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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全球累進所得稅

簡論全球累進所得稅

隨著全球資本主義的恆久發展與危機,不少國家已出現嚴重的財富不均的現象。不論高度發展資本主義國家如美、德、法,或甚第三世界國家如孟加拉都引入形形式式的財稅制度改革,以便處理由極端的貧富懸殊所造成的社會問題。最近,由皮凱蒂(Piketty,2014)所著的《廿一世紀資本論》則提出適用於各國的全球累進所得稅(下稱全球稅),向全球最富有的人徵收稅項,並以財富再分配的方式,縮窄不斷惡化的貧富差距。當然,在盲目相信市場能力的年代,提出向富人徵稅的方案固然是令人欣慰;可是,皮氏的著作中甚少解釋該全球累進所得稅的理據,更莫論為該稅項提出道德証成。毫無疑問,這個針對財富不均所提出的方案需要一道有力的道德証成,才能發揮更大的影響力。以下本文將從人權的框架探討全球稅,首先回顧人權理論的邏輯與角色,然後提出以社會及政治權作為基礎去論証稅項的實施,最後提出一個基於分配正義的框架論述全球稅的角色。

人權的邏輯與角色

雖然人權理論自二十世紀中期才開始發展,今天已經有不少論者為人權理論提出一個較為深入的理解。人權的概念源於世界人權宣言,認為人人生而平等,不應因其種族、膚色、性別等先天所致的因素而承受不平等的待遇。誠如Jon Mandle(2006: 44-51)所指,人權授予我們資格(entitlements)去爭取更好的社會保障,保護我們作為人所擁有的權利,免受侵害;同時,人權亦為我們充權,向加害者或不合符人權準則的制度問責,並要求他們負上道德責任。因此,人權理論所指涉的並非僅僅「人生而擁有的權利」的宣稱,而是確實的道德要求(moral demand):要求社會制度與侵害人權者向人們負上責任,並利用資源保障人們的權益。另外,人權另可被理解作實現某些基礎價值(如自由、平等、公義)的載體(Buchanan,2004: 66; 引自 Mandle, 2006: 50)。透過人權的框架,我們可以監察一些基本的社會制度有否乎合這些原則,從而提供一個批判的進路,讓我們評價及推進社會對於某一價值的追求 。總的來說,人權可被概括為一種共同制定、具規範性、保護性的措施,用以監察社會制度並要求它向權益的持有人負責(Beitz,2009: 131)。

以社會權為基礎的全球稅

當然將人權中的一些細節套用到國際社會時,往往需要注意不同社會間的宗教及文化差異。羅爾斯(Rawls,1993: 537,546-552)就曾於《萬民法》中指出,一些平等的概念以致他於《正義論》所提出的差異原則是應該被放棄,來獲取一個更寬闊和更能尊重個別國家自主(national autonomy)的自由主義框架來容納不同國家,以達成一個跨國的政治、權利及公義的規範。然而,這樣便會除排一些如社會、經濟及公民權的人權於跨國規範,即使一些第三世界國家沒有為她的成員提供基本教育和醫療保障也不會受到批評(Cohen,2004: 193)。

羅氏這種造法後來受到不少政治哲學家的批評,如博格(Pogge,1989: 250;Zanetti,2005)就指出羅氏於《萬民法》裡所採取的策略是未能保障公民所擁有的權利;相反,於今天經濟全球化下的極端貧富不均,已經令不少國家的公民無法獲得基本的教育、醫療保障、甚至三餐溫飽。在這個情況下,即使給予他們一個普及而平等的選舉制度也好,公民在沒有識字的基礎下,也難以參與這個制度運作裡頭,將他們的意願經選票表達出來(Mandle,2006: 55)。同樣,一些基本的權利,例如作為異議者需要的言論自由、作為社會運動與抗爭所需要的集會自由、識字及社會參與的基本教育、以維持身體健康去投入社會互動的醫療服務,這麼都是我們作為公民所需要的基本權利,以便讓我們積極地參加社會及政治生活。換句話說,即使羅氏透過一個最低度的自由主義框架整合一個國際規範,事實上沒有上述這些額外的權利,其他國家裡的公民都未能充分地保障他們(根據羅氏所設定的框架所)擁有的權益。誠如Henry Shue(引自Mandle,2006: 58)生動地指出:「人們受到物理上的侵害,可以用武力反擊…但人們缺乏一些生活所需的必要物品如食物,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就只能無助地生存下去,因為這些條件(貧窮)是人們無法控制的」。換句話說,一些基本的權利如自決(autonomy),是無法單一地存在,而是要依靠另外一些權利如社會權、公民權及經濟權支持並透過資源的提供,才能得以充分地實現。沒有這些充分的資源,人們就沒有辦法捍衛自己的權益,所以一種權利並非可以單一地運作,而是不同權利觀相互支援的情況下才能運作起來,得以實現這套權利觀背後所隱含的價值:沒有充分的資源(經濟及社會權),人們就沒有條件實現政治權,從而為自己的生活和命運作出選擇。因此,人權理論的框架必須包括人們獲得充分資源的權利,而羅氏的框架必須包括社會權及經濟權,一些令人們在生活層面上獲得充分資源去發展自身的權利。

隨此進路,我們便能理解為什麼我們需要社會權,賦予公民向國家要求提供充分資源:因為只有在資源充分的情況下,社會上的不同群體才能有獲地得以自由地發展,並積極地參與社會及政治事務,從而實踐自由、平等、民主等價值。而全球稅就是公民以社會權為基礎,向各國家要求提供資源再分配的道德需求。它要求社會的資源應該更平均地分配予不同群體,讓不同群體能過上一個更符合尊嚴的生活。

支持全球稅的三個理由

縱使我們能以社會權為基礎支持全球稅的實施,但同時我們亦需要處理全球稅的角色及其與分配正義的關係。全球稅針對富人徵收稅項,透過稅收盈餘實施社會保障,為低下階層提供生活支援,事實上都符合羅爾斯(1971)的差異原則:讓不平等分配下,最不利者都能夠獲得完成人生規劃所需要的社會基本物品(如金錢、機會、自由),讓他們可獲得充份的資源去發展其天賦。可是,在國與國之間,我們有原因支持其他國家的最不利者嗎?我認為是有的。原因有三:首先,現今全球化下不同國家之間已經更緊密地連繫在一起,一個國家的天然災難或社會問題已經會直接地影響其他國家的運作,例如於美國開始的金融危機迅速地影響全球各國的經濟結構,可以說全球化下各國已經形成一種全球的命運共同體。沒有各國之間的互相支持,我們根本無法克服一些如人口老化及全球暖化的社會問題,因此一些批評家則提出全球退休金計畫,希望各國付出最少的資源,解決全球的人口老化問題(Blackburn,2007)。另外,隨著全球資本主義發展,各國的貧富差距已經越漸擴大,一些缺乏生活所需的基本資源的社群往往因為資源問題而遭到社會排拒。一方面,他們因為資源不足而無法積極參與社會及政治事務;另一方面,現今的代議體制亦慢慢無法有效地表達他們的訴求。因此,以資源再分配為最不利者提供生活基礎,能有效地讓社會上的最不利者參與到社會及政治事務,從而令使各國的政治體制充分地表達該國成員的訴求,培養各國內及國與國之間具公共理性的討論。最後,透過全球稅進行再分配本來就是一件值得被鼓勵的行為,因為幫助他國是一種能體現互助與關懷他者的德性(virtue)。總括而言,於倫理(應然層面)及實際(實然層面)上,我們都有充分的理由支持用以實現分配正義的全球稅,從而認真地對待每個國家裡每個公民於人權理論框架下享有的權利。

結論

總結,本文以社會權為基礎論証全球稅的設立。全球稅是一種體現分配正義的稅項,它鼓勵國與國之間的互助與關懷他者的德性、有效地保障最不利者的權利,並以集體的方式解決單一國家未能解決的問題。然而多大程度的再分配才算得上正義的呢?關於何謂正義的準則可交由不同國家透過跨國機構(如世界銀行),以公共理性為前提進行協商達成,這樣便既能夠既尊重到不同國家的情況,同時又能夠達成一個比羅爾斯的《萬民法》更進比的一個自由主義框架(Chan,2004)。然而上文只述說了為何我們應該支持全球稅、其角色及其背後所體現的價值,而並沒有仔細疏理何等程度的分配才算得上正義的。礙於內容所限,這個議題則需要另文撮寫。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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