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美國國家安全局有計劃地透過多間大型互聯網公司竊取使用者資料的 Edward Snowden 滯留香港二十日,英國《衛報》報導 Snowden 有意尋求冰島的政治庇護,但消息人士向本網記者表示,冰島駐港領事館沒有外交權力處理庇護申請,亦不會就 Snowden 的個案發表聲明。另外,冰島駐北京大使亦表示,Snowden 不能在海外申請冰島政治庇護。
按照香港法例第503F《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若果 Snowden 被美國檢察機關正式起訴和通緝,美國當局可以要求特區政府逮捕並將其移交,除非特區政府確定,Snowden「被控或被裁定所犯罪行屬政治性質」,或者美國政府是「基於政治動機提出要求」,則不得批准。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斯諾登(Snowden)可先寫信給行政長官聲稱他是政治犯,又或待行政長官作出決定後,司法覆核行政長官的裁決,由法庭裁決,若裁決為政治犯,特區政府是不可押解政治犯回國」。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補充說,除了可用政治罪行為理由拒絕引渡外,Snowden 亦可以按 double criminality 的原則,看看美國政府起訴他的罪行,在香港是否不視為犯罪。譬如,美國日後以叛國罪起訴 Snowden,而香港亦未按基本法廿三條訂立國家安全法,則香港政府亦不可將他交給美國。美國輿論估計,美國政府一定會考慮到這點,引用《非法使用電腦罪》等兩地共有的罪行起訴Snowden。
羅沃啟表示,Snowden 第二條路是向聯合國駐港難民專員公署申請政治難民的資格,並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公約》)第三條,向入境處提出「酷刑聲請」,表示自己若果被遣返美國,將可能受到公約中禁止的對待。如果獲入境處接納,特區政府就不可以將他遣返。今年三月底,終審法院在《C、KMF 及 BF 對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一案中,判三名拒絕被遣返的剛果人勝訴,法官指出,就算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拒絕了政治難民申請,入境處在遣返前,亦需要「獨立地考慮是否行使遣返的權力」。這宗案例,可能也有助 Snowden 爭取留在香港。
有人懷疑 Snowden 為何不直接逃到與美國沒有引渡協議的國家,如厄瓜多爾,或者他聲稱希望尋求政治庇護的冰島。我們不清楚他有何盤算,有一點卻很清楚:他為了全球所有互聯網使用者的私隱權和言論自由,犧牲安穩生活,甚至冒上性命危險。Snowden 選擇相信香港社會,香港市民不可以令他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