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藝人裸照被公開的事,近日的發展實在令人驚訝。事件由最初相片是否真實,到現在警察執法問題,公眾經過了很多的討論,但好像都是沒有真正探究問題所在。為什麼有藝人要公開為事件道歉?為什麼有人投訴警察選擇性執法?我們有認真了解到底錯在哪裡嗎?
藝人的私生活與公眾的知情權
在很多八卦週刊佔據香港雜誌空間的情況下,可能香港的公眾已經習慣了把藝人的私生活公開在茶餘飯後討論。然而,別人的私事到底與我們何干?難道當一位藝人出名之後,他/她的私生活就要被傳媒和大眾二十四小時監管嗎?難道當他/她選擇以藝人作為職業的時候,便同意把一切的私人空間犧牲嗎?即使公眾人物有責任為社會作榜樣,但是那只是當他/她們在公開場合露面時才需要遵守的法則。他/她們的私生活是沒有義務要公開讓所有人共賞的,而作為完全不關事的第三者,更沒有權利要知道更多有關只涉及他/她個人的事情。試想想,如果一個人完全沒有了私人空間,那何來個人自由可言?那不是比監犯更差嗎?我們作為第三者,又有什麼權利把別人的自由奪去?哪怕他/她們的行為是在公眾眼中不道德的,只要他/她們不公開進行,在沒有破壞社會的倫理系統時,我們還是不能用已有的權力去懲罰他/她們。我們可以在知道事件後討論那不道德的事的壞後果,卻不應利用自己已經身處的道德高地,透過懲罰令當時人承擔不必要的後果。在尊重別人個人自由的前提下,對於只涉及個人的行為,我們並不可因他/她們是公眾人物而粗暴地干預的。因此,我們作為跟當時人沒有直接關係的第三者,並沒有權利得到藝人私生活的照片。也因此,我們不應強行對他/她們的私生活進行任何調查,以免令當時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強者與弱者的角力
從上述所說,公眾已有的權力是由輿論產生的。那是集眾人之力共同向當時人進行的攻擊。當時人作為力量微小的個體,面對眾人強勢的口誅筆伐時顯得更為無能為力。他/她們的弱勢可從幾方面見到:首先,在公共空間的論述下,他/她們的意見被主流看為完全錯誤,而且站在他/她們一方的意見少之又少,多數人的暴論(tyranny of majority of the discourse)在沒有相應的反論述下產生出來。這樣的事在網絡上十分普遍。在半公共空間(如報紙及雜誌)的論述下,由於這些空間有其機構的自身利益所在,其論述難以避免有偏見。幸運的話,這些空間的利益跟當時人相同,令其向公眾反駁的機會提高,反之當時人則因受兩大陣營夾擊而大禍臨頭了。然而,當時人的利益及其對事實的解釋在任何情況下並沒有得到他人的在乎,他們在強者與弱者的角力比賽中,注定要成為失敗的小眾。如果個人是社會最基本要保障的單位,那在這樣的社會,由誰人來保護那些當時人呢?政府作為執行法津的唯人代理人,自然要承擔這個責任。因此,為了保護個人免受社會大眾侵犯,警察有需要在必要時以公證人的身份作出行動。因此,在藝人裸照事件中,警方以大量警力防止當時人受進一步的精神及名譽傷害是合理不過的。
裸照風行,誰之過?
在雙方同意拍下裸照以及未經當時人同意隨便把別人的裸照分發出去,到底那一行為比較有錯?回想當日,當時人無意把其私人照片公閞給任何人欣賞,卻由於別人的慾望,把他的照片偷走,然後再公然在網絡上發放。如果說他沒有好好收藏那些照片是該死的話,那主動偷了別人的私人照以及把它們放到網絡上的人不是該死嗎?後者不但犯了資本主義內最不能容忍的偷竊罪,而且主動地傷害照片中當時人的名譽,這些人應該如何處罰?可怕的是,沒有人嘗試指出犯了原罪的人的錯誤,卻把咒罵的對象指向照片中的藝人。更可悲的是,很多人一邊大罵藝人的傷風敗俗,一面四處找尋可以看到照片的報紙及網址。最後現在裸照風行,到底是誰人的過失?是拍照的人嗎?還是沒有被輿論制裁的發相人,還是那些假冒為善的公眾?
不過,令裸照迅速傳播的主因,還有大眾媒介。某些報紙為了自身的利益,把別人的私人生活及照片公然放在頭條新聞之上,令裸照風暴迅速升級。即使他們可恥地透過傷害別人的利益來讓自己擭得更多利益,又有沒有人公開要求傳媒作出賠償,哪怕只是名義上?事件發生後,十分諷刺地兩位有關藝人需要站出來向公眾致歉,但是,面對以上其他人的罪行時,首先要為風暴的壞影響道歉的,應該是他們嗎?
結語-公眾與警察誰更可怕?
香港的警察不足懼,因為香港還有很多各式各樣的機構在監察他們的行為。只要是當有人在法律的保障範圍內被侵犯,他們便需要以行動表示保護個人在社會中微小的地位。當受傷害的是有錢人,他們為有錢人服務是應當的,其服務的程度不應比普通市民為低。即使警察是選擇性執法,但如果你真的犯了法的話,那將你應得的懲罰加諸於你又有何不合理?選擇性執法在現實上是有可能的,我們討論的問題不應是否有選擇性執法,而是為什麼要這樣做。只有當傷害人的強者得到其懲罰,受傷害的弱者得到應得的補償,真正的公義才可以得到伸展。
反觀公眾的輿論,卻真要多加防範。在輿論中,有多少是真實可能除當時人外沒有人知道。而且人言可畏,眾人已有的權力其實可以很大,它可以把假變真,它可以指鹿為馬,它的力量足以把渺小的個體壓至粉碎,它可以完全地摧毀一個人的生命。面對如此難以控制的權力,我們實在不得不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