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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理據站得住腳嗎?

愛家共融祈禱音樂會(2013.0113) (圖:Benson Tsang)

昨日參加教會崇拜,發現場刊第一頁轉載了來自「播道會恩福堂牧者」致各教會的傳真,題為「為何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文章首段表明「我們不是歧視同性戀者,我們關心他們」,牧者想必對此議題及群體甚有感動,故繼續閱讀其反對理據。

這篇文章不是要反對什麼或者批判誰,不過我實在找不著聖經那一段容許基督徒明目張膽地歧視別人。或者我們對同性戀持反對立場,但同性戀者都是人,他們不都是迷失的羊嗎?基督徒不都有道義上的責任盡量關顧、照料他們,免於受歧視、逼迫嗎?相反,耶穌基督對弱勢的人關顧、讚揚,令當年的法利賽人汗顏。作為基督徒,豈不應該提防自己成為現代的法利賽人嗎?即使剝離信仰的框架,大家都是社會上的公民,我們不都應該待人以公平、正直的心嗎?

我認為,即使堅持信仰,我們都應該以合理、符合邏輯的理據說服反對者。邏輯混亂、前後矛盾的理據,不單無助於溝通,更可能引來更多的誤會,更難以向社會作好的見證。期望我們可以在基督內以信仰及邏輯,好好保護備受歧視者,不論他們是否信徒、性傾向如何,都可以活在平等的天空下。

另外,可以預見的是,這篇文章可能會引來不同意見的衝撞,自問受洗年月不久,聖經修為尚淺,很多想法未必與其他教會教導相同。不過,十多年教會學校的教育,加上幾年教會教導,我實在想不通作為基督徒,為何要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以下14點怨我不能接受,期望有理性、合乎邏輯的討論,讓基督的榮耀可光照至我們未能接觸的群體。

616597_10151281029294934_1935287900_o (圖:Benson Tsang)

以下是「播道會恩福堂牧者」致本港各教會的傳真:《為何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我們不是歧視同性戀者,我們關心他們,但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因為:

  • 一、這立法根本不是「性傾向歧視」的立法,乃是「製造性傾向特權階級」立法,他們爭取的,是比一般巿民更多的特權。
  • 二、現時香港已世風日下,立法會更助長歪風。因「同性戀」並不是「喜歡與同性交友」那麼簡單,乃是指「與同性的發展如夫妻般的關係,包括性行為」。
  • 三、在婚姻以外的性行為,無論是同性、異性,都是不道德,不負責任,是錯的。
  • 四、立法是向巿民傳遞一錯誤信息,同性戀是好的,是值得保護,值得推崇的,所以要受到特別的保護。另一錯誤信息,是同性戀者是一群無法保護自己的弱勢社群。其實他們的能力,智商與一般人無異。
  • 五、立法勢必助長更多人逃避「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結合,組織家庭生兒育女的責任。現時香港出生率已一直下降,將來會更嚴重。
  • 六、立法令巿民表達對同性戀之看法的自由也失去,美、加、歐洲已有先例,同性戀者批評傳統家庭及婚姻並不受約束,但巿民批評同性戀則受到檢控,這是絕不公平的。
  • 七、立法令同性戀者成特權階級,將來不聘他們的公司,解雇他們的公司,不租地方給他們的公司,不續租地方給他們的公司……全有可能被檢控,這些現象在美、加、歐洲已屢見不鮮。普通巿民享受不到這些權利,他們卻可以,這是不公平的。
  • 八、立法勢必助長肛交風氣,肯定助長愛滋病之蔓延及增加。肛門皮會較薄,易受損,細菌遠較為多,病毒肯定較易傳播。
  • 九、立法令相信聖經之巿民連讀有關同性戀之經文的權利也受到剝削及威脅,加拿大已有巿民因此被控,而聖經竟被指為「煽動仇恨的刊物」。
  • 十、立法令傳道人宣講有關同性戀方面之聖經的權利受到威脅,瑞典有牧師因而被控入獄。
  • 十一、立法令願意回轉,過正常生活之同性戀者放棄過新生之意願。我們過去幫助了不少活在痛苦之中之同性戀者回復正常生活,且結婚及享受溫馨一男一女婚姻生活。同性戀是後天,是可以改變的,性行為是可以節制且需要節制的。
  • 十二、立法將會教壞下一代,使他們更縱慾。將來學校的教科書會修改,會教導同性戀的道德觀、婚姻觀,作為家長我們絕不能接受。
  • 十三、將來男扮女,女扮男,易服生活,亦可通行無阻。
  • 十四、立法將令我們這些納稅人的錢愈來愈多地用於我們反對的用途上──少數特權者去控訴正常,有道德勇氣巿民的訴訟上。

「愛家共融祈禱音樂會」:1月13日 下午3:30-6:30 金鐘政府總部 (本文由播道會恩福堂牧者傳真各教會)

740519_10151281030134934_328485556_o (圖:Benson Tsang)

我的不吐不快
看罷14點的反對理由,不知看官有甚麼反應?我就感到不吐不快。先說明一點:我不是同志,我也是基督徒,縱或讀經靈修不及牧者,基本的邏輯訓練仍然是有的。以下是閱畢其反對理據後的即時反應。

1) 命題錯誤:人人生而平等是基督教價值觀,人人都可得獲神的救恩,不存在有人多得一點救恩的問題。現時同性戀者因性傾向而遭歧視的情況仍然存在,早前藝人何韻詩、黃耀明已經舉例。我們既不是同性戀者,自然在現存的「特權」一方,請問「他們爭取的是比一般市民更多的特權」的結論是如何得出的?

2) 反對者已經多次重申,他們只是要求討論應否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牧者從何渠道得出「同性戀必定包括性行為」的結論?再者,如果一對異性戀夫婦久未有性生活,請問教會會為他們輔導嗎?明顯不會,因為即使未結婚,只要兩人自願下發生性行為,性生活在香港社會就是私隱,不牽涉法律問題;婚姻內的性生活更是私隱中的私隱,外人無從置喙。既然如此,為何我們要干涉同性戀者的性生活?

3) 這是唯一同意的話,我相信神要我們一男一女結合,組織家庭,繁衍後代建立衪的國,這是神賦予性行為的意義。(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以弗所書 5:31

4) 立法除了告訴市民什麼是好的,亦有另一個功能,就是告訴你什麼是不好的。打劫是不好的,所以要立法禁止;非禮、貪污、僭建都是不好的,所以要立法禁止。同樣地,歧視別人也是不好的,所以才需要立法禁止。如果「同性戀」這行為本身壞得很,為何牧者不要求立法禁止同性戀?

至於同性戀者的能力、智商問題,其實眾所周知,被歧視者不一定心智有問題或能力不及。香港現行的反歧視條例保護市民免遭性別歧視、家庭崗位歧視等,難道這就代表香港的女性心智有問題、能力不及大眾?歧視,不只是針對弱者,而是大眾對小眾。法律精神是確保每一個公民都得到平等的機會,這才是反歧視的真義,與個人能力無關。

5) 這我最不明白:一心逃避「組織家庭」、「生兒育女」責任的人,最直截了當應該是保持獨身,或者婚後避孕,而不是以同性戀為解決辦法。而且,如果人人生而有此「責任」,我們應如何面對獨身多年仍未找到另一半的兄弟姊妹?如何勸導他/她們繼續「等待、尋求神的旨意、神會安排最好的給你/妳」?

6) 性傾向歧視不應只保障同性戀者,應該同時保障異性戀、雙性戀或其他取向的人,確保社會上無人會因其個人性取向而遭歧視。「同性戀者批評傳統家庭及婚姻不受約束」是因為現時無法例規管,立法程序根本未開始,如何得出立法後情況會持續、基督徒將被「逆向歧視」的結論?

7) 同(6)

8) 肛交是不需要同性戀傾向的,只要有肛門就可以,不贅。

9) 同(6)

10) 同(6)

11) 教會不是應該本著基督的教導,隨時協助弱者嗎?牧者幫助「活在痛苦」中的同性戀者,我深表欣賞。但為何我們要以「幫助」之名,強迫正享受同性戀傾向的人接納我們的價值觀?

12) 同(6)

13) 易服與同性戀之間不見得有必然關係。蘇格蘭男士傳統會穿裙,難道他們都是同性戀的嗎?就算是泰國的人妖,都不見得人人都是同性戀的,更多的是為了賺遊客的錢而扮成人妖。

14) 此句本身已經構成歧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援助不會因申請者的性傾向而影響批核與否的決定,為何利用法律制度歧視某些人反而變成理據?而且,真正的反歧視條例,應該足以保障持不同性傾向的人,包括自稱「正常、有道德勇氣」的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