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警察將Erwiana一案列作傷人處理。我不知道律政司最終會以什麽罪名起訴,但我相信不會是人口販賣和奴役,如是的話將會是一個很意外的驚喜。
香港並沒有整體性的人口販賣和奴役法例,人口販賣和奴役的部分控罪散播在入境、勞工和其他條例之中。這不是問題,問題是要將這麽嚴重的罪行正名化,不能是傷人案這麽簡單。
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強制勞動公約》第2條(1),香港的中介制度,要外傭墊付一筆巨額費用,就已經是強制勞動,也屬於奴役的一種方式:
而人口販賣,聯合《防止、壓制和懲罰人口販賣議定書》3(a)有這樣的定義:
因此,香港的外傭制度根本就是一個合法的人口販賣制度,尤其是外傭缺少與本地工人一樣的勞工權利,單獨設立外傭最低工資,而不是使用所有勞工通用的最低工資,是明顯的「爲了剝削的目的」。
現在問題的關鍵不是「中介定期見外傭」、「對中介監管不足」或「加強巡查中介」,問題是整個制度都出了嚴重問題,從「兩星期遣返」到「申訴期間不得工作」,制度處處妨礙受害人提出控訴,阻礙正義得到伸張。立法會議員所需要做的不是言辭上的譴責,而是提出改變制度的法案,不然要你何用?
《基本法》中的平等權利,加上最近孔允明案的案例,莫不要求政府需要制定平等的制度。Erwiana要索償的話,應將政府爲索償對象之一,要它在法庭上回應制度的問題,不要讓它逃避這個責任。又或者是由外傭向香港政府提起集體訴訟,指政府制度性的侵犯他們的權利。但香港缺乏有效的集體訴訟機制,就算香港的「法改委」(注意,不是中國的「發改委」)已經好幾次撰寫報告,要求司法制度作出集體訴訟機制的改革,奈何政府依然是屢勸不聽。
也就是說,這一整個腐朽的制度,而諷刺的是,這個問題的根源並不是中共,而是香港本身。在這個問題上,香港有足夠能力去改變但卻沒有作出任何努力,原因是什麽?會不會是香港人根本不關心正義和人權,所以壓根不去留意這些消息,更不論說要求政府改變了。
我暫時沒有時間就上述寫完整的文章,寫這些是爲了羅列基本材料,並教育自己。更多資料可參看Human Rights Education Associates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