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愛雜談 1. 行為、慾望、身份認同是截然不同的。 甚麼是「同性愛」?簡單來說,「同性愛」是指「只對同性有性慾望」,也是「性身份認同」 。「性取向」是絕對私人的,只有自己才知道,旁人根本不可能確定別人的「性取向」。在十九世紀後,兩種意義其實是一體兩面的。正如你只對異性有性慾望,除了極小數極端特例或另有目的外,或除非你不認同這個分類系統,否則你自然會認同自己為異性愛者。在十九世紀前則是沒有「性身份認同(以性把人劃分)」這概念的,所以著眼點應放在「只對同性有性慾望(表達)」之上。 2.從「同性性行為」推出「同性愛」? 2.1 有性行為便有性慾望? 現今世代人事複雜,為金錢、名利、權勢、安逸、逃避情傷、對異性有陰影、報復及種種目的而發生性行為的屢見不鮮,加上大部份人對性的態度普遍地開放了,很多人根本不當性行為是甚麼一回事。性有時只是「手段」或討價還價的「本錢」。上述所說的基本上可能發生在任何(不同性取向的)人身上。不能說是常態,但也絕不是罕見。根據明愛婚姻輔導社、社工及性學家的研究均指出,中外很多已婚婦女也是長時間及恆常地在沒有任何性慾望的情況下和配偶行房的,這絕非個別特例。這情況在古時盲婚啞嫁及只為繼後香燈的中國農村社會更明顯及更普遍, 所以「性行為很大程度上反映性慾望」這說法是沒有多大根據的。 2.2有性慾望便有性行為? 性慾望是與生俱來的本能,性行為則需要伴侶及很多環境因素的配合(時間、地點、伴侶意願等等)。一個人平均於八至十二歲進入青春期,開始對性有意識及對異/同性有性慾望,但首次發生性行為的年齡則大約為十五至二十歲,即平均每一個人也最少會經歷大約四至五年「有性慾望而沒有性行為」的時期。這只是極粗疏而保守的估計,而且還假設他往後有穩定的性生活。如果你樣貌並不特別出眾、內向或人緣不佳、不太受別人歡迎,加上在保守的華人社會,這段時期短則四五年,長則十數年也絕不稀奇。這是差不多每一個人都曾經歷過的,絕不是甚麼極端特例。所以說「有性慾望便有性行為」是不成立的。性慾望當然有「可能」衍生出性行為,但有性慾望卻並不表示一定有性行為。沒有性行為的原因可能是沒有伴侶、沒有時間、環境不許可、伴侶不願意等等。事實上有很多人是長期「有性慾望而沒有性行為」地活著的,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男人嫖妓了。 2.3看穿「性取向」? 實例破迷惑 每天看到過萬中學生穿校服上學這行為,是否就可推出他們「有慾望穿校服」及是「愛穿校服者」? 這些問題的答案,稍有常識的也會知道。有人或會反駁:「「穿校服」、「接客」當然不能作準,但「看到兩個男人發生性行為」則或多或少可以推出他們是同性愛者,這些只是概然地真的事實陳述(即大概是真的說法)」。 但這依然是不對的,因為 (i) 你永遠不能肯定他們的性行為是由性慾望引發的(請參考2.1), (ii) 就算可以排除了(極端)的異性愛者的可能性,事實上他們還有可能是「同性愛者-同性愛者」、「同性愛者-雙性愛者」、「雙性愛者-同性愛者」及「雙性愛者-雙性愛者」。「他們是同性愛者」只是「四個可能性」之一罷了。根據著名性學家金賽(Alfred Kinsey) 的「金賽報告」中指出,雙性愛者和同性愛者的人口比例乃4比1,所以他們肯定有更大機會是「雙性愛者」,推斷「他們是同性愛者」的成功百份比其實甚低,更肯定不是「概然地真」。 注1:港產電影「蝴蝶」中何超儀為了隱藏少年時的同性慾望,結婚生子,後來她再遇到同性對象,再次挑起了潛藏的同性情慾,她甚至強逼自己多些與丈夫行房(其實她和丈夫關係並不差),以及專心照顧女兒,可惜事與願違,自欺欺人而已,愛慾一發不可收拾,最終還是離開了丈夫,重過新生活。如果真的可以從性行為看出性取向,那麼劇中何超儀就應該是雙性愛者了,然而她卻說:「我沒有變,我從來都是一個lesbian」! 注2:一個同性愛者可以終生都不發生一次同性性行為而仍以同志自居,正如一個異性愛者可以終生都不發生一次異性性行為而仍然非常清楚自己的性取向。
3. 聖經不反對同性愛 同性愛其實是十九世紀後的產物,聖經根本不可能反對同性愛,正如它不可能反對你用微波爐一樣。聖經頂多只反對「某些」男同性性行為(最有可能是當時極之猖獗的神廟童妓)。 據釋經學者及歷史學家的研究,當時神廟童妓的問題十分普遍和嚴重,人們以為和男童性交可以治邪,所以有理由相信利/申未記所禁的正是這些童妓活動而不是同性愛。而且聖經並非反對「一切」的同性性行為,新舊約從來絕口不提女同志。聖經完全當女同志不存在,更肯定沒有反對女同性性行為。男同性愛和女同性愛本質上是沒有分別的,如果聖經真的反對同性愛,幹麼一直只說男同志而絕口不提女同志?但男同性性行為和女同性性行為卻有明顯分別,加上在「陽具本位」的父權社會及種種歷史背景資料支持下,有理由相信聖經所反對的只是仍然停留在行為層面上的某些男同性性行為。而且這些禁令也十分過時,你大可看看我們現在有那人還遵守利/申未記的禁令?既然連基督徒現在也放棄了絕大部份的禁令,為何卻要人遵守一條不予可否、具爭議性的規條? 假如你是醫學博士,現想要研究古代的中醫學,於是研讀一些中國古代醫書。你或會發現中醫學所說的脾、胃、腎原來和一般人所理解的脾、胃、腎是不同的。又例如不同朝代的曆法原來也有不同的曆法計算。這說明研究一些古籍的時候,單憑字面去理解其原意往往不可靠。聖經乃一本歷史尤久的古書,由多位作者著成,如果不考慮宗教背景、文化脈絡及歷史佐證,很難透徹了解它的內容。古以色列人對男同性交的理解,當時極之猖獗的神廟娼妓的事實,以及語言專家對反基經文中的一些希伯來文關鍵字眼的翻譯解釋的質疑,這些全部都不是單看聖經經文就可以看到的。 4. 龍陽並不等同同性愛 考慮歷史背景和文化脈絡,古時基本上每個人均是「異性愛者」,他們多有妻室,婚姻是每人必經的和理所當然的。妻夫性愛為「常態」,「異性愛」為「主導模式」。就算有間或同性慾望表達甚至交合,他們大部份仍是「異性愛者」。從「對同性有性慾望/慾望情感表達」的義意上來看,他們「頂多」有「小部份」是雙性愛者(如大衛與約拿單)。雙性愛不等同同性愛。 在古時的中國這情況更為明顯,家庭宗族人倫關係永遠放在首位,有間或同性交合(龍陽)在某些社會特權階級極為普遍,根本就不會有人理會,他們也不會以同志自居。只要不影響人倫關係、能繼後香燈等便成 (請參考<<小明雄,中國同性愛史錄>>)。若從「性身份的認同」這義意上來看,古人根本不會(懂)以「性/性取向」來把人歸類,所以在兩個義意下都不通,龍陽並不等同同性愛。 古代沒有「異性戀」這概念,但卻有「異性戀」這概念所指涉的對象及其相關事物(即「只」對異性有性慾望及情感表達),這本來就是當時的主導模式,然而古代沒有「同性愛」這概念,卻同時也沒有「同性愛」這概念所指的對象及其相關事物(即「只」對同性有性慾望及情感表達),所以也沒有「同性愛(者)」。 ....... 詳細內容, 請參考以下網誌: http://darkok.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422747
每天看到妓女接客,是否就可推出她們有慾望「和陌生男人性交」及是「愛和陌生男人性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