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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和公平競爭

有一則新聞﹐香港的媒體似乎沒有注意到(大概因為不是香港上市公司罷)。日本"公平貿易委員會"向Intel發出警告﹐指Intel非法地利用回贈方式﹐誘使日本電腦生產者Hitachi Ltd., Sony Corp., Fujitsu Ltd., Toshiba Corp. and NEC Corp. 放棄使用Intel競爭對手的裝置﹐從而令到競爭對手受到不公平的競爭。如CUP生產者AMD的市場佔有率由2002年的18%﹐下跌到2004年的8%﹐Intel則由78%升至90%。

本來Intel利用底價格來爭取定單對消費者不是壞事﹐但我們需要知道如此下去﹐市場就會好快沒有一個生產者和Intel競爭。同時﹐電腦生產者也不一定會因為有回贈而降低電腦價格。當市場沒有競爭﹐Intel就可以利用壟斷者的身份定立高昂價格﹐最終也會使消費者受損。

嚴格來說﹐“回贈誘使”只可說是反公平競爭的行為﹐但通常是壟斷者才有本錢行使。香港沒有反壟斷法或公平競爭法﹐只有在電訊服務上﹐以發牌條件來限制電訊商一切可能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但不全面。而對壟斷的情況﹐也只能利用比較無力的政策來解決﹐如“第二互連”。

就算市場有兩個生產者﹐如香港超級市場有惠康和百佳﹐也不能保證他們正在競爭。尤其宣傳有“最底價格保證”﹐保證和對方的價格一樣底 (price-matching)﹐因為雙方都知道減價只會令對方減價﹐不能令顧客流向自己﹐反而一起加價就有機會掙得更多的利潤。最終﹐兩個生產者變成建立一個無形協議(trust)﹐市場變成毫無競爭可言。另外﹐地產商不把商鋪租給對手超級市場﹐或收取高價租金﹐是跨行業壟斷又是﹐不公平競爭。這時候﹐政府就需要去反壟斷。美國就因反壟斷﹐把AT&T分為幾間公司。而越多競爭者﹐就越難建立協議﹐長期來說﹐市場有四,五個生產者競爭才會充足﹐價格才會接近邊際成本﹐也就是對顧客最好的。

不要以為香港的價格已經很低廉。可能一有多些超級市場競爭﹐價格又會比現在更底。當年的蘋果速遞就曾經引來一場減價。不要信商人會減價益大家﹐他們有利潤一定會賺到底 (profit maximization)。只有長期的公平競爭才能令保障消費者的長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