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2009年一批示威者遊行到警察總部,要求還性工作者基本人權,譴責警察濫權。
(獨媒特約報導)141網站的獨大,造就了一種新形式的「剝削」。
這邊廂,由於香港法例禁止任何「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和「公開展示賣淫服務宣傳」等行為,姐姐仔會怕被檢控而不能為香港的「一樓一」提供另類宣傳的平台。但另一邊廂,141等色情網站卻可以繼續其獨大式的商業營運。為何執法機構沒有採取行動?有沒有方法制止這種透過互聯網運作的新形式剝削呢?
其實警方曾於2005年拘捕「sex141.com」的6名負責人,最後法庭更裁定被告「串謀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維生」的罪名成立,被判囚8個月,緩刑兩年,每人罰款10萬元。之後,141的伺服器搬到美國,並由一家Black Lotus Communications 的公司管有。
姐姐仔會的幹事勵君表示,曾有類似的色情網站因其伺服器設在香港被警方剿滅,目前仍然運作的網站,因伺服器在境外,警方無法執法。
雖然網站登記在境外,但網站收取姐姐仔的用戶登記費(即廣告費)或「唱好」的寫手費,均透過本地銀行收取,要證明對方「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維生」其實並不困難。
據勵君說,曾有姐姐仔就「唱衰」報告「屈錢」向警方報案,「但警察話人哋(網站)表面冇犯法,除非可以證明到人哋恐嚇你……但而家咩年代啊,仲下下都靠嚇咩?又點樣可以搵到證據證明佢恐嚇?」
其實,一直以來,警方的執法對姐姐仔很不友善。在香港,買淫並不犯法,但「引誘他人作不道德交易」則是非法,很多時候警方的執法,如放蛇,都是針對街上拉客的活動,確保買淫在隱閉的環境進行。他們並不關心姐姐仔是否被「屈錢」。
此外,姐姐仔亦擔心,警方一旦嚴格執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條例137條「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維生」,首當其衝的可能是幸存在港的一些小型色情網。於141開設戶口的何小姐就質疑造成141獨大是由於警方選擇性執法:「警方執法係咪取易不取難,而造就一啲網站能夠生存兼獨大呢?」。
另一個法律陷阱是「展示賣淫宣傳」,因為姐姐仔是主動在141上賣廣告,這行為可能已經觸犯相關法例。正如莊耀洸律師解釋,香港法例 第200章刑事條例147A條 禁止宣傳賣淫的標誌,列明「任何人公開地展示,或導致或准許公開地展示任何宣傳或可合理地被理解為宣傳由娼妓或由組織或安排賣淫的人所提供的服務的標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2個月。」莊直指,「假如警方真係要揸正嚟做,性工作者只會係冇啖好食。」換言之,若警方真的要嚴打,所有網上的色情廣告都會變成非法。
處於社會邊緣的姐姐仔,一方面要遭受色情產業透過互聯網新媒體壟斷本地市場而帶來的威嚇、操控與剝削,另一方面,現有的法例及警方的選擇性執法,不單無法保護她們,更很可能剝奪她們的僅有的生存空間。
不論是姐姐仔的當時人何小姐還是組織者勵君,尚未看到可以如何走出這困境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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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阿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