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9日,台灣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以及四名成員侯漢廷、林明正及陳斯俊等四人,因涉嫌觸犯《國家安全法》(下簡稱《國安法》)而被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搜索住家,並把四人帶回調查局。事件引起公眾關注,我們邀請台灣的著名律師呂秋遠從法理層面剖析事件。呂律師除了是執業律師外,亦是東吳大學助理教授,經常在網絡及媒體發表評論,被稱為「網紅律師」。
1. 這次被捕事件後,中國大陸政府的國台辦稱台灣政府「採取各種手段對主張兩岸和平統一的力量和人士肆意打壓和迫害」。逮捕王炳忠等人是民進黨政府「打壓和迫害」藍營/統派人士的舉動嗎?
這次的事件是從周泓旭的案件(涉嫌策動台灣政府公務人員交付情報)而來的。周泓旭是一位在台灣已因違反《國安法》被判刑的中國人,在搜查他的過程當中,發現他不只接觸台灣的公務員,還在他的電腦裡搜出了關於他跟新黨的三位幹部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等人的聯絡資訊。這些聯絡資訊包含了在台灣發展組織的相關計劃。從這個計劃,調查局才會約談,請他們三位當周泓旭案件的證人。
但約談時王炳忠比較特別,因為他的家裡被搜出了一些證據,包含他的電腦與人民幣現金。在周泓旭案件的紀錄中,據悉有一筆人民幣金額是國台辦交給王炳忠等人,以發展整個組織與計劃的預算。事後台灣官方查對的結果,跟王炳忠父親早前說的稿費不太一樣,但是數字卻跟周泓旭所提出的是一樣。在此情況下,依照台灣《國安法》第2條之1規定,不能夠在台灣發展中共黨政軍組織。(編按:法例的部分原文節錄:「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蒐集傳遞公務秘密」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整個事件的原由是如此。
如果說是迫害統派人士,我認為以此標準來看的話,不會是民進黨政府迫害。事件的起端是周泓旭的案件,沒有人知道他與王炳忠等人有所聯繫。周泓旭把電腦資訊刪除,調查局經過一陣子才能把資料還原,才發現他們有聯繫。起訴周泓旭,必須傳召王炳忠等人當證人。不過,傳召證人後證人有可能毀滅證據,因此調查局利用法官所發的搜索票來快速搜查。嚴格來說,他們是否刻意利用這種方式,我認為不是,因為周泓旭案件早在馬英九執政時期已偵辦,而非今天才開始。
2. 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為名」搜索住家,把四人帶回調查局,這合法嗎?
是合法的。根據台灣的法律,傳召證人必須要傳票。但有特殊的情況,例如恐防證據被湮滅,便可利用「拘提」的方式,在沒有傳票下警察可直接到現場帶走證人。而這次亦同以「拘提」的方式,加上法官的搜索票,所以是屬於合法的情況。
這次的過程還有因以證人身份來傳召王炳忠等人而惹起爭議。在台灣的刑法下,以證人身份作供必須陳述事實,否則犯下偽證罪。但若是被告身份,便能避免陳述事實以保障個人權益。因此亦有爭議認為以證人身份傳召王炳忠等人,但日後有可能將他們改為被告身份,這種做法並不合理。
3. 為何這次事件會引起關注?在台灣《國安法》有沒有執行的先例?
《國安法》在戒嚴時期剛解除時已存在,而這次所涉及的第2條之1曾被修改。由於《國安法》第2條被廢除,才加上第2條之1。被廢除的第2條是指宣揚共產黨已屬違法,現在改為宣揚共產黨也不屬違法,但不能為黨政軍發展組織。
這次所引起的關注,其中一個原因是王炳忠與侯漢廷等人是新黨的新生代,而過去亦未曾發生過有台灣的政治人物涉及《國安法》第2條之1。過去曾涉及這條法例的也有退役的公務人員,但是第一次有現任政黨人物涉及。
我認為《國安法》第2條之1關於組織的第一部份應作檢討。舉例來說,若日後有人為國台辦舉辦「兩岸統一」的研討會,已屬違法,但這有可能侵犯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的問題,的確有修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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