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十一月二十五日為「國際消除暴力對待婦女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第十九項一般建議指出,無論對婦女使用暴力的行為是由個人、團體、企業或公共機關所引致,政府都有責任以一切適當的措施去預防侵權行為、調查暴力行為、向施暴者施以適當的懲治,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賠償。
這裏帶出一個概念:政府有履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的責任,意思是政府應對其機關及非政府群體或個人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作積極干預及懲治,不會因該暴力行為是非由政府機關作出而減少責任。所謂積極干預,包涵了四個層次:
一、尊重婦女在國際公約中享有的人權;二、保障面臨即時或潛在危機的受害者免受傷害;三、訂立和實施政策、財政承擔、行政機制、司法及執法制度介入家庭暴力,確保前線人員有足夠的專業訓練及敏感度,讓受害人得到需要的協助;四、推廣權益意識,使市民清楚認識自己的權利及尊重他人的權利。
天水圍慘劇暴露政府失職
去年的天水圍家庭暴力慘劇,闡明了政府未有履行人權公約規定中對消除家庭暴力的責任,未能確保受害者逃離暴力的禍害。
案發前兩天,兩名警員接報往金淑英的住所巡查,雖在電話報案中聽到慘叫聲,卻只從男事主口中認為金淑英被阻止離家期間被玻璃弄傷,沒有向兩名在場的女兒取口供,定案為非刑事的家庭糾紛,兩位當事人不作追究並簽紙和解。金淑英的個案中,警員未有切實執行其職務,未有以刑事案件的程序處理她被阻止離家而被弄傷的涉嫌非法禁錮及傷人罪行,在金淑英的驗傷報告發出前已把個案界定為家庭糾紛,忽略了金淑英在驗傷時向醫生透露被丈夫多次虐打的暴力成分。醫院方面雖有向金淑英建議聯絡社工,但按「盡職調查」的原則,醫院應該進一步把涉嫌暴力或傷人個案通知警方,不應該把決定起訴施虐者的責任放在家庭暴力受害人身上。
為免出現由一位社工負責平衡男女事主及子女三方面利益的情況,我們建議應由不同社工代表不同利益作跟進及協調。
深入了解受害人心理狀況
處理家庭暴力的前線人員必須有充足的性別敏感度,了解施虐者與受害人的之間的權力關係。受害人會因為不同的考慮而不指證施暴者,原因可能是不希望子女成長在一個「破碎家庭」;受傳統「出嫁從夫」的思想影響,認為自己需要從一而終;相信丈夫會覺悟、痛改前非;經濟上依賴丈夫,一旦離開即難以生活。故此,處理家庭暴力的前線人員必須了解女性在面對家庭暴力時的心理狀況,理解她們或會反覆推翻之前決定的行為。
本月初衛生福利食物局表示政府初步考慮修改《家庭暴力條例》,我們對此表示歡迎,希望政府能藉此機會把預防及處理家庭暴力的機制與人權公約中的規定接軌,除了現時政府初步考慮的擴大條例涵蓋範圍至離婚及分居人士、延長強制令的有效限期外,政府應該按照「盡職調查」的框架修訂條例,就家庭暴力支援服務作整全規劃,透過一切措施,預防及懲治暴力行為,令羅列於人權公約內的權利得以落實。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200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