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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社運一線牽 太陽花判決五法律要點一覽

台港社運一線牽 太陽花判決五法律要點一覽

文:K

台灣三一八太陽花運動中發言人林飛帆、陳為廷、魏揚、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黃國昌等被控「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於立法院中山南路正門前衝突」、「對議場執行驅離勤務員警妨害公務等」,今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22名被告無罪。

這與香港前幾天被控的雨傘運動案件中,佔中三子、發言人及學聯同學等的控罪及案件相影成趣:即三子在發佈信念書時被控串謀公眾妨擾罪、在927、928兩天在金鐘不同地方煽惑他人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等。

雖然臺灣屬大陸法系統,刑法繼承德國,跟香港的英美法系統截然不同,加上香港的案件進行當中,不便評論;但法夢在此點明幾個太陽花案的要點,一同思考一下此類社運案件於法庭及社會之意義。

一、 臺灣法院認為:被告人發表言論時,群眾已經進入立法院,不能令群眾萌生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不成立

二、 臺灣法院認為:被告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及關心國家公共事務之立場,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一方面符合相稱性及比例原則,另一方面符合公民不服從之要件,故沒有違法

三、 控方按妨害公務控告示威者,跟香港狀況相似,但法庭在考慮此控罪時認為,「被告林飛帆為掙脫阻擋而與警員發生推擠,(只是)單純為脫免執勤(警員)之攔阻,並非積極攻擊(警員)身體之有形暴力行為,縱(警員)因此之故而跌倒,尚難認被告林飛帆係故意施以強暴方式之妨害公務行為所致。」

四、 臺灣法院認為:太陽花運動因「未積極對警方施以攻擊或破壞立法院之公物及設備」,因此屬「平和」、「非惡意暴力攻擊行為」。

五、 臺灣法院在判定控罪時,有考慮到立法會屬於「係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本即應廣為傾聽並接納各種民意,不應對反對意見有差別待遇或抗拒」。

因此臺灣法院整體對控罪方面非常寬鬆,對人民之法律地位及言論自由給予相當尊重,雖然香港法院暫應沒有任何理由接受這些理據,甚至我們會認為理據過於進取,但在這些世代,我們都有反思法律及社會予我們的責任。

千萬別忘記,內地人蘇昌蘭和陳啟棠因聲援雨傘運動,被羈押兩年,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今天佛山中級法院判決蘇罪成,判以入獄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大陸法律系統跟香港的當然不一樣,連香港上訴法庭也表示要call expert,但連最基本的公平公開審訊、判決法理也無從得知,非常遺憾。

太陽花為何判無罪?因符合「公民不服從」7要件
文:民報

台灣法院案例中就有紅衫軍一案
(文:台灣憲法學會許慶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