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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權力和議員操守

議長權力和議員操守

是次立法會代表團訪問英國,主要關心英國國會議長運用權力及如何監管議員操守。以下為會見副議長Lindsay Hoyle要點:

a. 英國議長有權要求行為不檢的議員離開會議廳,嚴重者甚至可要求一定數日內不可返回會議廳,議員在此期間須扣減薪金。
b. 雖然享有比香港立法會主席還大的權力,但請留意:

1)英國議會民選性質與香港不同,副議長也表明其裁決接受市民監察,不像梁君彥四屆自動當選,裁決如脫韁野馬;
2)雖然副議長不須如議長要退黨,但主持會議恪守政治中立乃朝野共識;
3)副議長幾乎從未趕過議員出會議廳,運用權力也格外小心,因為沒有議員想失去議事權利。

c. 議員如不滿裁決,可要求議會立即就議長之裁決全體投票。
d. 如有犯規,議長會善意提醒,作為警告。有收看國會直播的朋友或許會注意到,議長很多時會點名叫個別議員冷靜。他認為,議員行為若足以做到被趕離會議廳,都是預期而且被充分警告的。

換言之:
—沒有民選授權,一切議長權力不受民意、常理制約
—英國的議長副議長,尚且朝野各一,議長更要退黨,以示平衡中立。香港的主席和代主席,是會披戴黨章的梁君彥同李慧琼
—功能組別,分組點票,強行採決,人家議會才沒有這些不義制度!

至於會見英國國會標準專員 Kathryn Stone(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for Standards)更表示:
a. 專員由議員委任,恪守政治中立,不能為任何議員、政治勢力左右調查內容及方向
b. 專員只就調查內容提供建議,最終仍要交由國會決定是否接納

若果建制派念茲在茲,在於想設立機制處理議員各類一般的失當行為,最基本的一點是:英國國會至少委聘獨立的調查專員,中立地調查及作出建議;香港至今,只不過一味靠建制派多數當道理,議事公平差天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