責無旁貸。若婚姻登記官認為梁屬於「未婚」,那麼他在港是否仍有「與一名異性自願終身結合」的平等機會嗎?如判辭所示,梁固然是不會(unexpected to)使用這項機會,何況這次梁聲明自己是一位持續的同性戀者,但在整個同志政治(LGBT Politics)的脈絡下,不能忘記有雙性戀身份(Bisexual)主張自己有權與男、與女發生戀愛關係,且是自願、有共識、忠誠的開放式關係。政府應注意,同志政治透過司法覆核前進是一貫做法,從梁威廉案、丘旭龍案、變性人W案、QT案、以致早幾天菲籍準變性人的申請,也不難想像會有雙性戀者的興訟。當政府在「性別組合」的限制上因平權的理由而讓步,就再沒有理由不因平權理由而放寬「婚姻人數」或「結婚次數」的限制。本社呼籲政府以及社會各界更多思辯如何為婚姻制度設限。

立法會議員將「同性伴侶」加入不同議案的「親屬」、「家屬」等釋義中,為許多法例打開容納同性伴侶的法定身份的缺口,做法是路人皆見。倘若政府欲推行一致的婚姻政策,不妨參考《稅務條例》對婚姻的定義,並檢視各項條例、守則、附例,率先清清楚楚地擬訂婚姻、丈夫、妻子、配偶、受養人、已婚伴侶、未婚伴侶等字眼定義,堵截因定義不清而面對同性伴侶、一夫多妻、多夫多妻等未來可預期的司法覆核挑戰。此外,本社現正推動聯署,促請政府就《梁鎮罡案》上訴,聘請有相關經驗的律師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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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睇完公務同性伴侶有福利的「梁鎮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