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博客與法律拉在一起講,很多人一定以為我又講誹謗。這當然不是,當香港blogger還在自己的小圈子裡的時候,公民記者和博客正面臨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問題,那就是博客和公民記者本身,是否受到新聞工作者的特權保護。
傳統以來,在普通法的法制下,新聞工作者手持的材料,為了保護消息來源,是受到一定特權保護,這些特權在法例是被定義了。像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條例》,都有定義的,否則每次搜報館都不會引發大爭議。但這項特權,是否伸延到博客,就很值得關注。
在美國,有位叫Josh Wolf的老哥,就「以身試法」,這位Video Blogger在去年七月三藩市八國峰會示威時,拍了一些燒警車的片段,當地警方要求他交出一些未有公開的片段,他認為是新聞材料,拒絕交出,結果被判入獄。他入獄後,美國不少主流傳媒工作者都聲援他,因為這涉及新聞工作者的特權。
我個人一向認為,博客在誹謗法律上,受主流傳媒同樣的限制,但與此同時,任何博客,只要證明他的材料搜集來寫博客,應該被視為新聞材料,受到新聞工作者專業特權的保障。同樣地,像真兄弟一類的博客,民主黨要告,當然可以,但我們同樣不可以迫真兄弟供出新聞來源,因為這是他的專業特權。權利與義務應該相稱,如果博客承受與一對多點傳媒一樣多的法律責任,但沒有新聞工作者特權,這是很可怕。
而香港的博客和獨立媒體工作者,應該密切留意這個案,並儘早與法律專業人士共商對策,我相信以曾蔭權政府的腦袋,偷橋是遲早問題。
延伸閱讀:
Josh Wolf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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