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本會曾召開過無良僱主延報工傷十大陰招記者招待會,揭露無良僱主不或延遲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導致工傷工友承受極大經濟及精神壓力。四年後,我們作一回顧,發現仍有不少工友遇到同一問題,情況未有改善,反映勞工處打擊違例僱主不力、無良僱主有意逃避責任、工友不清楚自身權益。
工友阿光(化名),24歲,為紮鐵工人,今年八月工作時發生意外,導致牙齒受傷。由於急症室輪候時間太長,輾轉下到了公司介紹的私家診所求診。僱主要求阿光繼續上班,阿光表示自己有病假紙希望休息。翌日,僱主要求阿光回地盤拍卡,然後載阿光到私家醫院檢查。往後的數天,阿光依然需要先回地盤拍卡,期間離開去看醫生。僱主突然向阿光發難,問阿光想怎樣,是不是想呃工傷!僱主最後都沒有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反而給了一些錢阿光私了。僱主指示阿光簽下文件,然後盡快開工,疲勞轟炸地叫阿光不要再「搞事」,阿光以為只要簽下文件,拿了錢先把牙齒治療,往後上班再賺的人工可以讓他自負其餘的醫療費用。怎料,當阿光簽完文件後,僱主即時解僱阿光,並表示阿光已簽了自願離職文件。當阿光驚覺自己被自願離職時,已無法挽回。
阿光的情況牽涉了僱主「瞞報」、「私了」和「解僱」三大問題。而此例為冰山一角,本會持續收到工友表示僱主瞞報工傷的求助,涉及有僱主指出工友未過三個月試用期,沒有賠償;要求工友私了;以懷疑為由不呈報;超過14日不主動呈報,直至工友自行呈報才承認工傷等等。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需要於工傷發生後的14日內,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個案,如沒有合理情況下延遲呈報,最高罰款5萬元。過往,似乎沒有僱主因為遲報工傷而受到懲罰,反映勞工處有法不執、執法不力。
就無良僱主以各種手法瞞報工傷,本會建議工友參考以下解決方法:
見工時或開工前:收集僱主資料,如公司名稱、地址及負責人資料,一旦僱主逃避責任,僱員亦可自行呈報。尤其是從事臨時工、散工者,因為不少人是透過中間人介紹工作,中間人往往不肯在意外發生後主動提供雇主資料,以免影響日後的工作。因此,僱員盡可在工作前收集有關資料。
工傷意外發生後:
- 立即告知同事,使同事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資料。
- 告知上司及僱主,如受傷情況嚴重可報警,警方的記錄是當中重要的資料或證據。
- 記錄現場情況,如拍照、筆錄及記下證人、車牌、機器型號等相關資料,以免日後 案發現場被改動。
- 立即去看醫生並告知醫生工傷,及時診治可證明意外發生的具體日期,避免雙方爭拗。
工傷意外後跟進:
- 向勞工處確認僱主己報工傷,防止僱主欺騙。
- 向勞工處提交工傷的詳細資料,尤其薪金證明,防止僱主呈報不實的薪金資料,影響補償。
- 將病假紙及醫療費單影印儲存,正本盡快交予僱主,使僱主可準時發放4/5人工和醫療費。
- 了解自己的權益並適當地尋求協助。
本會嚴正聲明,僱主必須向僱員負責,於工傷意外發生14內向勞工處呈報個案,切勿逃避責任。並呼籲所有工友,即時呈報及處理工傷,切勿私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