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中文大學轄下香港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受平機會委託,進行「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於一月底發表。細閱報告,我們發現,就著歧視法的討論而言,性小眾的歧視經驗涉嫌被誇大,相反反對意見卻被漠視,更值得關注的是研究中心似乎早有立場,諮詢似乎只為配合前設,令研究結果成疑。
涉嫌誇大性小眾受歧視情況
研究報告表示「LGBTI人士報稱遭受歧視的經歷範疇甚廣……歧視的嚴重性相當顯著」,但其實來源只有61個小組意見加19個網上收集意見,樣本非常少,而且充滿「水份」。有不少個案未必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譬如同性伴侶不獲公司的配偶福利,那關乎社會對同性關係的接納程度,以及對家庭成員的定義;也有些根本不是歧視法處理的情況,譬如曾發生「男男性行為」者不允捐血。此外,全部個案均是提供者的個人主觀經驗,而且大部分異常簡短,當中是否另有別情,根本無從得知。最後,大部分個案沒有註明發生的年份,難以得悉是否在多年前發生的情況。近幾年香港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越趨寬容,一些歧視情況也許已得到改善,但研究報告將有時序的事件壓成平面,彷彿全是當下正發生的歧視經驗,涉嫌誇大性小眾受歧視的情況。
其中一個例子是一間書店拒絕擺放一個LGBT組職的宣傳單張,指的可能是十年前同運衝擊榆林書店一事。榆林書店是一間基督教背景的書店,有其經營方針和文化理念,同運人士在被拒後衝擊書店,其實是霸道的行為,可是在研究報告中卻搖身一變成為歧視經驗,難道我們應該立法強逼基督教書店擺放同運宣傳單張?再者,研究中心似乎是雙重標準,一方面不會批判或嘗試求證LGBTI人士的主觀歧視經驗,但對「後同性戀者」竟用「辯稱」一詞形容他們的表達,彷彿不相信他們的意見,研究中心的立場不言而喻吧?
漠視異議
另一方面,反對意見卻被漠視。根據外國經驗,在實施了一些反性傾向歧視法後,異見聲音不斷受到打壓和邊緣化:教師不可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的立場、小至幼稚園的學生已被迫接受關於同性戀的教育,家長無權反對、堅持孩子需要父母被標籤為「恐同」、天主教背景的志願領養機構,因為拒絕接納同性戀伴侶的領養申請而被迫關閉、自願接受改變性傾向輔導被法例禁止、支持一男一女的婚姻家庭價值被攻擊、失去拒絕服務同性婚禮的自由等等。
這些法例剝奪了異見人士的言論和表達自由、教育自由、宗教自由、良心自由、經商自由和結社自由等,而這些正正是各大國際人權公約肯定的基本人權。遺憾的是,研究報告僅以「誤解」形容反對人士的憂慮,它沒有提及,更遑論正面回應種種「逆向歧視」例子有何誤解,或有甚麼不合理的前設。
跨性別議題引伸的問題同樣未獲回應。有異見人士憂慮立法後,自我認同為女性,但生理仍然是男性的跨性別人士有權使用女洗手間,令人不安,亦擔心反對言論會冒犯對方而招惹官非。不久前美國華盛頓州人權委員會推出新例,所有公共場所的性別區隔設施,如廁所、更衣室和收容所等,要開放供跨性別人士使用,未接受任何變性治療的男性也可明正言順入女廁。可見,反對者的憂慮並非無的放矢。
研究立場偏頗 假諮詢
其實研究報告立場偏頗並不令人意外,研究中心在2014年辦了三場公眾研討會,第一場公眾研討會的發言嘉賓全是支持立法的人士;第二場的嘉賓全是支持立法的法律界人士,部分人亦同時是研究報告訪問的法律專家;第三場的嘉賓有12位之譜,當中只有3名嘉賓反對立法,支持和反對的嘉賓比率達1:4。從研究中心邀請的嘉賓和訪問的法律專家名單,早已看到要求立法的明顯傾向。
再者,從其批評反對意見的理由可看出,研究中心早已預設了「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應該立法保障,不存在質疑和討論空間,理由是「國際人權標準」。我們認同公認的基本人權,但也應同時保持批判性:假如國際人權標準不存在質疑或討論空間,那麼耗費大量公帑進行是次研究,還有必要嗎?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收集市民意見,但已經有不能質疑的前設,這豈不是一場戲,一場假諮詢?反對意見提出,跟從新近國際人權標準會產生的問題(例如造成「逆向歧視」和「男人入女廁」等),但研究中心卻用國際人權標準本身否定反對意見,變成一個不能被否定的系統,換言之這只是一個假諮詢。要知道,有別於傳統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教育自由及宗教自由等,同性戀和性別認同涉及廣泛道德爭議,緣何研究中心卻暗地裡以「國際人權標準」否定一切理性討論?
促請平機會善用公帑 監察研究質素
此外,研究報告表示,電話調查顯示支持立法的受訪者達55.7%,屬大多數人支持立法禁歧視。然而,抽空歧視法的影響,問市民是否贊成立法反歧視,得出正面結果屬意料之內,調查結果似乎更反映出香港社會比十年前更接納LGBTI人士,佐證了教育並非無效;亦有支持立法人士表示性傾向歧視法已討論了廿年,應盡快立法。然而,一條法例應否訂立,應視乎當地實際處境、需要和文化風俗的考慮。廿三條也討論了十多年,難道因而應該立法?請用文明理性說服我們。
我們認為,就立法反歧視的討論而言,社會應關注那些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即是真正有需要以公權力打擊的歧視行為,並研究應以何種相應措施處理。反之,若任何令LGBTI人士感到不受尊重的情況均視為「歧視」(如不承認同性婚姻或維持男/女兩性界線),是不合理地強加某些道德標準給社會,製造社會對立和紛爭。這份貌似嚴謹客觀的大型學術研究報告,日後定會被支持者據之要求立法,我們促請平機會秉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精神,監察這份研究報告:就討論歧視法而言,有否誇大性小眾被歧視的情況,有否漠視反對意見,以及有否維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進行研究,務求令公帑用得其所,減少壁壘,諦造共融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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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於《時代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