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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勞動法: 台灣工人示威

原刊:http://www.interlocals.net/?q=node/580

文:lee chia-hsin

譯:shareef

按:

  錄自《張清溪─論台鐵罷工》:「有些報導或評論稱這次台鐵罷工是國營事業『首次合法罷工』。但是,依照我國的〈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這次罷工不可能是合法的。 依〈工會法〉26條,罷工必須工會會員大會過半數會員通過;這次台鐵工會罷工,是合乎這一規定。但是,同條前半段規定,會員大會表決之前,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24條,這種改變勞動條件的『調整事項』之爭議,調解程序包括『調解』與『仲裁』;在調解失敗後,經雙方之申請,或主管機關認為情節重大而有必要時,得交付仲裁。依同法35條,仲裁是強制性的,即雙方必須接受。」與其他地區不同, 根據張清溪教授所言, 在台灣發動罷工, 步驟相當繁複, 既要調解無效, 又要通過仲裁, 故此, 在修法前, 要在台灣進行合法罷工可謂沒可能。

  (台灣) 在十一月十二日,約有二十個工會聯合起來,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門前發動示威。他們是以勞工、農民和漁民的代表身份來進行是次示威,要求台灣總統陳水扁下台及以民進黨為首的政府立即改變現行的勞工政策。

  組織聲稱大部分市民都對總統府及第一家庭的醜聞相當憤怒。 事緣因為後者假藉「國務費」核銷機會,以禮卷、股票、投資基金等形式收受了新台幣1480萬408元,而被揭發該筆款項非用到國務上。 然而,很少人留意到在金融和經濟政策上的開支。其實,在過去六年間,民進黨政府先後以低價出售多間將多家國營企業售予私人企業,其中包括: 全國最大的訊服務供應商 - 中華電信、台糖公司等等。此外,約一百五十個工務單位被荒廢,,涉及浪費多達四百億台幣的公帑。而在大部份情況下,建築承辦商都可藉著勾結當地政府而從工序中有所得益。

  另一方面,與凱達格蘭大道的「百萬人民倒扁運動」不同的地方是,這次行動主要是針對那些令大部份僱員受苦的法例,而不是貪污的道德問題。工會更加指出三條令勞動條件惡化的法例。

  從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及勞資爭議協調法這三頂法例,我們正正可以實際體現僱員組織工會,談判和提出爭議的權利。 這些都是主要保障工人生存權和工作權利的法例。行政勞工委員會現正計劃修訂這三條關於工人的法例,原因是他們認為這些條例已不能應付實際需要。

  先發的問題圍繞工人組織工會的權利。在現行法例下,來自政府部門、教育團體和軍事機構的勞工都不准組織工會。 這次修正案計劃削減工會成員的休假日數;再者, 根據工會法工人必需加入工會。行政勞工委員會現正計劃進行的修訂,準備給予更多權利工人,令他們可依據自身意願加入工會。但實際情況是,在僱主的壓力下,工人根本不能根據個意願選擇是否加入工會。

  另一個問題關於工人爭辯權利的一些限制。修正案容許僱主在工人罷工期間使用替工及停止支薪予工人。再者,法例規定來政府機構,教育團體和能源公業的工人都不能發動罷工。至於有關工人談判旳權利, 現行的法例容許僱主單方面強迫工人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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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萬人民倒扁運動的一些資料:


2.有關三項勞工法例的查詢見於: http://laws.cla.gov.tw/Chi/

3.『報告中說:「許多雇主利用缺乏法律上對付他們的罰則,已習慣在沒有合理原因下解雇工會領袖。即使集體談判受到台灣立法法律的承認,卻並非強制性且因此很少工人被涵蓋在集體協議內。」 國際自由工聯在報告中並強調,那些簽署的集體協議較在台灣實施勞工法規定的簡單權益並未多出什麼,同時政府能直接干涉工會的內部事務。 報告並指出,台灣提供示威的權利,卻有許多限制阻止示威權利的施行,且很難舉行合法的示威,並因此傷害到集體談判。』參考:「國際自由工聯:台灣許多限制影響勞工權益http://times.hinet.net/news/20060620/internationality/928165c4cf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