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K、Tyrion、腸
圖:Wall street journal截圖
近日媒體一直報導有關於中國共產黨在新彊拘捕並把維吾爾人送至「再教育集中營」的新聞,灌輸馬克思的共產思想和無神論,迫害逾2000萬維吾爾人的宗教信仰。新聞先由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討論開始,後來在多個國際媒體廣泛報導。這情況固然令人擔心,但擔心、憤怒之後,不要忘記還有國際刑法──刑法要把決定及執行集中營的政治首腦繩之於法。
國際刑法跟人道法不同,著眼點放在罪案的刑責,而人道法比較看重國際或國内武裝衝突時對平民、戰俘等的待遇;與人權法也不同,前者旨在透過公平公正的程序,將作惡者繩之於法,後者則較為強調以普世價值為基礎的政經文化權利(當然,公平審訊權也是人權)。因此,國際刑法中的提告及舉證標準,受制於混合了普通法及歐陸法原則的舉證規則,務求審訊公正,並與人權法的要求相符。三種法律強調的是國際正義的不同層面。
所以,國際刑法集中處理的是— 國家立法、控方舉證及公平審訊。國際刑法的國際,就是因為他聚焦在國際戰爭、種族滅絕、反人道罪等極嚴重罪行,可能要依靠國際法庭來處理國家級的罪惡,有些是國家內法庭難以處理的檢控。
現代國際刑法的標準可見於《羅馬規約》,按此賦予國際刑事法庭權力立案審理:第6條的種族滅絕罪(genocide)、第7條的反人道罪(或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及之後兩條定義的戰爭罪(war crimes)及侵略罪(war of aggression)。
當中在「和平時期」最常見的檢控就是危害人類罪,即是有組織及廣泛性的、針對平民的謀殺、強迫失蹤、強姦、強迫遷徙、虐待或基於種族、政治、民族、文化、宗教、性別等的迫害。
除了刑法中常見的個人責任,國際刑法的特點是在個人責任之上,另有針對「長官」或「上級」(commander)的刑責(詳見《規約》第28條)。意思是如果上司有能力直接下命令、知道犯罪案情,但沒有採取必須及合理的措拖去防止或阻止,便須承擔國際刑法下的法律責任。
以維人的處境為例,假如習近平有實際掌握權,也定必在被控一列。但最主要官員如中共新疆領導人陳全國、政協民族宗教委主任朱維群等,也明顯是這個意義下的「長官」。
國際刑法是個確立國際規範(normative)的工具,把講個人刑責的法律伸展到國家層面,以維持和平。它雖然是獨立的法律工具,但亦與人權法及人道法交錯。
在迫害少數族裔的例子中,聯合國恣意拘留工作小組在2017年認為到中國歷年來大規模及有組織地剝奪爭取少數族裔權益人士的自由,可能已觸犯危害人類罪(Opinion No. 69/2017 concerning Tashi Wangchuk (China)' (7 December 2017) UN Doc A/HRC/WGAD/2017/69)。這些正式官方文件中確立了中國違反人權的狀況,並成為有條理、有力量的控訴。
究竟各個範疇的國際法可以為中國及香港的人權及刑法正義帶來什麼影響呢?雖然我們離戰爭年代很遙遠,但在和平時代、極權世界下,法律可以如何幫助我們呢?這也是我們法律人必常思考的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