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四地工傷補償制度比較研究報告」發佈會
制度漏洞令工傷病友無理斷糧 勞工處無符
團體倡勞工處有判定工傷責任權 成立中央補償基金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及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新界發佈四地工傷補償制度比較研究報,探討及分析香港與台灣、日本及英國的工傷補償制度的保障範圍、行政機關於工傷意外事實判定角色、評定工傷損害程度的準則及各地補償保險的融資安排及發放方式的分別。研究機構指出,除香港外,三地專責勞工事宜的行政機關均享有工傷意外事實及責任的判定權力,而且都是由政府管理的補償保險基金,向工傷僱員發放補償。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政策研究幹事羅佩珊表示,相較四個地方,香港的工傷意外定義及補償範圍最為狹窄,現行《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工作上下班途中及休息時間發生的致命及受傷事故,並不納入工傷補償保障範圍,反觀日本及台灣均有法例列明如執行職務期間,因生理需要休息致死傷事故都受到工傷意外保障。另外,她指出若勞資雙方對工傷意外事實及責任有任何爭議,本港的勞工處並法定的判定權力,形如無牙老虎。若僱主不承認工傷,拖延發放補償,工傷工友便要向法院提出訴訟。司法程序繁複冗長,期間工傷工友或須游走勞工處、醫療機構、保險公司、公證行等多各部門,冗長訴訟耗費金錢時間,不但影響僱員康復進度及就業機會,亦對其身心及生活構成重大壓力。有些工友難忍身心折磨,無奈放棄追討。她認為政府應扮演保障工傷者的角色,承擔起判定工傷意外爭議及處理賠償的責任。香港的判傷機制亦缺乏客觀量度標準及審定損害的評估工具,這容易令工傷者覺得判傷過程馬虎,她建議可參考三地的做法,再詳細按以不同部位及其失去功能程度去重新製訂立判定損傷程度的準則,並製定適當的評估工具。
工傷者李女士去年前發生兩次工傷事故,僱主一直不承認是工傷,直至事發後一年,才承認其中一宗,而另一宗在毫無理由下拒認,李女士認為:「工傷之後,僱主一直唔認係工傷,雖然佢有出糧俾我,但出左封信話如果調查完我唔屬於工傷就要我還錢,攪到我唔敢用錢,仲日日都好擔心,攪到精神病復發。」
另一位工傷者劉華,他表示在工傷意外休養期間,僱主曾停發約兩個月的工傷補償金,以迫使他接受極低賠償金的和解方案,他最終要聘請律師追討補償。他認為:「香港勞工處無法定判定工傷意外事實及責任的權力,使僱主與保險公司利用法例漏動在無理由下隨便質疑工傷事實,迫使工傷者要打官司追討。」劉先生表示追过過程冗長及承受極大壓力。
台灣、日本及英國三地都由政府成立及管理保險基金,以作為工傷補償的資金來源,只有香港透過強制僱主購買私人公司保險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天主教勞工牧民中心—新界程序幹事丘梓蕙認為,因保險公司以營利為最大目標,而不是以工傷者的權利為最大考慮,所以難免出現角色衝突。丘女士表示該機構接觸到大量的工傷個案,都是僱主承保的保險公司從中作梗,經常無理質疑工傷意外事實及補償金額,企圖向工傷者施壓,希望以較低額補償之和解方式結束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