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對新出的Google Music服務讚譽有嘉,指可以在不同的電子裝置內,如電話、電腦和平版電腦等,都可以一套整全的私人音樂收藏。Google會先騰出網上空間,讓用戶上載私人音樂收藏,然後再按用戶的要求下傳到指定的電子裝置內,就可以令所有裝置,都有同一套同步的音樂收藏了。
這個功能很新穎嗎?早在2000年,一間叫MP3.com的公司,就提供了一個更方便的服務。你可以把你擁有的CD放入電腦,經MP3.com的程式確認是CD的擁有者後,就可以把對應的音樂壓縮檔下傳到指定的電腦內。如果你的私人音樂收藏大部分是來自CD,那麼就是連壓縮音樂那個步驟也省了。
有這麼好的服務,為何不見了?讓我先問一個問題:你買了一片CD回家,在電腦中轉為MP3檔,是合法還是非法?以本文刊登的日子為準,以上行為是非法的,因為不是版權法中的豁免項目。MP3.com的服務還包括商業動機、伺服器和用家等原素,當然又會多踩幾個地雷... MP3.com當年推出這服務後九日,RIAA率領五大唱片公司提出控訴。九個月後,MP3.com敗訴。跟著不久,其中一間唱片公司Vivendi,收購了MP3.com(1)。
互聯網改變了世界,包括了營商環境。對不同的行業,可以是正面,又可以是反面,但是不少商家也勇敢地轉型,尋找新的商機,為顧客提供更好的服務。不過不少持有影音版權的公司,因為權版法不合時而卻得到陰庇,壓榨其他持份者,甚至當客人為罪犯。另一面,還可以在拿窮困創作人扮可憐。
上面的MP3.com故事其實還未告完,Vivendi之後還告了為MP3.com提供法律意見的律師疏忽,把事情鬧上報紙。官司的結果是庭外和解,因為疏忽是刑事,很難證明,但是版權持有人好像已對所有律師宣佈-你們一定要像我們一樣,用最嚴格的觀點去解釋權版法,否則一定會搞你。那麼用家和窮困的創作人這個論點又如何,有不少人的確是沒付費下載,令創作人沒飯開。這點的確是持有影音版權的公司的最強理由,不過也有其問題,我們可以由版權制度的歷史談起。
在西方使用印刷術以前,要拷貝一本書只能靠逐字抄寫,而作者多是感謝抄寫的人,願意花這麼大的力氣去完成抄本。當印刷術風行而成為商機,有關版權的法律亦被通過來規範市場,令作者可以選擇跟哪一個印刷商合作,從賣書的利潤中分紅。要達到這個目的,就要限制其他未有跟作者訂定合約的印刷商和其他作者,不可以隨便翻印或基於原作品作出修改或再創作。近這幾百年間,拷貝和分發的技術不斷進步,速度大幅增加而成本下滑。一首普通的流行曲用幾秒的時間就可以由網上下載多一套拷貝,十分簡單。不過現代的版權系統仍是以限制拷貝的數量和實存分發系統為基礎,也就是仍是以每一首歌每一齣戲來收錢。
總結一下歷史,製作拷貝的成本不斷下降,由不用管制進入管制年代。到了現時,管制拷貝並非不可行,不過已經是十分麻煩的事情。隨著技術的發展,製作拷貝越簡單,管制拷貝的成本會越高。到了最後,這個系統就會崩潰。不過除了計算拷貝外,還有其他方法嗎?
第一個由古至今都有的方法就是現場表演,可以定額收費,可以是打賞。現代商品代社會當然可以加上推銷產品拍廣告做代言人等收入。不過如果要找一個可以取代版權收費組織如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 - 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Hong kong ltd),可以計算各版權作品的用量,處理收費和分發授權費給作者的另類機制,我們有什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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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wrence Lessig 2004, Free Culture: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 Penguin, http://www.free-culture.cc/freeculture.pdf, p.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