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5月 1日,國務院新頒佈的《信訪條例》將正式施行。大陸的上訪問題再次引起世人的關注和不安。
有資料顯示,近幾年每年到中央機構上訪的人群和信件不下100萬件,上訪呈越演越烈之勢。這麼多上訪案件的出現,證明我國社會存在大量的社會矛盾和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在不斷激化並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在千百萬的上訪公民中,,被毒打的有之,被拘留、關押、勞動教養、判刑的有之,被關進瘋人院的有之,被迫害致死的有之。社科院的于建嶸研究員調查的600多名上訪者中顯示,55.4%的因上訪被抄家、被沒收財物、東西被搶走;53.6%的因上訪被幹部指使黑社會的人打擊報復。於建嶸在一次講演中指出,40%的上訪人所反映的已經不是原來的問題,而是上訪過程中所受到的政治迫害的問題。連政府官員都承認80%是有道理的上訪為什麼屢屢遭受暴力打壓?其暴露出來的問題不得不令人深思。
上訪洪峰的出現,說明老百姓的合法權益缺乏有效的保障。各級地方官員和有權有錢有勢者敢於貪贓枉法、胡作非為、欺壓百姓,是由於權力得不到有效制約,政府權利與百姓權利嚴重失衡造成的。司法機關不能有效地為公民申張正義,是由於司法不獨立、司法功能異化造成的。老百姓上訪遭到鎮壓,說明我們的政府不僅沒有充分尊重公民上訪申訴這一憲法權利,相反卻在拚命限制。總之,我們認為上訪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在於制度,是由於我國政治制度不民×主、權利不受制約造成的。政治體制不改革,上訪現象難以消除。
我們仔細研究了這部新《信訪條例》,看到了以下規定:“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 ” 。 信訪人 ……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我們認為新條約中的這些規定反映了制定這部條約的指導思想仍是以社會管理為目標,而不是以尊重憲法保護人權為目標;我們認為新條約中的這些規定很容易使上訪人因其一些合法行為如自衛、集會等面臨“滋事”、“擾亂”、“妨害國家公務”之類指鹿為馬式的荒謬指控和枉法嚴厲迫害!同時新《信訪條例》雖然增加了一些對對公務員執法違法破壞信訪秩序的行為的約束規範,但此類規定的力度明顯不夠,且能否將此嚴格執行,不再官官相護,令人懷疑。
鑒於這部條約背離了憲法保障維護人權的精神;鑒於這部條約仍是一部限制上訪的條約;鑒於這部條約仍然把“上訪”看成是“鬧事 ”,把“訪民”看成是“刁民”; 鑒於這部條約沒有制定出切實有效的維護公民上訪權利的措施;鑒於公民有拒絕“惡法”的權利,我們鄭重聲明:我們拒絕遵守這部新條約,不接受這部條約的制約。
大陸異議人士:車宏年、許萬平、劉飛躍、李國濤、冷萬寶、楊天水、黃曉敏 、曾寧
資料來自博訊4月27日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