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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傾向歧視為了更真誠的尊重

By: 龔立人

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牽涉到對性傾向的價值討論(例如,同性戀是否不道德)。本人曾在〈反性傾向歧視﹕三個價值信念討論〉一文(刊於8月4日《明報》論壇版)指出,我們不容易在價值討論上有一致的共識。因此,我在另一專文〈反性傾向歧視﹕寬容的重要〉(刊於8月19日《明報》論壇版)提出寬容的德性。但同時,我指出寬容不等於沒有底線。以下,我試從以上的基礎去探討反性傾向條例立法需要有的考慮。
價值基礎仍是重要

對性傾向的價值基礎不同,當下的討論主要集中在人權基礎上。在人權基礎上,討論確實相對比較容易進行,因為人權中強調的平等淡化差異的嚴重性,並可繞過性
傾向價值基礎的討論。人權基礎的重要在於它可以不受社會文化約束,但弔詭的是,它對文化傳統(包括宗教)和社會秩序的考慮則欠奉。性是否可以完全擺脫社會
文化來認識﹖性傾向是否不涉及道德﹖我相信任何對性極端的理解都是太武斷。事實上,我們需要謙卑地承認我們對性的理解仍在探索中。因此,若然要就反性傾向
歧視條例立法(因確實有同性戀者在工作崗位上受歧視),條例內容應寬鬆,好讓不同對性傾向的立場可以繼續討論。再者,因當下社會秩序是基於一男一女婚姻制
度設計,任何改變婚姻結構的行動將帶來社會秩序的改變。因此,我們有需要對社會因這轉變帶來的衝擊作出長期評估,而不是只高舉個人權利。若不只從政治解讀
或過分將滑波倫理左傾的話(即立法後,同性戀者的要求將會變本加厲),分階段或逐步形成的反性傾向歧視條例並非不可取(例如,將其中對婚姻通用性押後)。
學習尊重與寬容

別於性別和種族,性傾向所牽涉的價值問題還未有一致的看法。若我們的社會要用上一段頗長時間才慢慢扭轉男尊女卑的社會制度時,我更相信要改變對性傾向的看
法仍有一段遙遠的路。再者,當宗教團體因其宗教傳統可以不受性別歧視條例影響時,因反性傾向歧視條例而要求豁免的人士可能更廣,因為反立法者不只限於宗教
團體,也牽涉非宗教團體和個人。正因性傾向所牽涉的價值基礎仍處於爭議中,以法例來禁止異見者的立場只會製造更大的社會對立,甚至激起殉道精神。所以,縱
使最後反性傾向歧視條例會被立法,但具體內容仍可討論,讓不同人士和團體對性傾向的立場可以被尊重。例如,在明光社所提出的憂慮與質疑中,哪些應被寬容,
哪些因恐懼所致,哪些需要被否定,哪些需要被肯定﹖我相信在角力雙方以外的中間者可扮演協調作用。
立法以外
我認為我們可以從兩年前就《基本法》第23條
立法學一點智慧。第一,當時反對立法者並非認為國家不需要受保護,而是政府漠視民意的態度令民眾與政府距離加深。第二,在現時的法律下,國家安全並非沒有
法例可保護。因此,政府需要反省其立法是為要滿足政治要求還是有實際需要﹖第三,法例只是以一種法律形式來保護國家安全,但實際上,國家安全更需要從人民
對國家的認同而來。沒有認同,立法只是一種形式,甚至成為對人民的壓迫。

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討論,政府需要有理性和智慧疏導正反雙方的情緒,並引導他們進入討論,而非玩弄政治權術。政府絕不應只為了滿足「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
會」的要求就不考慮香港社會的環境而就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反而需要實事求是了解同性戀者的困境和香港社會的獨特性才作出決定。此外,政府應嚴肅地檢視現行
法例是否可以保護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權益﹖除就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以外,是否有其他選擇﹖這不等於說,立法沒有需要,而是這不是唯一的做法。
在立法之外,教育和文化需要配合,讓公眾對同性戀有更多的認識。或許,反對立法者對此並不歡迎,甚至認為這是「毒害」下一代,但只有讓同性戀者公平地進入公眾空間,社會才可以持平地討論。

我周遭朋友中有同性戀者,他們亦知道我個人不認為同性戀是不關乎道德,但沒有因此令我們的相遇只有爭論,沒有友誼。相反,我們是好朋友。我尊重他們,聆聽
他們,也欣賞他們,反之亦然。於我來說,反性傾向歧視條例最終的目的是要建立同性與異性戀者彼此間友誼,而非製造敵視。這是當下討論和日後立法過程應緊記
的。

2005年8月25日《明報》論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