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張超雄談香港殘疾人權利—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第20期冬季號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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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答:張超雄博士(立法會議員、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
攝影師:戴毅龍
問:為何你會致力爭取殘疾人權利?
答:因為我有個嚴重智障的女兒,亦是社工,更應利用自身位置,彰顯殘疾人權利。
問:就「康橋之家」智障人士疑遭性侵犯事件,你對香港保障殘疾人法律身分(legal capacity)的情況有何評論?
答:就殘疾人法律身分而言,香港保障相對落後,因為仍然採用醫療角度,視殘疾為疾病,需要治療。當某人的殘疾達至不能自理的程度,無法為自己打算,可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法律權利,亟需檢討
在康橋事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身分既是保障,亦屬剝削。當局基於公平審訊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用同一把尺,要求智障受害人接受辯方盤問,但這樣對她相對不利。性侵犯受害人可能會難以啟齒,智障人士更難以應付盤問。到底是否有制度,既可揭露性侵真相,同時減輕對智障受害人可能造成的傷害?我正在研究外國做法。至於本地保障,一九九三年,有一宗聾啞智障女生疑遭性侵犯案,當事人於庭上情緒崩潰,法官出於保護她而終止聆訊,被告無罪釋放。律政司遂於翌年制訂十七項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出庭措施,但至今已二十二年,需要檢討。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與殘疾人權利
就殘疾人的法律身分,還有其他值得探討的議題。譬如若某人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法律已假設他/她不能同意性交,亦不能投票,但他/她是否真的沒有能力?此外,現時若要成為成年「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監護人,必須按《精神健康條例》向監護委員會申請,但通常是家屬之間有爭拗才可成功申請。現時有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制度,只分「有」或「無」,但無中間,亦無國際倡議的「支援決策模式」(supported decision),即提供支援,解釋情況,以便殘疾人自決。
問:《殘疾人權利公約》確認殘疾人享有於社區生活的平等權利,本地亦有智障人士自助組織倡議社區生活。你認為政府有否採取措施,以便智障人士行使該權利,而不只是居於院舍?
答:政府並無讓智障人士自立生活的想法。最近我到院舍探訪,有名精神病院友的親友告訴我,該名院友接受治療後,到中途宿舍小住,情況逐漸改善,開始可照顧自己,但中途宿舍有期限,家人亦無法照顧他,他只好入住私營院舍,情況卻大為倒退,現在已不能自理。若有足夠社區支援及上門服務,該名院友就可以於社區生活了。我亦遇見育有二十二歲智障和自閉康橋院友的單親媽媽,由於媽媽需要上班,無法在家照顧兒子,只好安排他入住院舍。如果有日間活動中心,甚至有包括協助洗澡、煮飯和暫時照顧等上門服務,智障人士已可與家人生活,毋須入住院舍。
去院舍化,其實不難
外國已實踐「去院舍化」,不再興建大型院舍,而是營辦供六至八人居住的家舍。有香港機構自己實踐,但不獲政府重視和支援。設置家舍,其實不難,譬如於公共屋邨撥出幾個單位,用作小型家舍,並設支援隊伍,如此殘疾人已可於社區自主生活。
問:殘疾學童接受教育的權利情況如何?為何你會提出特殊教育法私人條例草案?
答:香港經濟掛帥,殘疾人甚無地位,甚至被視為負累。教育亦然,講求成本效益,特別歧視智障學童,認為他們無可能對社會有貢獻,譬如最初三三四新高中學制絕口不提智障學生,彷彿他們並不存在,又為智障學生設十八歲離校年齡限制。
融合教育反成隔離教育
政府之所以積極推動融合教育,將肢體殘障、視障、聾啞及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安排於主流學校讀書,乃基於成本效益。因為就讀特殊學校的學生單位成本高於主流學校約三倍。可是,融合教育以校本方式推行,教育局將責任轉嫁學校,資源本已不足,教師亦未必有相關訓練,反令殘疾學生更為隔絕。
推動特殊教育立法
事實上,不同殘疾學童有不同課程、教學法及評核等需要,需由教師、教育心理學家、家長和學生等共同制訂「個別學習計劃」。加上沒有法例基礎,政府就不願做事,於是我和郭榮鏗議員,參考英國、美國和台灣做法,於上屆議會合力推動特殊教育法私人條例草案。礙於《基本法》第七十四條[1]對立法會議員私人草案的限制,且已屆會期尾聲,私人草案未及主席審批及交予立法會審議。今屆我會繼續推動草案。
問:《殘疾歧視條例》生效二十年。你認為條例足以保障殘疾人權利嗎?
答:現時《殘疾歧視條例》很被動,要求受害人證明遭受殘疾歧視,但很難證明,不容易用,需要改革。
此外,平機會前年完成《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後,於今年三月公布報告書,其中建議政府修例,明確規定要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遷就(reasonable accommodation)的積極責任,並適用於僱傭、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教育和處所等範疇。若相關機構拒絕提供合理遷就,可構成殘疾歧視。若真的修例,更能保障殘疾人權利。不過,政府未必採納平機會建議,需要多加推動。
註釋
[1]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