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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否決『消除性小眾歧視諮詢小組工作報告聯合聲明』聯合聲明」

回應「否決『消除性小眾歧視諮詢小組工作報告聯合聲明』聯合聲明」

文/曹文傑(中大性別研究課程講師、女同學社執行幹事)

作為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的委員之一,我覺得我有責任跟那些參加聯署的同志團體,以及關心同志和跨性別平權進程的朋友,澄清大愛同盟在1月21日發佈的聯合聲明。

我跟很多朋友也一樣,對政府並未承諾製訂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例感到失望,但這份聲明未免有言過其實之處,對小組主席張妙清的批評亦不公允。

大部份小組報告建議實為性小眾代表提出和同意
首先,小組報告的五項建議,首四項都是基於何式凝與Policy21合作進行的研究結果,加上小組內同志和跨性別代表的意見綜合而成。不少參與研究的受訪者均支持立法禁止歧視,同時認為針對性小眾的歧視行為源於缺乏認識,所以建議當局加強教育。起初,政府只提出編寫教材套,但大多數委員都擔心教材套只會淪為另一份被束之高閣的文件,於是建議政府向一些跟性小眾有較多接觸的專業人士提供培訓,增加她/他們的敏感度、知識和技巧。這項建議比製作教材套更進取和具體,亦涉及較廣泛的界別。小組更建議培訓內容由專業機構設計,並嘗試與各界別的專業資格認可和持續進修掛勾,讓友善對待性小眾的知識、技巧和態度可以進一步與專業界別結合。

另外,第二項有關制訂《不歧視性小眾約章》的建議亦是由性小眾代表聯同商界代表在會內主動提出的。原先當局只建議修訂現行的僱傭實務守則,但有見守則只限於僱傭範疇,又只適用於性傾向,於是性小眾代表爭取商界代表的支持,建議將現有的守則提升為約章,並大幅度擴闊適用範圍和保障類別,涵蓋僱傭、教育、貨品及服務提供,以及使用處所等反歧視法例中常見的範疇,同時將性別認同和性傾向列為約章的保障類別。

雖然有委員反對約章涵蓋教育範疇,政府在會上亦曾憂慮有宗教背景的辦學團體會反應過敏,但在性小眾代表堅持而約章又不涉及教學內容後下,教育範疇最終得以保留。把守則升格約章的重要性在於,它類近法例條文,商界和辦學團體可以自願採納。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若切實執行,可以有樹立模範、累積經驗和爭取商界和教育界支持的效果,為未來訂立法例提供參考。

而第四項有關探討支援性小眾服務如何提升服務的建議,更是在21日公開否定報告的兩位性小眾代表在會內爭取的成果。煒煒和Tommy仔認為主流的社會福利機構因為不掌握性小眾的獨特需要,無法提供適切的服務,所以有必要在既有的服務以外,另行設立專門為性小眾服務的社區中心和家暴庇護所。會上政府及委員對支持性小眾的服務是否有所不足和在有哪裡不足存有疑問,於是Tommy仔草擬了現載於報告附錄H的補充資料。但是,他只將這份補充資料交予主席和秘書處,要求秘書處將其中的要點寫入報告內,並叮囑秘書處不可向其他委員-包括其他性小眾代表-傳閱。他的理由是,其他委員在會上沒有要求瀏覽這份文件,既然沒有提出,便代表同意。我和幾位性小眾代表知道後感到不被信任,但基於社群利益,亦支持煒煒和Tommy仔的建議,確認現時支援性小眾的社福服務確有不足。

由於小組報告的初稿綜合了不同委員的意見,所以行文上仍然保留「探討支援性小眾的服務是否有所不足和有何不足」。這種寫法引來性小眾代表不滿,加上煒煒和Tommy仔認為報告未有如實反映國際公約和監察公約落實情況的委員會的意見,所以在最後一次會議前,即2015年12月14日,性小眾代表醞釀離場抗議。當時我們在whatsapp裡決定,嘗試在最後一次會議裡修訂未如理想的字眼,若失敗,便一起離場,若成功,便取消原定的記者招待會。結果,我們提出的所有修訂全都被接納,而主席張妙清更綜合了煒煒和Tommy仔的意見,向秘書處直接指示英文修訂,將所有「服務是否有所不足」的意思刪去,改寫成較直接和肯定的句子,煒煒和Tommy仔席上均表示同意。

在最後幾次會議裡,委員爭議得最激烈的是「進一步研究」的目的和方向。我們堅持這份研究要與日後立法的公眾諮詢掛勾,因此,小組花了好幾次會議來回討論研究目的。最後一次報告修訂本把研究目的設定為"The findings of the study would form the basis for public consultation on possible measures to eliminate discrimination on ground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性小眾代表都認為目的含糊,未能清楚說明研究與日後為立法而進行的公眾諮詢的關係。所以,我代表其他性小眾代表,在會上建議修訂為"The findings of the study would form the basis for public consultation on both legislative proposals and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to eliminate discrimination on ground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開會前,煒煒和Tommy仔均同意這個修訂,但到了當日晚上6時,煒煒堅持這句的and字不能保證政府會同時推出立法和行政措拖的公眾諮詢,要求在句尾加上at the same time或simultaneously。其他委員,包括性小眾代表,卻認為修訂版本已經清楚表示這個意思,不用累贅。但她堅持「唔收貨」,即使有委員建議加上both…and,她都不接納。也許她約了記者,要找一個理由離場,若晚上6時,她便突然站起,跟Tommy仔和陳志全為了這個and字憤然離場。因此,2015年12月15日便有了《蘋果日報》報道同志代表不滿諮詢小組離場抗議的新聞。其他在會內的性小眾代表都感到很錯愕,既然所有修訂都被接納,仍然堅持離場抗議好像只為新聞曝光。而2015年12月14日由香港彩虹和女同盟發佈的新聞稿的第五段,正正是日前大愛同盟聯合聲明的第二段。

我曾經跟草擬聲明的朋友說過小組報告的建議大部份都是同志代表提出和同意的,而主席張妙清雖然未能有效阻止委員在席上爭吵,但總算給予最大的空間讓各方表達意見,更幫助煒煒和Tommy仔將她/他們的意見轉換成英文,一字不改地加進報告,說她失職實不公允,亦非事實。

也許不少朋友都為報告建議進行「進一步研究」而氣憤,我自己也覺得這項建議不夠進取,如果要研究,便應該研究如何立法。同時,我想支持立法的同志和盟友明白,宗教自由與免於歧視的自由難免出現衝突,我們需要借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幫助我們釐定適合香港社會、不寬不緊、恰到好處的豁免範圍。

我們要認真看待宗教自由與免於歧視自由之間的衝突,並尋求合理而有效的排解方法。若同志運動是一股人權運動,我們必須以同樣嚴謹的標準看待這兩種自由,不能偏頗。策略上,社群需要思考中傷和搔擾與言論有關的條文是否必不可少,尤其在言論自由正被不斷收窄的香港,爭取立法禁止中傷和搔擾會否惹來對整條反歧視法的疑惑與反對。實際上,我們日常經驗到的歧視行為有多大程度構成法例所禁止的中傷和搔擾,若否,我們應否集中與言論無關的部份。原則上,我們是否同意現行法例及已有的案例已清晰界定了中傷與搔擾,以至不損言論自由;若否,我們能否提供更清晰的定義。

回顧這兩年半的任期,我觀察到同志運動中積累的誤解、猜疑和妒恨令性小眾代表之間欠缺信任,導致行動不一致,即使在會內人數較多,仍無法左右會議內容和節奏。部份性小眾代表事先並無向其他盟友交代準備在會上提出的要求,令其他人無所適從,加深彼此的不信任。另外,一些性小眾委員對官員和主席的態度惡劣,以為喝罵是唯一可取的行動策略,既無法展現出運動一直期待與爭取的平等與尊重,亦無法展示願意溝通、協商與讓步的姿態。最終在這股強烈的敵我意識下,令我們無法在閉門會議內與反對者進行協商,錯失拉近分歧的機會,進一步強化立法旨在懲罰不認同非異性戀的錯誤印象。

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人免於歧視是同志運動,以至廣大的人權運動的同共目標。然而,我們實在無需借用誇張失實的言語,企圖弱化自己,以永遠都只是受害者的角色去爭取平等機會。同樣,仇恨無法支撐運動發展。我們無需視反對者為我們要消滅的敵人,她/他們是多元民主社會裡與我們競逐高低的對手。若讓仇恨在運動滋長,它只會帶我們遠離運動最初的願景,亦阻止我們當下活出同志運動珍視的尊重多元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