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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倡立法規定公佈通訊截取相關數據 學社︰沒有透明度不應賦予警方新權力

【澳門】倡立法規定公佈通訊截取相關數據 學社︰沒有透明度不應賦予警方新權力

文:論盡採訪組

通訊截取法公開諮詢將於本月9日結束。新澳門學社要求有關法案須規定終審法院定期公佈澳門各級法院許可作出的通訊截取的命令數目以及法官拒絕批准兩方面的數據,藉此增加社會透明度。學社副理事長蘇嘉豪表示,當局權力擴大,但監督機制停滯不前,亦即是令當局侵害市民日常生活的可能性就越大,除非新法制定足夠措施確保透明度,否則絕不應向警方賦予截取通訊的新權力。若果政府連基本要求都不願做的話,不排除會發起社會行動以表達保障公民權利的訴求。

學社表示,在公眾諮詢期內,當局對於坊間提出的「增加將來行使相關權力透明度」的訴求耍手擰頭,並反覆援引諸如「大陸法系傳統」和「普通法系傳統的特殊性」等概念來反駁關於公眾監督機制的訴求。然而,參照大陸法的「老大哥」德國的刑事訴訟法典第100B條,向公眾公開獲許可的通訊截取數量,與大陸法系傳統並不矛盾。如果當局越有意大力抗拒增加透明度的訴求,越惹人懷疑當局透過立法去獲取最多不受監察的權力的動機。

學社顧問周庭希表示,只要求公佈通訊截取的命令數目以及法官拒絕批准兩方面的數據,已經是最低要求,亦是給當局的「遮羞布」。「如果這樣也不接受的話,就可以非常肯定,當局面對公眾監督是抱有敵視的態度,而且還要用盡一切辦法阻止公眾知道。」

周庭希又批評,當局引用外國例子時,時常隱藏很多爭議的問題。例如通訊截取法的諮詢文本建議,法官可命令儲存載體的持有人開啟或解鎖以協助查閱和收取當中的資料,否則可被處罰。周庭希指出,要求個人「解鎖」在世界各地仍是非常具爭議的問題,容易侵犯涉事人的「沉默權」,根據統計,在全球195個國家中僅有26個國家有類似的規定,當中並不包括葡國。

當局曾多次表示,公佈截取通訊的相關數據在實際中並不具備任何能夠實現監督的功能,且或有違司法保密。學社促請當局不要選擇性無限放大對刑事訴訟當中「司法保密」原則的解釋。一直以來,權限當局公布已開立卷宗的數量,以及公開嫌犯身份的情況屢見不鮮。公開這些正進行偵查的卷宗的數字,過去絕不會被視為違反「司法保密」,公開通訊截取命令的數字亦應如是。蘇嘉豪說,公眾無需當局去教導他們應使用哪些資料監督公權力的運用,更重要的是,當局自身應扭轉他們對於公眾監督的不友善態度。

蘇嘉豪又表示,保安司近年接二連三地推出多項立法諮詢,均涉及規範市民的資訊自由和私隱,他認為這是一種趨勢,這些法案都膨脹當局的權力,但從監察制度上看,並沒有任何實際作用。蘇嘉豪說,當局諮詢社會意見,不能夠強制要求公眾只發表支持政府的意見。但當局回應社會一些訴求時卻顯得「氣急敗壞」,面對公眾的一些質疑和揣測時,甚至要用到刑事檢控。

他說,一個有為的政府應該是用機制增加市民的信心,而非用刑事檢控消除市民的質疑。「咁多人質疑政府,任何一個部門都有權告晒所有人,但係咪咁用呢?得出來的反彈是否當局所能承受,又是否特區政府最高領導所默許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