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700多萬人裏, 每天都有嬰兒出生,對這些最弱勢的人來說,誰最能保障他們?常識告訴我們,最理想的狀況是親生父母能夠無條件地愛護、不離不棄地養育,成為他們一生的模範。很多婚姻法都秉承這常識。結婚不必然有後代,但後代最理想是在親生父母懷中成長。
婚姻關係受到法律和文化約束;宣誓時雙方許下矢志不渝的承諾;離婚「唔係咁好」;又或是法律界定了父母責任等,細看,相當多與婚姻有關的法律都有保障最弱勢人類的義務;坦白承認,婚姻相關法例其實並非維護成人自由戀愛的權利。
男女婚姻也會失敗。離婚促使兒童失去父親或母親的撫養。因此,衍生相應的制度,包括分居冷靜期、離婚判令、撫養權判令、贍養費、父母共同責任模式……一切都在嘗試挽回關係、補足在制度失敗的情況下,盡量令兒童福祉不受損害。
有婦女在家暴裏忍痛離婚,有家長在孩子還小時就意外身亡,令孩子面對單親甚或喪親的困境。在悲愴的人生中,社福制度特別分派更多福利資源,給予單親家庭及孤兒;學校、親友、鄰舍也有義務特別體恤和照應這些人。
然而,沒有人會干脆擴闊婚姻制度,將一人婚姻、單親制度寫入婚姻法。因為大家都知道,一個刻意讓兒童失去父親或母親的制度,對兒童來說並不公道。訂立同性婚姻,正正製造一個「促意地令到兒童失去父親或失去母親」的制度。
從兒童福祉的眼光審視同性婚姻,是頗為小眾的觀點。一般人都是從成人有權利戀愛,素來漠視同性婚姻對社會的義務,就硬要把同性戀愛塞進婚姻制度。
或許,現實中男女婚姻有所失敗,但其實同性伴侶也會離婚、離世、或放棄領養或透過生殖科技所生的兒童。我們不妨思考:同性戀愛關係能彌補現行婚姻制度的不足,為香港兒童帶來更完善的保障嗎?又或者,不妨去聽聽由同性伴侶撫養的孩子心聲,可瀏覽此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