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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跳過版權擁有人去起訴網民嗎?

政府可以跳過版權擁有人去起訴網民嗎?

編按:在本年叱咤樂壇頒獎典禮中,黃偉文 Wyman Wong 奪得填詞人大獎,他上台發言時提到《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問題。他指去年發表的歌曲《念念不忘》和《羅生門》中,當中的曲詞甚至概念都是來自12年前的《耿耿於懷》,嚴格來說,《羅生門》是二次創作。黃表示從前的世界沒那麼複雜,但一旦立法後,可能已觸犯法例。黃偉文指即使自己不告自己,政府都可以跳過自己來告自己:「無論一次、二次或三次都好,又或者在壁屋、小欖、芝麻灣和喜靈洲監獄都好,都會繼續創作,寫自己最喜愛的廣東歌歌詞。」

在元旦日,著名填詞人黃偉文(Wyman)在叱咤樂壇流行榜頒獎典禮領獎時,指出新版權法例一旦通過,「即使我改我自己嘅歌詞,我自己唔告我自己,政府都可以跳過我自己代表我自己嚟告我自己」。

之後,許多人都討論了Wyman的出位言論是否正確。有媒體更引用知識產權署署長十二月初做的訪問,指出政府不能跳過版權擁有人來起訴網民。亦有資深的法律界人士表示,若版權擁有人不肯舉證,政府跟本上要告網民也告不入。

話雖如此,事情其實沒有這麼簡單,以下就列舉了三個例子,嘗試對這個問題作出更深入的探討。不過,在未舉例之前,值得回應兩點。

第一,如果一個填詞人在樂壇頒獎典禮的説話,可以引來這麼多的法律討論,並要出動政府官員、議員和資深法律人士去作出解釋,這個修訂草案的爭議性其實大家有目共睹,而非純粹的政治鬥爭。就算法例獲得立法會通過,將來執法亦頗有困難,因為版權法畢竟是一條非常複雜而又抽象的法例,如果公眾不能了解法例保護的範疇,其實執法人員都未必一定了解。

第二,網民最擔心的,其實是政府會否主動提出起訴。香港是一個有政府版權的司法管轄區,所以政府不須一定要跳過版權擁有人去檢控網民,因為在某些情況下,政府除了執法,亦同樣是版權擁有人。再者,官員可以主動邀請版權擁有人和政府合作,由於版權商經常需要海關的協助,就算原本因為損失少而決定不進行民事訴訟,被政府邀請之後,和海關合作其實十分正常,亦難以婉拒。

例子一:舊曲新詞的認真翻唱

如果網民改了Wyman的歌詞,而他決定不參與訴訟,政府又能否主動起訴網民嗎?雖然如法律專家所說,海關不能跳過Wyman去控告網民侵犯歌詞的版權,但政府不一定需要他舉證和協助調查,因為翻唱歌曲同樣侵犯了其他版權擁有人的作品,如Wyman領獎時所説,除了他作的歌詞,還有他朋友所作的旋律。

普遍來說,翻唱歌曲牽涉了至少三個版權:作曲家、填詞人和唱片公司。如果翻唱播放用了原裝的音樂錄像,授權安排就會變得更加複雜。大家還記得,當特首上載了合唱「喜歡你」這首歌的片段,社會除了討論他究竟是否需要授權,還探討他其實需要多少個授權。

因此,如果政府有意起訴,就算Wyman不肯合作,只要唱片公司或其他版權擁有人願意舉證,政府都可以採取法律行動。

例子二:公眾傳播的舊照片

「香港舊照片」是一個網民欣賞而又關心的網站和Facebook專頁。這類型的網站,除了帶給我們一些現已找不到原作者的孤兒作品,還可以讓我們懷愐昔日的香港,作出比較。

但若果網站內的某些照片曾在報章或雜誌內刊登過,政府又會怎樣去處理照片上可能有的版權問題呢?

舉例來說,如果一份暢銷的報章要求政府採取法律行動,並聲稱已計劃去建立一個有高價值而需要訂閱的照片庫,政府會否要求這報章證明已擁有這些舊照片的版權,如提供報章和攝影師以前簽訂的聘用合約或授權協議呢?倘若有關照片已經非常舊,而資料亦不再存在,政府會否在沒有授權證明之下,以報章的知名度和曾在報章內刊登為理由,假定報章擁有這些舊照片的版權而進行起訴呢?

要是有關照片的攝影師是「自由身」,這報章只獲取了刊登作品一次的授權,舊照片的版權當然仍然屬於攝影師或其財產繼承人。政府若應報章的要求,擅自採取法律行動,這就是Wyman所說過的,政府可以跳過版權擁有人去進行起訴。

資深的法律人士當然會指出,這個問題出錯於執法,與法例無關。但當新法例明顯地令廣大市民和執法人員感到困惑,政府不是應有責任去澄清法例條文嗎?何況,網民根本不理會問題在於執法還是法例,對他們來說,兩個問題都同樣是法律問題。

我指出這些問題,因為在外國亦常見,討論也不少,所以香港的網民其實並非過度憂慮。

如果連主力推動這個修訂草案的政府和版權商,都不能清楚解釋草案的條文細節,我們又怎能對將來的執法有信心呢?

例子三:「版權流氓」的律師信

在最近幾個的研討會上和報章的撰文,我已經多次提到,談到告與不告其實是已經太遲了,因為一封列明最高民刑事責任的律師信,就足以嚇破大眾市民,連訴訟都不需要。

雖然這個例子與政府能否跳過版權擁有人去起訴網民沒有直接關係,但因為律師信借用了新法例的刑事責任,這個例子其實與政府的檢控有間接關係。雖然政府不會起訴,不懂版權法例的小市民,根本無法知道,所以誤讀了律師信亦不足為奇。

近年在美國,「版權流氓」的問題,如Righthaven一類的案件,已經陸逐出現。這些流氓利用版權訴訟去誘使他人繳付和解費用,做法猶如收取「陀地」。

用以上報章為例,一間流氓公司會與這報章達成協議,承諾代表它向未非經授權而翻載文章和照片的網站、博客和公民記者,發放律師信,並收取版稅和罰款,以換作報章不需繳付的律師費。

問題是這間公司濫發律師信,亦沒有核實報章是否擁有翻載文章和照片的版權,更沒有衡量網上的翻載是否獲得豁免,例如公平處理。收到律師信的網站、博客和公民記者,當然可以投訴,但一般的小市民,由於不懂版權法例,又怕麻煩,又擔憂訴訟費用昂貴,就會乖乖就範。結果,「版權流氓」的問題就因而產生。

總結

版權條例是一條非常複雜而又有許多技術問題的法例。所以,我很奇怪近日,為什麼這麼多的法律界朋友,尤其是資深的前輩,可以很快就對這些備受爭議的版權問題,給予簡短而又非常肯定的答案?這在版權界其實非常罕見,因為法例有許多灰色地帶,亦包含了各種不同可影響結果的因素。

更令人失望的是,無論在記者招待會、研討會還是訪問,政府官員和版權界代表都不願討論修訂草案的細節,許多時候只是在遊花園般談及保護版權的重要性,香港的法例怎樣需要與時並進,更不願探討對網民有深遠影響的具體法律問題。這樣,政府和版權界又怎能說服網民和支持他們的議員去接受這個修訂草案呢?

圖:my903.com 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