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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基人仕回應張國棟﹕自我實現的預言

想想作者的話有他的道理,既然如此,不如改一改我們的溫和主張,我因此倡議:

1. 香港是多種族,多宗教社會,其中某種族佔絕對大多數,某宗教成員佔政界的絕對大多數,依我在外國的經驗,因為主流宗教佔美國政界的絕對大多數,無神論者被歧視及攻擊是司空見慣,所以美國及其他地方都有仇恨法,香港卻沒有,結果明光社可以舖天蓋地的攻擊,豉吹性向歧視,要是被攻擊的族群不是同性戀而是猶太人,恐怕已被告上法庭。我以為要立法防Hate crime,如果因為宗教/種族/國籍/意見/思想的不同而被攻擊,該人就直接在挑戰公民社會的核心價值多元共融,必須嚴懲,否則人人因宗教/種族/國籍 /意見不同,動不動以行為及言語上的暴力攻擊他人,國將不國,家不成家,香港社會解體指日可待。

2. 政教分離是所有世俗社會必須立的法,政教結合的後果大家由美國的衰落有目共睹,基督右派的布殊把美國由最強大最受歡迎的國家,變成神憎鬼厭的,國債達12 位數子的國家,遠一點看歐洲中世界的黑暗時代,多次十字軍東征都被相對開明的回教徒打敗。黑暗時代所以黑暗,因為希臘的理性文明被基督教的前身天主教教廷控制,由宗教原則出發去管理政治,貪污貪敗皆因神之名,基督教教會的貪腐亦聞名於世,香港的功能組別已是利益交換,臭名昭箸,你想像到兩者沉痾一氣的樣子會是怎樣嗎?你想明光社成香港的影子政府嗎?

3. 必須立法保障無神論者12歲前的思想自由,我明白不可能叫所有宗教團體辦學時不淮傳教,但是我很難想像一個12歲以下的小童,甚至是幼兒園的兒童有何能力去判斷哪一套宗教/哲學更合乎自己的需要,而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人的思想框框約莫在18歲前固定,固此12歲以前任何的宗教灌輸,根本和洗腦無異。用俗話來說,宗教團體在12歲前傳教,根本如無良經紀向不識字的公公婆婆推銷財務產品無異,只求過關,不理後果,是極不負責的行為,而因為接受了該宗教的任何後果,卻要由納稅人去支付(如精神/心理/健康異常,家庭問題)。

4. 立刻取消明光社的慈善團體資格,以後所有宗教團體申請為慈善團體時,必須保證:
A. 善用損款,一分一毫皆作一般公衆認知的慈善用途,而不是像明光社一樣為自己建超豪辦公室;
B. 行為合理,明光社明明有網上損款途徑,不會用30萬賣報紙來籌款兼對罵;
C. 不可涉及豉吹仇視社會的某一群體及種族.豉吹仇恨絕不慈善!
D. 不可以強迫他人作籌款工作,必須是純綷自願,慈善不可以侵犯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