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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有天先價值嗎?

前天跟一位朋友通電話,她是搞古蹟文物的,歷史建築研究的。

話說跟他談起近年一些民間組織也參與文化、保育、歷史建築的工作,部份還走到前線,跟政府有不少直接的接觸,間中還會擦出火藥味。我問那位朋友,你會跟他們合作,參與保護地區文化古積工作嗎?

她說:「很多時她們做事都有政治立場,我是搞古物古積的,跟他們不同。有時他們連什麼叫古積也不知道,怎樣判斷,我最想做的是給他們知道什麼是古積,我是搞文化及歷史研究的,他們不會做,也不懂這些東西。所以連自己的觀點也不太清楚就去跟政府接觸,不太認同。」

我想他的意思是,有些組織關注歷史古物古蹟時,會注重它周邊的社區市民怎用這個地方,這棟興築。對居民來說,古蹟的意義不是死的建築,而是他們多年使用,日去夜去之後,建立出來的社區意義。例如童年的回憶、設計者從來沒有想過的用途(例如小朋友愛在遊樂場上食雪糕等等)。民間組織在爭取的過程中可能沒有做過很多歷史考古的研究,但要保護的可能是居民的空間,多年來用出意義的「死」地方。

朋友對長春社的評論令我想到,一件物件是否有他先天的價值?

現在香港談文化保育,我們可否一起找到地方研究觀察,先追溯歷史、再看看它怎樣被使用、進而產生了一些未有人計算、記錄,但經已在社區中間廣為流傳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