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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業主與租戶(綜合)(修訂)條例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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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2004年7月9日新租管條例生效後,業主可以在一年通知下要求租戶遷出物業,在新修訂條例下,舊有被逼搬遷的賠償被取消,租戶只能依著業主命令搬遷,喪失舊有的保障,面對市區重建和都市再發展,業主或建築商希望盡快收回業權等待被收購,租戶結果面臨逼遷的命運,故聯盟發起以下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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