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伊拉克新憲法草案經過激烈爭議、兩次拖延,終於提交國民議會表決通過,下面就等待全民公決批准了。這部在美國佔領當局監督下,伊拉克大部分地
區代表起草的新憲法,是戰後伊拉克人對嶄新國家的憧憬。這部國家藍圖講述了政權、民權、女權被深刻改變的伊拉克現實。不帶偏見地仔細解讀這部草案(7月 26日公佈),你能看到一個古老民族新的光榮和夢想,危機與恩仇。
第一部分 後薩達姆的聯邦政權
自 從2003年3月20日美軍令世人震撼地轟炸伊拉克前總統府的時候,薩達姆就註定要從身體上、精神上、影響上被驅逐出布希計畫中的“自由民主新伊拉克”。
而憲法既然是國家重建的藍圖,那當然也必須貫徹美國人的這一思路。正如一位伊拉克問題專家所說,“經過戲劇化激烈變動而產生的新國家,其憲法都好像是將軍 在和舊日宿敵打一場未完成的戰爭。”
首先美國人認為,只有聯邦主義才能整合意見分歧的什葉派阿拉伯人、遜尼派阿拉伯人和庫爾德人。伊拉克曾 經就是奧斯曼土耳其帝國的三個行省,英國人搶過來的時候也是動用了毒氣才保持了暫時穩定。薩達姆時代表面上的統一,也是用暴力和酷刑作為代價的。在三權分
立的民主新伊拉克,除了聯邦主義,美國人想不出有什麼方法能不讓伊拉克分裂為三。而且聯邦分治,也可以有效防止類似薩達姆的狂人再次獲得政權。
什 葉派和庫爾德人當然歡迎聯邦主義,因為他們所占的省份富含石油,相反,遜尼派卻反對,因為他們占大多數的省份相對含油較少。但在今年1月的大選中,占總人 口約20%的遜尼派錯誤地抵制了大選,在議會275個議席中只得到了15個議席(僅占5%),使得整個新憲法的起草工作被昔日的被統治派別——什葉派和庫
爾德人壟斷。只要什葉派和庫爾德人達成一致,美國人不反對,議會這一層能通過任何內容的憲法。
因此,在最新達成的聯邦主義憲法草案中,雖然 遜尼派代表抗議草案還有至少20個地方他們無法接受,但依然無法阻止憲法文本最終被送交給議會。不過,憲法草案必須在全部省份的全民公決中得到批准,遜尼
派至少控制了4個省份,搞不好新憲法最後無法通過。如何進行最後的妥協和說服,這就是多數派什葉派和美國人的事情了。
另外美國人關心的事情 是舊政權殘餘。包括薩達姆在內的撲克牌通緝令中大部分前政權首腦都在監獄中了,面臨和即將面臨伊拉克新政府的審判。但是,還有大量伊拉克人特別是遜尼派阿
拉伯人曾經是執政的阿拉伯復興社會黨人,在整個復興黨都隨薩達姆政權倒臺而被取締之後,這些昔日幫助薩達姆統治的復興黨人是否能參加新伊拉克的政治進程, 是新憲法首要考慮的問題之一。
自然目前的新憲法草案對復興党人毫不寬容,完全排除他們參與政治的可能性。在第一章“基本原則”中明列:“任 何激進或者恐怖主義的想法和實踐都應被禁止,無論如何辯護。特別針對薩達姆的復興黨,它被禁止參與國家的民主多元化進程。”伊拉克人把對於這種力圖消除複
興黨影響的行動稱作“去除復興黨(de-Baathist)”。
立法機構的排除也頗為徹底。不但復興党人不能參加議員選舉,甚至曾經參與某 些前政權組織的普通伊拉克人也被拒絕競選議員。在伊拉克立法機構議員選舉資格中,赫然規定如下條款:“候選人不得曾經工作於前政權的鎮壓機構而且也不應該 曾經參與鎮壓公民的行動。”“候選人不得受過《去除復興黨法》的懲處。”這樣,只要和前政權沾點邊,政治生命就完全結束了。
另外,根據美國 人的要求,還設置特別委員會和特別法庭來對付前政權的遺留問題。在新憲法草案第六章“最後規定”中指出:“去除復興黨委員會繼續工作,協同司法和行政機 關,依照國民議會通過的委員會相關法律執行。委員會只有當(清除復興黨影響的)使命完成時,才解散。”以及,“反人道罪特別法庭繼續作為一個獨立司法實體
工作下去,審判前政權的相關罪行及其反人民的罪行。”
對於被前政權打擊和傷害的人,昔日的政治反對派和少數派認為國家有義務加以補償。新憲法草案明文規定,“國家依法保證照顧烈屬、政治犯以及被前政權影響的人。”在政治上,過去的統治者成為了最低階層,而被壓迫者翻身成了民族英雄。
第二部分 重新獲得的公民權
新憲法草案第二章“基本權利和自由”,也被人稱為是伊拉克的“民權法案”,一反薩達姆時代對人民的管制,給予了伊拉克公民相當慷慨的自由,遠勝於周圍的伊斯蘭國家,令人耳目一新。請看下面詳細列出的新憲法草案第二章條款:
根據新憲法草案,伊拉克公民享有下列薩達姆時代不曾有過的公民權:
每個伊拉克人享有生活、安全、自由以及隱私,不得剝奪任何個人的這些權利,除非得到法律允許,並且基於有資格的司法當局做出的司法裁決。
伊拉克允許多重國籍。
伊拉克人不得被流放、驅逐、阻止旅行於國內或國外,也不得被禁止返回國家,除非有法律規定。
禁止雇傭童工。
私有財產受到保護。禁止徵用私有財產,除非因為公共用途,而且必須進行公正和及時的補償。公民在伊拉克任何地方擁有財產都不應受到不適當的限制。
人類自由和尊嚴受到法律保護。未經司法許可,禁止拘留、扣押、逮捕、監禁或者調查任何人。禁止任何形式的心理或者生理的拷問和不人道的對待。嚴刑之下的口供不能被採納,其受害者可以依法獲得針對生理和精神傷害的賠償。
在不侵犯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情況下,個人享有依法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國家保障新聞、出版、廣告、集會、和平示威的自由,保障公民結社、組黨、組成辛迪加、組成專業社團,以及加入其中的自由。
國家支援任何公民社會組織,並且加強、發展這些組織,使其目標合法地通過和平手段和國際公民社會組織合作。國家禁止建立敵視或者損害社會的任何公民社會團體。
任何伊拉克人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享有伊拉克所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權利,除非這些和伊斯蘭法相抵觸。
國家依法保證照顧烈屬、政治犯以及被前政權影響的人。
每個伊拉克人享有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工作,國家根據國家的資源條件給予保障。
草 案首先對被薩達姆政權壓迫的人予以救濟。例如關於“允許多重國籍”的規定,其實就是來照顧那些被薩達姆驅逐出伊拉克的流亡者的。在憲法高度規定“禁止任何
形式的心理或者生理的拷問”雖然比較奇怪,但也是因為薩達姆政權的酷刑太著名了、必須撥亂反正的緣故。“國家依法保證照顧烈屬、政治犯以及被前政權影響的 人”條款更加直接地救濟了薩達姆政權的受害者。
薩達姆的伊拉克實行國有制,國家資產被控制在薩達姆家族和復興党高官手中。新憲法草案完全走向私有制。草案規定:“私有財產受到保護。禁止徵用私有財產,除非因為公共用途,而且必須進行公正和及時的補償。公民在伊拉克任何地方擁有財產都不應受到不當限制。
請大家注意,關於私有財產的規定,是新憲法草案關於權利和自由中,唯一不加立法限制的條款。最後一句話,在6月20日公佈的原草案中,表達得更加直接:“伊拉克公民有完全和無條件的權利,在伊拉克全境內無限制地擁有財產。”
當 然,這不等於是排除福利社會。草案規定,“每個伊拉克人享有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工作,國家根據國家的資源條件給予保障。”也就是說,這樣的權利是天生
的,只是要根據國家的財力限制,在憲法層次規定這些,等於是說伊拉克會走向歐洲式的福利主義。而庫爾德人走得更遠,在他們提交的自己版本的憲法草案中,竟 然規定“伊拉克公民有權享受安全保障和免費醫療”!
而其他公民權利自由,該憲法草案都令人吃驚地不厭其煩地每條每款加以立法限制。對於基本 民權,美國憲法是明文規定“不得立法限制”,伊拉克人學習歐盟憲法,把民權限定交給議會。但在伊拉克這樣的新興民主國家,一旦立法機關在政治鬥爭弱于行政 機關並且被其掌控,就會出現對民權的侵犯性立法。而且在伊拉克目前的現實條件下,遜尼派如此少的議員比例,自然無法阻止任何對遜尼派民眾的民權不利的立
法,甚至現在就已經看出了苗頭。
更嚴重的是此款:“在不侵犯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情況下,個人享有依法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如果說“不侵犯公
共秩序”還算是大多數國家合情合理限制的話,那“不侵犯公共道德”的限制,卻讓人頓感蹊蹺。如果言論自由除了法律之外,還有一個道德的限制的話,那其實是 一個跛腳的言論自由。作為中國人的我們,也無法想像言論自由在受到政治、法律限制之外,還有一個道德的帽子,這無論如何都算是這部憲法的重大缺陷。
其實這所謂的“公共道德”,就是伊斯蘭國家的“伊斯蘭法”所規定的道德。新憲法草案規定,民主的、聯邦的伊拉克,依然是伊斯蘭的,伊斯蘭法依然是立法來源之一。在這個方面,伊拉克人還落後於土耳其凱爾末的1937年。
第三部分 可能被消減的女權
既然該憲法草案保持了伊斯蘭特性,自然伊拉克的女權也就因此受到的一些限制,這使得婦女團體很不滿這部新憲。不滿表現在這三個方面:
首 先,婦女團體要求婦女地位在國家政府機構中應當得到體現。美國人幫助制訂的《過渡政府法》在婦女政治權利上面走在了前面,規定:“國民議會應該根據選舉法 和政黨法選出,選舉法應當設置目標,使婦女在國民議會的議員比例不小於四分之一……”。婦女團體希望新憲法草案能達到《過渡政府法》的這個目標。很遺憾,
最新的草案中取消了相應的規定。顯然,美國人太熱心了。其實,在剛實現聯邦制和直選議員的伊拉克,同時保證婦女議員比率,實在是操作難度太大。
第二,婦女團體希望要求新憲法中強烈反對性別歧視並且在所有領域男女應享有完全平等權利。美國人幫助制訂的《過渡政府法》也是在談及公民權利的時候不加區別男女性別。但是新憲法草案卻在這個方面,回到了伊斯蘭國家的保守路線上去了。
例 如新憲法草案雖然提及伊拉克人不分性別一律平等,但在有關國籍的條款中,在規定伊拉克人可以從父親或者母親那裏得到伊拉克國籍之後,又另外規定:“一個非 伊拉克籍的婦女嫁給伊拉克人,在結婚之日起不間斷在伊拉克居住滿五年之後,有權利申請伊拉克國籍”。這也就是說,伊拉克女人和男人不同,雖然可以把國籍傳
遞給孩子,但卻不可以傳遞給配偶。
新憲法草案還規定:“根據伊斯蘭法的規定,國家保證在所有領域婦女的基本權利、以及和男人平等,並且協助她們履行家庭和社會工作中的義務”。這樣專門針對婦女的“根據伊斯蘭法履行義務”條款無論如何對於婦女團體來說都是一種不祥之兆。
第 三,不過對於大多數伊拉克婦女來說,憲法對她們現實生活的影響遠遠沒有《個人身份法》來的大。伊斯蘭國家的《個人身份法》也就是相當於中國的《婚姻家庭
法》。薩達姆時代的《個人身份法》規範了伊拉克人的結婚、離婚、收養、監護和繼承,值得說明的是,這部法律規定,無論什麼教派的婦女均使用同一法律。比較 反諷的是,薩達姆的《個人身份法》在伊斯蘭世界算是比較世俗的法律,相對於其他伊斯蘭國家,薩達姆政府給予了婦女相對慷慨的待遇。
新憲法草 案卻在這個方面體現了令婦女團體擔憂的傾向。例如6月30日公佈的原草案規定:“個人身份應該依法規範,並且和其所在宗教和教派習慣協調”。這種聯邦主義
自治條款,看上去是很“民主”的,但對婦女團體來說,這簡直就是比薩達姆的法律還不如,因為伊拉克的一些教派對婦女是相當歧視的,如果放任婦女相關權利遵 循教派習慣規範,那某些婦女真是回到“舊社會的舊社會”了。例如根據有些教派依然遵守的“伊斯蘭法”規定,在離婚方面丈夫有完全的主動權,甚至丈夫還有多
達四妻的權利。
在各方的抗議以及美國的壓力下,新憲法草案取消了這一過於直接的條款。不過,取而代之的上述“根據伊斯蘭法……履行家庭和社會工作義務”條款也有可能在未來的新《個人身份法》中給婦女取得平等家庭地位,留下了一些陰影。
轉載自安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