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立法與國家安全」—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夏季號2015
網上閱讀:請按此
專題
馬來西亞
近年,馬來西亞政府變本加厲侵犯言論自由,譬如大肆引用《煽動法》,打壓不同政見人士,令社會瀰漫白色恐怖。今年四月更通過《反恐法》—儼如已廢除但惡名昭彰的《內部安全法》,此舉令人權更為倒退。
《反恐法》:未審先囚
根據《反恐法》,政府可基於國家安全利益,毋須審訊就可無限期拘留懷疑恐怖分子,被拘留人士無權司法覆核,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公平審訊及免受任意拘禁的權利。
《反恐法》儼如已廢除的《內部安全法》。《內部安全法》賦予執法部門廣泛權力,毋須審訊就可無限期拘留懷疑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但國家安全定義含混,容易出現濫權,過往政府經常藉此拘捕反對派及批評政府人士。譬如一九九八年,被辭去副總理職位的安華公開要求時任總理馬哈迪下台,遭當局以《內部安全法》拘捕。二○○九年,馬來西亞人上街和平示威,爭取廢除該法,最終成功令惡法於二○一二年被廢除。
《煽動法》:打壓異己
《煽動法》是殖民時期制定的嚴苛惡法,定義廣泛,包括「引起對統治者或政府不滿」及質疑憲法保障的事宜,容易以言入罪。最初,英國殖民政府以此打壓主張馬來西亞獨立的人。近年,馬來西亞政府經常使用《煽動法》打壓異己,損害表達自由,造成寒蟬效應。
去年,有二十九人因煽動罪而遭調查,十六人遭檢控,三人罪成。今年首季,至少有二十九人遭調查。他們都是反對派、社運人士、學者、記者、律師和其他和平表達意見、批評政府的人。
譬如今年一月,人權律師Eric Paulsen在社交媒體批評政府部門,遭控告煽動罪。社會運動者Hishamuddin Rais因公開呼籲市民上街抗議二○一三年選舉結果,被判煽動罪成。四月,《大馬內幕者》報導甚具爭議的穆斯林刑事法內部討論後,遭警方引用《煽動法》拘捕該媒體機構四名記者及其母公司社長。
政府食言拒絕廢除惡法
二○一二年,總理納吉曾承諾廢除《煽動法》,以符合國際人權法。但自馬來西亞成功加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後,當局不僅拒絕廢除《煽動法》,更建議修例,不准保釋,刑期由三年監禁提高至七年,若煽動涉及損害他人身體及財物,最高監禁二十年。
參考
國際特赦組織聲明
"Malaysia: Stop politically motivated arrests under the Sedition Act". 18 March 2015.
"Malaysia: Human rights "black hole" expanding". 31 March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