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討論區往往貼上警告標語,以為這樣是「免死金牌」,其實不然。
(獨媒特約報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製條例》第二階段即將結束,不少網民誤以為「成功爭取」政府,放棄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強制安裝過濾軟件,於是今次諮詢鮮有關注。然而,政府從無打算撇下互聯網不管,諮詢文件便問到政府要否與資訊科技人員、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成立小組,定期更新業務守則,關注國際網絡過濾軟件的發展。再者,法例中「淫褻」級別的物品是嚴禁發布。網民若以為張貼的資訊只屬「不雅」物品(不準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那隨時「踩地雷」誤墮法網。
根據現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製條例》(《條例》),互聯網傳遞的資訊亦屬於其規管範圍。政府報告指出,自1996年至2011年底,已對37宗涉及互聯網發布淫褻資訊的個案作出檢控行動,當中34宗個案已被定罪。除了直接發布色情資訊,如文字及圖片等,網民即使在互聯網透過超連結發佈淫褻物品亦可被定罪。2007年3月,警方收到影視及娛樂事務處轉介的市民舉報,並在有關網上討論區發現一名48歲網民多次張貼超連結,連接到色情照片,被色情物品審裁處評為第三類淫褻物品,其後警方到被告的寓所,將之拘捕。
現時一些網上討論區會在含有不雅成份的版面增設警告字句,瀏覽人士亦需表示自己為18歲或以上人士,方可進入相關版面。而於《條例》檢討的第一階段公眾諮詢,有建議立法要求網站安裝過濾軟件,管制色情資訊,迅即引來極大反對浪潮。直到第二階段公眾諮詢,政府已不再提及相關建議,不少網民因此放下戒心,以為他們在網上享有獲取資訊的自由不會被剝削。
然而,《條例》仍然對網上的資訊流通帶來限制。雖然在現時制度下,只要增設警告字句以及要求用家自我申報為十八歲以上人士的版面,就能合法地發布「不雅」資訊。可是,如果所法的是「淫褻」資訊,即觸犯法例,且可被定罪。問題是,《條例》對於「不雅」及「淫褻」的定義極不清晰,故網民若發布任何可能被視為「暴力、腐化及可厭」,即有機會因資訊為「淫褻」而遭定罪。如此,網絡自由受限制,亦會出然噤若寒蟬效應,網民享有獲取資訊的自由變相被剝削。
第二階段的公眾諮詢即將結束,但現今在網上討論區對事件的關注甚少,甚至在留言中指出《條例》對「網上毫無規管」,似乎輕視了《條例》對網絡資訊自由的限制。享有獲取各類資訊的自由本是市民大眾可享有的權利,《條例》卻對此加以管制,即使一向資訊流通較自由的網絡亦無可幸免。
第二階段的公眾諮詢即將結束將於今年七月十五日,請把你的意見以下列方式送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郵寄: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西翼21樓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傳真:(852) 2511 1458
電郵:[email protected]
編輯:方鈺鈞
相關連結: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條例》)檢討第二階段公眾諮詢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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