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加泰隆尼亞獨立一事,無論結果是好是壞,至少,他們具有決定自己命運的一個機會。自由意志的展現,世界上也許沒有太多事情比這更為重要了。
更甚的是,他們的手法令人信服,令當地政府辯無可辯的情況下,只得舉出「違憲」兩個法律字眼,首先,憲是一定違的了,而且還是明目張膽的去做這些事情,但是,若在日後,任何人想「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這也未免太周星馳式幽默了吧?
透過投票去決定是否獨立,而不是一直以來打打殺殺的流血革命。當然,事態仍然在發展,下定論似乎過早,但在這一刻,無論是否贊成獨立,加泰隆尼亞人民擁有投票的權力是無容置疑的。若你問是誰賦予他們投票的權力,我會答:這是天賦人權,每一個生活在當下土地的人,絕對有權利去影響整個團體,這是比法律更高的人權,奴隸制度曾幾何時亦是合法,紮腳可是傳統美德,留頭髮更是死罪。反駁以上任何一點的人,請先去當一個光頭,且紮腳的奴隸,才去跟我談論其他事情吧,到時候,我絕對會認真考慮法律是否擁有不可撼動的地位,即使不能做到以上全部三點,做到任何一點,請告之,我必定起立鼓掌。
回到正題,西班牙政府派遣警方阻止獨立公投,即使是符合法律的做法,在國際上也引來重大迴響,無疑在輿論上致自己於劣勢當中,雖然其政府本身也可能不在乎吧,畢竟當權者只要拿著自己手寫的法律,就可以向國民宣告自己是國家的王。法律的本質是規則,規則是人定的,而定規則的人是政府,而政府的權力是由人民賦予的⋯⋯
說到這裡,一個簡單的道理便顯而易見:只要人夠多,便足以改寫規則。不然你以為現今所有的國家都是怎樣成立啦!(?)對於公投只有42.3%的人民投票,不過半數的情況,衍生出有效性問題云云,請先了解這次投票的其中一條規則:「本次加泰隆尼亞獨立公投,並未設有投票率門檻」,換句話說,當一個國民擁有利用自由意志的權利而又不去使用時,他就不能拒絕被代表,並被視為在統計中被刪去的一群灰色地帶,不投票就是一種投票,因為這種行為將投票中的人口基數減少。因此,賦予每一個有投票的人更大影響力。於我而言,非法的投票應該是不讓選民去投票,利用不法手段去干預投票結果。對於一個地方,有著42.3%的真正公民,已經很足夠了。
偽公民無權拒絕被代表,因為他們只是依附著該身份的投機主義者,旦凡有利可圖,他們便會湧去其他地方,急急宣示自己的身份;但在動盪的時局,他們只敢弱弱地站在牆邊,既不發言,又不去表示,當見風時立馬來個「狗急跳牆」,跳得一個身上的狗蚤整個熱血沸騰,自己更口吐白沫起來,似乎說得有點兒偏離,但比起偽公民的言論,只算是跟癩痢比頭痕,可癢而不可及。
有些人說得滿口道義,做起來卻望塵莫及。有些事情的對錯可能不是表面的大義,而是當中的小善。加泰隆尼亞人民的種種行為,為的不是獨立,而是讓投票得以順利進行,至少,他們贏得了我的尊重。別為我扣上港獨的帽子,再次強調,獨立是其次,人權的彰顯才是世界上最高的道理,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
(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 二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
加泰隆尼亞,請贏得自己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