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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16年6月初就R v D.L.W., 2016 SCC 22一案宣判被告「獸交」罪無罪。
案情:
1. 被告被控多條性罪行而被判入獄,其中的「獸交」罪,涉及被告在超過十年期間,對其兩名未成年繼女兒,進行一連串的性侵犯,其中的罪行是「獸交」被判兩年,與其他性侵犯的罪行所判的十四年刑期分期執行。此上訴所涉及的「獸交」罪行,是指他安排其飼養的狗隻與其年長的未成年繼女性交不果,便將花生醬塗在該女兒的私處,讓狗隻舐食,期間,他還拍照,另一次是同樣情況而將過程攝錄。
2. 原審法庭判其「獸交」罪成立,但其後上訴庭以大多數判其上訴成功,最後終審法院以6:1裁定政府的律政署上訴被駁回,最終裁定「獸交」罪無罪。
判決理由:
1. 法庭認為「獸交」罪名根據有關成文法的條文,考慮是否有罪,不能考慮普通法的演繹。有關條文最重要是在過程有沒有出現性器官的插入,為入罪的主要因素,而不是考慮過程涉及性活動。由於案情沒有人或獸的性器官的插入,縱使事件是如何不恰當,法庭只能基於現有條文判其無罪,至於條例的不全及不合時宜的問題,則是立法機關的權責,法庭不能製造條文,而判被告有罪。
2. 唯一反對的法官認為只要人獸之間進行性活動,便應視為「獸交」而將被告定罪,因法例是要保護動物權益,不受人類與它們進行不正常的性活動。
香港反思:
1. 香港和加拿大的「獸交」法例條文,同是源於超過一百年的英國法例,現有的「獸交」條文是詳列於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L條和第221章第65E條。前者就「獸交」的簡單定義是「任何人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而後者就性交的證明須要證明插入才可定罪。那麼,加拿大的案例便可在香港法庭在同類案件「具有說服力的先例」,有關罪犯便可逃之夭夭!
2. 香港政府應與時並進,就「獸交」罪行儘快進行修訂,不容置疑的是香港認為人獸的「異常」(Queer)性活動是不能接受,但由於上述有關「獸交」條例肯定是過時和適用範圍如斯狹窄,律政署和有關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應吸取加拿大的教訓,對社會傳達正確訊息和給與動物適切的保護!
3. 立法會議員在審閱有關法例時,應採納宏觀角度和以「立意的方法」(Purposive Approach)去儘量涵蓋法例條文,目的是要保障動物不能被濫用作洩慾工具,單以「性交」和「插入」性器官為定罪原則,是完全不能處理日新月異的性解放的異常人獸的性活動,所以應以「性活動」取代「性交」成為「獸交」的入罪因素,以免重蹈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荒唐」判決!
束健銘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