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德意志第二帝國政制簡介(圖片來自維基)
筆名陶傑的作家曹捷,文風鋒利而知識淵博,被坊間稱作「才子」。每次拜讀曹生文章均有裨益,不過日前曹氏在《百年孽債》一文中,宣稱「威廉二世的德國不是獨裁,德國是民主國家」,此說法令人費解,遂撰此文探討之。
德意志第二帝國政制簡介
曹氏以德英兩國在1900年的男子投票權比率,作為衡量兩國民主化程度的標準,此法略為不妥。雖然當時德意志第二帝國(Deutsches Kaiserreich,下稱「第二帝國」)已奉行君主立憲,不算是絕對君權國家(absolute monarchy),不過我們並不能因此斷言它是民主國家,而要先看看該國皇帝是否虛位元首(ceremonial monarch),行政機關的組成﹑立法機關的組成及其實際權力。
是故,曹氏若有翻查當時的《德意志帝國憲法》(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便會知道第二帝國距離真正的民主尚遠。首先,根據《帝國憲法》,德國皇帝擁有草案提交權和法案簽署權(第17條)﹑第4條更訂明皇帝可提交立法草案的範疇﹔他同時擁有召開和解散國會的權力(第12條),以及宣戰﹑休戰﹑簽署條約和結盟的權力,由此可見,當時的德國皇帝根本不是虛位元首。
立法機關方面,第二帝國奉行兩院制,上議院曰聯邦議會(Bundesrat),並非由民選產生,並由首相(Reichskanzler)擔任當然主席(第15條)﹔下議院的德國帝國議會(Reichstag)雖由民選產生,不過它所通過的一切決議須得上議院的聯邦議會同意後才能生效(第16條),而且聯邦議會可在徵得皇帝同意下解散帝國議會,可見這個民選的立法機關實際功能不大。
更大的問題在於行政機關,帝國政府非由民選的德國帝國議會(Reichstag)多數黨籌組而成,皇帝擁有首相和帝國政府官員實質任免權(第15條和第18條),而首相只需向皇帝負責而非議會。一個皇帝是實位元首(executive monarch)﹑完全不是實行高官問責制(accountability system)﹑非民選的上議院權力凌駕於下議院的國家,若可被稱作民主國家,現在的特區政府也能稱作「民選政府」無疑。
英國君主立憲制簡史
有人或許會反駁,我們不能以現今的標準去衡量當時德國並非民主,但我們若將第二帝國跟當時的美國比較,也會發現兩者的民主程度有重大差距。當然大家也可以說美國是聯邦共和制,用來跟君主立憲制的德國比較並不合適,我們便用曹捷先生提到的英國。
英國自光榮革命後,威廉三世(William III)於1689年簽署《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簡稱《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1688),限制國王權力,規定國王不得干涉法律﹑不得未經國會同意徵稅﹑不得干涉議會的言論自由,必須定期召開議會,並保障市民向國王請願的權利﹔及後英國於1701年頒佈《王位繼承法》,進一步限制國王權力,規定國王及其王室人員不能擔任國會議員,以及國王沒權特赦任何遭受國會彈劾的人。這兩大法案確立了英國君主立憲和「議會至上」的基本原則,法案通過後繼位的喬治一世,則首創任命國會多數黨領袖任命首相,君主不出席內閣會議的先河,自此英國國王便成為虛位元首。
結語
曹捷先生在英國放洋多年,一直被外界視作「英國通」,英國光榮革命﹑《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理應知曉,何以會認為一戰前的英國民主程度比德國低?需知道曹生手執傳媒公器,作品對不少後生皆有垂範作用,現今科技發達,不少歷史二手史料乃至原始文獻可唾手可得,應在談論歷史問題前多作考據,免出訛誤。另外曹生提到的「英國的歷史學家結論」,姓甚名誰隻字不提,如此寫法也是可圈可點。
至於文章內談論到「英國如果不參戰」的問題,事後孔明之味甚濃,不過這算否滑坡謬誤(Slippery slope),鄙生並非哲學專業,實在不好置喙,還請其他熟讀哲學的朋友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