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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永毅:韓農尹一權今午無罪釋放

[轉載自]苦勞論壇2006/03/30
◎作者:吳永毅(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駐港孤鳥代表)
  於2006/3/30下午6:00香港報導

  各位關心香港反世貿示威審訊的台灣朋友,我剛到粉嶺地方法院聲援韓農並聽取判決結果,上午十一時法官已經確定宣佈最後一個被審訊的韓農──尹一權無罪,使得香港警方在去年12月20日企圖檢控(起訴)的十四人,全部檢控失敗而無罪釋放!香港政府以「違法集會unlawful assembly」罪名檢控的示威活動,在三個月後終於證明是鬧劇一場。

  韓人、香港韓僑、香港人聲援團體、和本人很孤獨的作為台灣代表,在法院外高喊「抗議無罪、人民勝利」口號,慶祝勝訴。尹一權和另外兩名繼續聲援他的被撤銷檢控的韓農,及專程來港聽取宣判的KPL韓國農民聯盟副主席、韓國民主勞動黨工作人員等,並在媒體前向香港聲援人士跪拜感謝。韓人並今晚將在銅鑼灣韓國餐廳請聲援人士吃飯,本人因論文進度嚴重落後不會參加,無法在現場替各位作香港美食報導了。

  其實本案是非常有趣的政治案件,但我沒時間整理我所認為的政治上有趣的觀點,只能先簡單描述法庭的特色,讓大家有所基本想像。

香港的司法制度品質

  我旁聽了不到一半的開庭過程,但如果本案代表香港一般的司法水平,那麼我不得不說港的司法制度品質遠高於台灣。

  第一,開庭時間遠比台灣充裕。粉嶺法院相當於台灣的地方法院層級,從3月1日起,到3月22日結束,共開庭約十四天,每天從早上九點半、到下午四點半,除中午休息一小時半外,全部都在審訊,大部分的時間都是辯方主辯律師──所謂御用大律師李柱銘(也是民主黨立法委員)在詢問檢方所提供的八位證人,包括各級現場指揮官、總督察、負責指認程序的承辦人、到認出被告的幾個警員。詢問的範圍和內容鉅細靡遺,從指揮體系決策到具體一個動作,都可以花一、兩小時不斷反覆詢問,而我看到的幾場,經常是辯方律師用問題設下陷阱,最後警方證人滿頭大汗、無法自圓其說終場。

  第二,語言複雜,反映殖民地的正反文化遺產;正面是翻譯人員配備充分、負面是以英語為官方辯論語言,不利非英語使用者(特別是基層民眾的)參與。連我這種不算太笨、且留美三年的人,旁聽時常卻經常有聽沒懂。首先當然是因為不懂香港法律,但更重要是因為語言問題,讓我描述那個多種聲音的情況:檢方的律師是英國女律師、辯方律師李柱銘和法官都是香港人,他們三個人全程講英文;因為被告只剩韓農,所以當他們說英語時,有一個法院專職的韓僑傳譯,同步翻譯成韓文給被告聽,但沒有人翻譯成廣東話(當然更不會翻譯成普通話)。警方證人有的講英文(通常是高階警官)、有的講廣東話(低階警員);當證人只說廣東語時,英文的提問就由另一個香港傳譯,逐段譯給證人聽,證人用粵語回答,再逐句由香港傳譯譯回英文(為了增加大家生動的印象,那個傳譯長的就像北市產總周佳君的雙胞胎,表情動作都一樣耶!)。

  當庭上有人說英文時(我唯一聽的懂得語言),必定有人在同步翻譯,所以不斷被干擾而聽不清;韓人可以同時聽韓僑的同步翻譯、港人可以聽證人說的粵語,或多或少把被干擾而聽不清楚的英語補充一些內容,我就常像鴨聽雷般的痛苦了。對那些去聲援的基層香港市民,除了講粵語的警員證人說詞外,幾乎都聽不懂,自然就越來越疏離了。這不知是否為殖民政府的一種控制設計?

  第三,官僚制度講究一切程序文牘化(都要書面規定啦),雖然有繁文縟節的負面效果,但也因此增加可被追究責任的透明度?警方證人被問的啞口無言,不只是辯方律師厲害,而是因為香港對於各項警察行為都有繁複的書面指引,比如說警方筆記(police notebook)如何記載、認人程序等,都規定的極為細節,所以律師可以掌握很多把柄,使警方無法招架;台灣就很難看到這種狀況。

  最後簡單說一下為何十四人都無罪的法律因素。從這次案件看來,香港警方只能起訴採證難度較高的、所謂有實際犯罪行為嫌疑的示威者,而不是像台灣警方常用的偷雞步──起訴最易蒐證的領導人,甚至不用蒐證的遊行的申請者──避開有無實際違法的舉證問題。

無法列隊認人

  香港檢控官失敗的主因,是警方未依法律規定進行列隊認人(identify parade)。所謂列隊認人是除被告外,警方必須尋找8個與被告體型容貌相近的「戲子actor」,與被告列隊由證人指認。李建誠就是在此程序下,警方無法認出被告是他,而無罪釋放的。這也是為何李建誠在認人程序前,都要躲避媒體、戴帽子、用夾克遮臉的原因。

  本案關鍵是,幾乎沒有農民的香港,其韓僑又都是白領階級或商人,那裡找得到88個(11被告,每人需8戲子)和韓國農民體型、面貌、膚色相似的戲子?

  港警方向固定簽約的獵人頭公司(外包的警察業務啦!)和韓國駐港大使館要求提供戲子,但獵人頭公司和大使館都說很難找到這類人。

  辯方律師要求從被捕的一千人中,尋求自願者來擔任戲子,警方以可能認出14人之外的「漏網之魚」,因此對這些戲子不公平為由拒絕。辯方律師又要求,以來港參加反世貿但並未被捕的韓人為戲子,控方以必須是完全與反世貿無關者才可擔任戲子為由,再度拒絕。

  當反世貿韓人大隊人馬在聖誕節前全部飛回韓國後,警方又以無法找到戲子為由,同意辯方要求,辯方回應現在只能請韓農再搭飛機回來擔任戲子,經費必須由香港政府支出。

  於是控方告知辯方﹐此經費過高而不可行(這裡涉及一個控方誤導的細節,但太複雜而略過),並在辯方反對下,進行了由11個韓人嫌犯自己列隊,由警方直接面對面指認(direct group confrontation)的程序,被認出三人。

誠實的目擊者「認錯人」?

  其中兩人(韓農聯攝影朴仁煥和民主勞總副主席梁璟圭)都只被一個警員認出,且無法說出指認細節,所以控方自行放棄了檢控,唯有尹一權被四個不同警員指認,並有兩人指認他曾向警方丟泥土,所以成為控方認為掌握最有力證據的嫌犯。

  但法官認為最早從被捕時所照的相片中認出尹的警官,聲稱極度有把握其指認正確性,卻在後來真人直接指認過程中,將另一韓農誤認為尹,所以法官認為其他人的指認也有同樣認錯風險。

  更重要的是,法官同意辯方律師舉證,四個警員在指認前的【警員筆記police notebook entry】中,沒有任何一人提到與尹相關的細節,所有有關尹的犯罪行為的描述,都是在指認後才寫出來的,因此說明尹是沒有面貌體型特徵的人,極可能是不熟悉韓人面貌的警員所作的honest witness but mistaken identification。法官又認為,即使四人認出尹,但沒有任何拍到尹的錄影或現場相片,作為獨立於主觀認人之外的客觀因素來支持警方的指認結果no any other independent elements to support the identification results。

  法官同意辯方引用香港之前的判例,指出只有在窮盡一切方法,而不能安排適當之「戲子列隊認人」時,才能在辯控雙方同意情況下,進行「直接認人」。但本案控方並未盡力設法安排戲子列隊認人,又未經辯方同意而直接認人,所以會使起訴和定罪缺乏有利證據。

  法官還間接批判了警方,說警方雖然在衝突現場表現團結與英勇,但事後的逮捕和檢控程序表現令人失望unsatificatory。

  以上快速報導,提供給大家了解最新進度﹐但無法觸及本案有很多有趣之處,只能希望早點看到香港地主團體的政治分析。

  Down Down WTO﹐抗議世貿!!!

  吳永毅

編按:其中一個資料上的小錯誤已更正,另外,副標題為編者所加
照片來源:cool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