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案政府律師彭力克、引用難民及囚犯作為例子、想說明基本法也無指明上述人士不可取得居留權、但事實上他們並不計入「通常居港」時間。
但須知道上述人士在港居留期間、是對香港構成社會、及經濟上的負擔。更重要的是由於他們的身份、難以達成普遍香港市民接受的共識、因此而會引起社會種族的各種問題。並因為他們是罪犯或難民、前者可能會對社會構成危害、而後者並非透過正常渠道在港居留。所以如果上述人士在港期間、被計入或視為「通常居港」時間、顯然是不合理的。及最重要的是為基本法立法原意、所不希望和願意見到的。但外傭不但普遍被港人接受、又是從正途來港、更為香港社會繁榮作出貢獻。她們明顯與前述人士有所不同、所以須要分別看待。
由上述所知、外傭居港權案政府律師彭力克、引用難民及囚犯作為例子、是極之不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