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楚明與馮炳德兩位本土行動成員,於去年八月一日,反對政府清拆皇后碼頭時,與警方發生衝突,後來被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昨日(27/6/2008)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周燕珠以取得「背景報告」為由,把他們還柙至七月十一日才作具體判刑。
本土行動與其他民間團體經常批評警方及律政署「政治檢控」或「選擇性檢控」,但我這裡先不預設這種立場,反而細緻看一下這次司法程序中的兩個值得大家注意的問題。
該控甚麼罪?
檢控某人襲擊警務人員,一般可選擇兩個可能:
1.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條(b),「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即「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最高可判監兩年。」
2. 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前者最高判刑是兩年監禁,後者只是六個月,而律政署最後決定取前者而棄後者,顯然認為案情嚴重,想達到較重的阻嚇作用。
我們當然無法知道律政署真正在考慮甚麼,主控官在庭上不斷強調案情嚴重,雖然,所有據稱被襲警員也是皮外傷。的確有一些襲警案例是取後者,即刑罰較輕的罪,從過去資料上看,不見得這些案例就是比馮及馬被指控的要輕微。例如,在2007 年10 月1 日,一名男子在保釋期間,在便利店偷取洋酒,被警員截停,在拘捕過程中上訴人拒捕,令警員右額受傷。結果,這名男子也只被控《警隊條例》63條,就這條罪他被判三個半月。(他曾就其他刑期上訴,高等法院的裁決在此)
為甚麼要被「拋(入監牢)」兩個星期?
所謂還柙,其實就是在荔枝角收柙所坐牢兩個星期,等候最後的判刑。馬楚明的律師馬浩輝曾申請即時「保釋等候上訴」(bail pending appeal),但裁判官周燕珠指,由於還未被判刑,所以無從上訴。有法律界人士指,兩名被告就如被拋進一個黑洞,他們被判罪成,所以以往的保釋候審不再適用,但又沒有被判刑,無從上訴。再者,由於還沒有判刑,所有程序需要在區域裁判法院中進行,所以,亦不可能向高等法院申請。
被告兩名律師嘗試作最後努力,向法官申請「保釋等候報告」(bail pending report),他們指,馬楚明與馮炳德願意接受任何保釋條件,包括保釋金與定期到警署報到,既然沒有任何過往記錄顯示兩人會潛逃,所以,法庭應該接受。但主控官不接納,他的理由簡單得令人不可置信,他只是說有理由相信他們可能會違反保釋條件,至於為甚麼,他沒有明說。而裁判官周燕珠則說,由於《侵害人身罪條例》36條(b)的正常判刑(norm)是監禁,而又看不到任何例外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兩人既然不認罪,沒有顯示悔意,故此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可以肯定的是,二人會被判監,既然是這樣,還柙沒有問題。裁判官認為,如果現在准許二人保釋,會「發放錯誤訊息」予他們及公眾。
整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聽審,只令人覺得小市民很無助,也許由他們被控36(b)開始,兩人已墮進一個難以施力的黑洞。我們目睹囚車離去,也不知該說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