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土共明批新護法 質疑新特首可以做12年

按: 真係新時代新現象,以前d 四大護法真係好有權威,土共學舌都來唔切,依家中共中央請土共食檸檬,土共點會唔酸溜溜,即時效果就係連中共d 新護法都無面俾,照批可也。其實中共最怕就係地方主義,不過唔好以為香港d 民主派係中共唯一怕0既地方勢力。其實,土共咪又係一股地方勢力,要作反起上來,都咪話........邵善波依家d 言論,係先兆來架。

---------------------
近日社會各方為7月補選的特首任期是兩年還是5年的問題吵得不亦樂乎之際,亦有人提出了獲選的特首按《基本法》的規定能否連任至2012年以後共做12年的問題。儘管這個問題毋須急於解決,但也值得探討。

清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王振民認為:「按照一般觀念,如果接任人的餘下任期不超過整個任期一半,可有機會連任兩次……」,也就是7月補選產生的特首可以連續幹12年。然而,《基本法》第4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5年,可以連任1次。」「連任1次」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那王振民提出的「連任兩次」,是根據什麼法律做出來的結論?就算7月後選出新的第2任行政長官做畢餘下的任期只有兩年,不足5年任期的一半,若當事人在2007年的改選中再次勝出,也是一次「連任」吧,且王振民採用「兩次連任」這詞語,是直接違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現在,中央有關部門指出補選的特首做兩年,是完成第2任的任期,則2007年勝出續任行政長官,當然是連任,不能在2012年再連任第2次。

就總統的任期,美國在1951年通過了憲法第22條修正案,規定無人能當選總統超過兩次,並規定填補總統空缺的人,補任期若超過完整任期的一半,則此人只能再獲選一次。這規定的後半部似乎支持王振民的說法,但美國這規定與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一重要的分別。

美國總統出缺時,接任人只會做畢餘下任期,原因是繼承總統職位的是副總統,他與總統是搭檔參選的,兩人同時取得4年的任期。總統出缺時,按憲法由副總統補上,毋須補選,故其任期當然是餘下的任期,不是任期重新開始的總統。美國這種做法,並不是一種慣例,而是有清楚的法理根據和程序的。 (待續)
 
------------------------------------
 
(續前文)美國憲法規定,補缺的總統任期若不足半任,他可以再當選總統兩次,因為第一次選舉時,這位總統只是以副總統候選人身分參選;但如果他補缺的任期逾半任,則只能夠再當選總統一次,即限制少於兩個完整的任期。在美國憲法這項規定下,某人當總統的時間可以多於兩個任期,但不能超過兩任半。這是因為美國憲法以某人當選總統的次數而不是任期來作規限的。而香港特區《基本法》的規定,則以特首連任次數作規限。特首出缺時,得通過選舉產生新的行政長官。現在,中央有關部門提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補選產生的新人應完成餘下的任期。這是一個說法,如有爭議,可以通過釋法來解決。這更證明在2007年改選後的交接中,要是今年7月補選產生的特首若當選,他就是連任出任第三任特首這個事實。這符合《基本法》內「可連任一次」的規定。惟2012年此人若再連任,就是連任超過一次,違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基本法》或香港本地法律均沒有任何規定說,如補缺的特首的任期不超過5年正常任期的一半,續任就不算連任。故7月補選上位的特首可以做12年的說法,既違反《基本法》,也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

7月補選出來的特首,任期應該是兩年還是5年的問題,尚可以有《基本法》條文內「新的行政長官」和《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內「新的一屆行政長官」的分別來做文章,但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都沒有任何根據證明續任不足一半任期的特首,如當選新一任特首,不應作為「連任」一次來計算。

邵善波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