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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我唔明呀

1. 明光社舉辦中學教育的人權課程,是很驚嚇。不過,早前為此事search到明光社的主頁,發現2004到2006的人權課程,也是由明光社舉辦的——他們都不知辦了多少年了。這更驚嚇。我和朋友嚇到面面相覷,都忘了唱開佢。 明光社主頁人權課程大綱,中學課程已經額滿了,死未。 2. 就像在玩「美少女夢工場」,你當女傭的氣質可以上升而且相當賺錢,但勁做一段時間,你的自尊就會跌到零。在我的文學詮釋能力努力上升的同時,似乎對法例的詮釋力已經降至小學程度。以下分析,實在是拋磚引玉,歡迎指正。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在8月裁定《刑事罪行條例》對男同性戀性行為的規管,構成歧視,違反《基本法》。保安局決定就其中有關「21歲以下男男肛交」的判決提出上訴,案件等候排期聆訊。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只會就《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提出上訴,其餘3條規管男同性戀性行為的條文,由於律政司在原審時已經同意構成歧視,故不會提出上訴。

118C條訂明,21歲以下男性進行肛交,可判終身監禁。原審法官夏正民認為該規限違反基本法,因為《條例》雖禁止男性與未滿21歲的女性肛交,但當中只有主動的男方需要負上刑責,被告的女方沒有刑責;相反,男同性戀者進行肛交,主動或被動者都屬違法,夏認為這對男同志構成直接歧視。另外,由於男同志只能以肛交作為他們表達性向的途徑,故該條文亦屬間接歧視。

指原審錯將肛交當性交
據悉,律政司提出3點上訴理據:第一,夏正民錯誤將肛交當成是性交行為,導致他得出「間接歧視」的結論;第二,夏不應認為118C條構成歧視,因為法例同時禁止男子與21歲以下女性肛交;第三,夏正民認為在基本人權問題上,法庭可選擇不順從立法者的意圖(即以立法規管21歲以下男子肛交)。
成功挑戰條例的20歲青年WilliamLe-ung(又稱Billy)的律師韋智達表示,Billy對政府提出上訴感到意外,但他對案件有信心,就算一旦被判敗訴,亦會繼續爭取平等權益。明光社及性文化學會發表聲明,歡迎政府提出上訴。  明報以支持政府上訴的社論而臭名昭著,但我始終相信每間報館裡都總有良心記者。上面的報導是各份報章報導中最詳細的,讓我們得窺政府令人(起碼我啦)咋舌的上訴理由。 1.「夏正民錯誤將肛交當成是性交行為」?!咪玩啦,是篇幅和引述問題嗎?這個上訴理由是否暗示著「肛交不算是性交,只有陽具陰道交才算性交」?!是克林頓「口交不算性交」老笑話的翻版嗎?堂堂律政司(及其代表律師),說得出這樣的話來嗎? 2.第二點似乎存在邏輯謬誤(唸分析哲學的朋友直斥其為不涉及推論的謬誤,即簡單的「腦能力短缺」)。夏正民指出的是男男肛交時雙方都必須負上刑責,而男女肛交只有主動的男方需要負上責任,換言之(21歲以下)男同性戀者一旦肛交就雙雙面對刑責,故此對男同性戀者構成直視歧視。政府完全無視這論點,只重複「男性與女性肛交時男方需要負上刑責」,好似聾的——還是盲的?可以完全不回應判辭地上訴的嗎? 3.「夏正民認為在基本人權問題上,法庭可選擇不順從立法者的意圖」,這說法在我眼中看來真是再正確不過了。難道vice versa,即在當立法者意圖會傷害基本人權時,仍要遵從?立法者是神嗎?能夠不受時代局限而凌駕於上?這是在普選問題上的「基本法立法原意」浪潮的順延嗎? 恕我愚駑,我實在看不出政府這次上訴有何勝算。難道目的是這樣:要藉此再引發新一次的人大釋法,順便與「立法原意」狼狽為奸,建立合作關係;又或者,這只是一次向大多數(?)靠攏的歸邊行動,通過與明光社共同進退、建立盟友關係,謀求一個在野的宣傳機器?換言之,這是一次為利益而撕裂社群的行為。 充斥和諧追求的面紗下,有些這樣分化和壓迫動作,或者大家都已心知肚明——這且不過是冰山一角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