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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八駿:特區管治基礎:不變與變

按:沒有除庶民,只好在這裡貼一些文匯大公的評論,周八駿把「權力來源」說得一清二楚,這究竟是幫了,還是害了近日強調民意的曾特首?

文匯論壇2005.7.5

 無論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何演變,香港特區的權力來源不變也不會變。但回歸以來,特區政府的管治環境發生着變化,包括香港在國際政治中的地位以及香港與內地關係發生着變化,香港社會政治化趨勢加強,特區政府的管治對象也發生着變化。上述變化包含的矛盾,已相互交織而形成複雜態勢。特區政府應盡可能協調社會矛盾,謀求社會共識,同時,牢牢把握香港政治轉變和經濟轉型的方向。

 2005年七一遊行同樣由民間人權陣線發起,仍然以爭取普選為主題,但是,參加的人數大不如前兩年七一遊行。不能因此斷言香港要求普選的人數大幅減少,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香港多數居民對於行政長官的更替產生了憧憬。

近兩年的管治危機原因在管治行為

 「民主派」以為香港惟有盡快實現全面普選才能解決管治問題,這是企圖把管治架構和管治行為割裂開來。近兩年來特區政府一再遭遇管治危機,主要原因在於管治行為。管治行為是否失當,則跟如何理解特區政府的管治基礎分不開。

 特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一項重要構件。行政長官同時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和特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一大特色。這也是人們往往把香港特區管治問題歸咎於行政長官的制度淵源。

 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管治行為有賴於管治基礎。後者包括三方面:特區的權力來源,特區政府的管治環境,特區政府的管治對象。

 《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十八條對行政長官的職權作明確規定,其中「(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特區政府的管治環境發生變化

 有些人片面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而忽略或輕視特區的權力來源。無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何演變,特區的權力來源不變也不會變。

 然而,回歸以來,特區政府的管治環境發生着變化。

 一是香港在國際政治中的地位發生着變化。隨着中國崛起愈益遭受某些國家不友好對待,香港外部政治環境和內部政治形勢將更複雜。

 二是香港與內地關係發生着變化。香港同內地尤其廣東省珠江三角洲經濟愈益一體化,使兩地政治制度之間的張力強化。兩地經濟一體化與政治差異之間的矛盾能否得到調和?直接關係香港在21世紀初中國經濟和全球經濟的地位。

 三是香港社會政治化趨勢加強。越來越多居民尤其中產人士要求參政。政治團體趨於政黨化。然而,本地主流民意和政治生態尚未體現「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民主思潮和運動一直存在着兩種傾向、兩條道路的鬥爭,全面普選時間表之爭不過是這種鬥爭的一種表現。第三屆立法會半數議席由分區直選產生後,政黨、政治團體以為其權力來源同特區權力來源無關或疏離,他們與行政長官以及特區政府之間的張力明顯增強。

協調矛盾 謀求共識

 回歸以來,特區政府的管治對象也發生着變化。社會政治化不僅是越來越多居民尤其中產人士要求參政,而且是各階級、階層、界別、團體在經濟轉型政治轉變過程中發生明顯的利益對立甚至衝突,經由政黨、政治團體、政治人物的動員和組織,表現為各種對立的訴求,使特區政府在整體施政上承受很大壓力、在局部決策上承受很大張力。

 有人把特區政府管治環境和管治對象的變化歸納為「中央與港人的矛盾」,這是錯的。儘管香港主流民意和政治生態尚未體現「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但是,愛國愛港力量在不斷擴大。全面地看,上述變化包含着四對矛盾:香港在經濟上愈益同國家主體一體化與香港在政治上依然對西方國家高度開放的矛盾;香港經濟愈益同內地經濟一體化與兩地政治差異的矛盾;香港社會訴求多樣與特區整體利益的矛盾;香港政治力量、政治人物參政方式多元與特區權力來源同一的矛盾。這四對矛盾的性質和程度是不一樣的,困難在於它們已相互交織而形成複雜態勢,以至於就任何一對矛盾而言,香港社會都存在着不同傾向、派別或意見的對立甚或對抗;在關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和政制發展等重大政治議題上,更是呈現涇渭分明的兩個陣營。

 有人主張特區政府實行「全民政府」,這是過於簡單或天真了。特區政府應盡可能協調社會矛盾,謀求社會共識,同時,牢牢把握香港政治轉變和經濟轉型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