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法》的精神下,香港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三者互不從屬,從而達到互相監察和制衡的作用,防止極端政權出現,保護整體市民的權利和利益。可是,這個行之有效的制度近年出現一些轉變,愈來愈多時候出現了司法機關代替立法機關的情況。
香港的同性戀者近年參考美國及台灣的成功做法,嘗試透過法官釋法通過同性婚姻,而不是透過立法機關處理,以本港公務員梁鎮罡(申請人)訴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及稅務局局長一案為例,申請人嘗試繞過市民及立法機關,透過法庭確認外地同性婚姻在本港的合法性,從而獲得本來只屬於男女婚姻的權利和福利。
就梁鎮罡訴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及稅務局局長一案,申請人入稟法院進行司法覆核,指政府拒絕同性配偶福利及合併評稅,違返了《基本法》等。案件歷時約三年多,判決峰迴路轉,原訟法庭於2017年裁定申請人在公務員配偶福利方面勝訴,但合併報稅方面敗訴,申請人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出上訴,2018年,上訴法庭裁決申請人福利及稅務方面都敗訴,申請人上訴至終院,2019年6月終審法院裁定申請人在福利及稅務方面都勝訴,裁定政府的決定涉及歧視成份,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判梁鎮罡的男性伴侶,以及其他有已婚同性伴侶的公務員均可享有已婚公務員配偶的福利及合併評稅。法庭認為《税務條例》中「婚姻」一詞應被詮釋為:香港法律承認的任何婚姻、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兩個有行為能力結婚的人按照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姻,不論該婚姻是否獲香港法律承認,即使是同性人士結婚亦能受《條例》保障,而條文中的「已婚男士」及「已婚女子」的「丈夫」及「妻子」,應被詮釋為「已婚人士及其配偶」,至於「並非與丈夫分開居住的妻子」,應被詮釋為「並非與已婚者分開居住的配偶」。
事實上,今次法庭將《税務條例》中原本「婚姻」一詞的定義去性別化,即去除婚姻制度裡的性別組合限制。按照這個邏輯,即使香港不承認亂倫婚姻,將來法庭也可以刪除婚制中的血緣限制,承認外國的亂倫婚姻,例如美國羅德島州、紐澤西州等州份的法律允許近親婚姻。另一個令人憂慮的地方是《税務條例》中擴展的「婚姻」定義會否與其他條例中的「婚姻」定義不一致,包括已婚宿舍,社會保障,家庭團聚,申請公屋等等,各個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應如何處理這些不一致?可以預期的是,不論政府如何處理,只要不能完全滿足一些人的要求,他們便會透過司法覆核,以司法取代立法方式獲得他們想要的,最終,原本只屬男女婚姻的婚姻權利和福利將逐步開放給同性伴侶,香港的自然婚姻制度慢慢變色,香港實行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亦將隨之褪色。其實,有關婚姻制度的修改,對社會有長遠和重大的影響,不應單由法院來決定,而是應交由政府和立法會向市民作出全面諮詢,尋求共識,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