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圖為編輯所加)
性工作非刑事化在香港其實已出現過,在香港開埠初期的1846年,港府已發出妓牌寨照,後來由於輿論壓力,時斷時續地發出妓寨牌照。[1]自1879年起,才有一段較長的穩定期[2],妓院主要集中於西環水坑口及荷李活道一帶。[3]1898年,英國租借界限街以北的新界區,性工業由港島延至九龍。[4]由於1930年代時期,英國的保守教會及女權主義者成功爭取廢娼,使得當時英國的殖民地的香港也一起廢娼。在香港,洋妓和日妓維持至1931底,華妓則維持至1935年6月30日。[5]從這時開始,性工作開始地下化,模式也變得多元。於2000年11月,性工作非刑事化再次引起各界討論。到底性工作應否非刑事化?
筆者是一個道德自由主義者,認為只要不可傷害(harm)別人的行為便可為,社會各界應採取包容(tolerance)的態度對於道德問題,留給社會廣闊的道德空間。這樣的立場,在香港這個把性的去政治化和對性立場畸型的地方,應算是非主流。為什麼是去政治化?因為香港主流社會討論關於性的問題時,往往以道德層面論述,而看不到現代社會對性小眾的壓迫、排擠、歧視、規範、標籤、污名,而使性小眾地下化,對他們的認識不深,形象傾向單一化,如將性工作者描繪成人世間悲劇的主角,因沒有其他工作技能又要養活家人而被迫從娼。
性工作就是涉及性的工作,但它跟其他工作一樣,工作者透過付出自己的努力、血汗、身體、自由去換取金錢。性工作本身是一種專業,也一種工種。針對性工作的刑事條例,間接使性工作污名,成為社會上最底層的一群人。性工作者沒有法律保障,沒有不能分享勞一般工權益,有些想說享受工作卻怕被標籤,而最終不敢說出口,形成雙重壓迫。[6]性工作者面對的壓力大部份來自道德,其次才是警察。[7]故此,性工作非刑事化對性工作者有莫大的重要性。本文先反駁一些主流反對非刑事化的理據,再論述支持非刑事化的理據。
有反對非刑事化的論者認為娼妓是父權主義的產物,娼妓非刑事化只會助長男性對女性的剝削,將女性身體物化,當作洩慾工具。然而,到底問題的核心是「剝削」還是「男性對女性的剝削」?要是前者,這是資本主義的運作邏輯,剝削出現於各行各業,但為什麼偏偏不讓性工作非刑事化,對其他工種卻噤若寒蟬?要是後者,這種思想表面上為女性設想,但卻限制女性的身體自由、削弱了女性對於自己身體的自主性。又有論者認為性工作等於強姦合法化。首先,性工者跟顧客的性關係是純粹交易,反而若因價錢不合或其他問題,性工作者卻能拒絕跟顧客發生關係,根本不存在將強姦合法化的問題。再者,在這次交易中,性工作者也沒有被強姦的感覺,甚至有性工作者於工作期間有性高潮。加上,是否要將所有促使強姦合法化的關係一律禁止或取消呢?其實,「強姦合法化」最常出現於婚姻關係中,那為什麼又不禁止或取消婚姻呢?
有論者認為若娼妓非刑事化,對傳統家庭關係和婚姻關係產生影響,使青少年價值觀念的建立構成一定的混亂,也可能會(政府)鼓勵更多青少年參與賣淫。其實,家庭關係在人類歷史不斷改變,由母系社會的群婚群交[8],到父權社會的一夫多妻制,再到現代社會的一夫一妻制,為什麼要強行維持一父一妻制的霸權?再者,給青少年價值觀念多元的選擇是合理的,一來可被免青少年被當權者洗腦,二來可讓青少年認識到現代社會的價值多元,但為何將給青少年價值觀念多元的選擇問題化?而且,將娼妓非刑事化跟「可能會鼓勵更多青少年參與賣淫」,這種也有問題,因將甲非刑事化不等於「可能會鼓勵更多青少年參與」,例如政府對吸煙的態度可見一斑。
持反對非刑事化的人遇到最常見的問題,往往是難以給予「性行為只可於婚姻以內發生」、「性不能被商品化」具合理性的理由,其實家庭模式、戀愛關係、性關係和婚姻生活是十分多元的,沒有什麼健康/不健康、正常/不正常之分。堅持只把某種模式美名化,定性為「健康」與「正常」,而將其他模式污名化,定性為「不健康」與「不正常」,明顯是維護某種形式的霸權,排除多元性;對於好/壞男/女,不應該/應該的的性關係的問題亦是如此。道德問題雖然是可辯,但往往牽涉價值判斷,而價值判斷是主觀的及因人而異,故此政府應採取價值中立的立場去制定法律及社會政策,而不應傾向任何宗教或團體的立場或價值觀念。
合法化有助減少性工作者所面對的壓力和歧視,去污名化並解除標籤,減少患性病而違疾忌醫的問題。[9]再者,合法化亦保障她們免受警方滋擾。工作者指,曾有警察濫用職權,召妓後拒絕付款,並且拿出手槍或職員證恐嚇性工作者,甚至對她們使用暴力。[10]而且,合法化可減少黑社會對性工者的操控及收陀地,因為黑社會看準現法例禁止業主將樓租給性工作者,黑社會便先租下大量單位,再分租給性工作者,並藉此操控性工作者。[11]
香港本是滿足英國的妓女,是他們的生財工具,讓他們在殖民地賺得盆滿缽滿。妓女又是政府的工具,1903年,政府以妓寨作開荒牛,利用她們帶旺剛完成填海的石塘咀。[12]現在妓女又成為政客拉票的籌碼。黃皮膚的娼妓代表了殖民者眼中的中國,東方的神秘和疾病,因此造成了殖民者的不安和焦慮,乃得透過殖民政府法令去管制的異己。[13]港英政府遺下的限制政策(restriction policy),視她們為被其他罪犯剝削的受害人[14],而現時的政府仍像當年的殖民主義者般,欲擔任拯救受害者的角色,但結果將她們迫進窮巷。筆者認為政府應馬上修改針對性工作者的條例,還性工作者應有的權益和不被污名化的道德空間。政府理應先廢除惡法,之後才討論什麼模式的非刑事化、需要怎樣程度的管理,如紅燈區的設立、性工作者應否向政府註冊等,而不應同時處理非刑事化和怎樣監管的問題。若將這兩個問題綁在一起,只會使性工作者面對的問題的日漸嚴峻。
[1]鄭賽鴻,《香江風月︰香港早期的娼妓場所》,香港大學美術館,2003,貢11。
[2]鄭賽鴻,《香江風月︰香港早期的娼妓場所》,香港大學美術館,2003,貢11。
[3]吳昊,《香江風月史》,南華日報出版物,2001,頁210。
[4]吳昊,《香江風月史》,南華日報出版物,2001,頁211。
[5]吳昊,《香江風月史》,南華日報出版物,2001,頁213。
[6]《紫藤會訊》第五,六期(http://www.ziteng.org.hk/newsletter/05_c.html)
[7]《紫藤會訊》第二期(http://www.ziteng.org.hk/newsletter/02_c.html)
[8]楊漪珊,《古老生意新專業—香港性工作社會報告》,天地圖書,2001,頁1。
[9]洪子雲的〈香港應否實施娼妓合法化 ── 爭議、倫理、政策探討〉中引述支持合化者的其一個觀點。觀點原出〈本地娼妓現時約有20萬,性博士倡議娼妓合法化〉,《成報》,2000年10月30日。
[10]洪子雲的〈香港應否實施娼妓合法化 ── 爭議、倫理、政策探討〉中引述支持合化者的其一個觀點。觀點原出〈百婦女遊行反暴力〉,《明報》,2000年11月27日。
[11]洪子雲的〈香港應否實施娼妓合法化 ── 爭議、倫理、政策探討〉中引述支持合化者的其一個觀點。觀點原出〈論壇講者多贊成娼妓合法化〉,《東方日報》,2000年10月30日。
[12]吳昊,《香江風月史》,南華日報出版物,2001,頁212。
[13]Hershatter的話,原文可參︰曹偉偉,《有咁耐風流》,樂文書店,2004,頁8。
[14]Dr.Kang Phee Seng, Christianity & Sexuality Lecture Notes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