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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工NGO:困境與堅持

中國勞工NGO:困境與堅持
文/微光@破土工作室

2014年5月出版的《中國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刊發了Ivan Franceschini的論文——《中國勞工NGO:能否真正成為推動政治變革的力量?》,這篇文章引發了廣泛的關注。論文作者以國際基金會的外派項目官員和項目官員的兼職助理的身份對四個中國勞工NGO進行參與式觀察。(作者界定的勞工NGO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組織的使命和保護農民工的權益相關;第二,該組織需要有辦公室或者其它實體;最後,他們需要獲得以非盈利組織或者公司名義的註冊。)通過這項研究,作者認為勞工NGO無法使農民工的維權活動轉化成為公民對於公共事務的廣泛參與,勞工NGO本身也無法成為中國獨立工會運動的萌芽。究其原因,在於中國的勞工NGO在與政府、工人、國際資助者以及同行的互動關係中缺乏「社會資本」。作者提到了科爾曼、布迪厄和普特南對於社會資本的不同概念,在三者的概念中,社會資本都和資源、信任、合作網絡等相關。科爾曼的概念傾向於描述個人如何通過家庭或者其它微觀社會環境獲得更多資源;布迪厄的社會資本概念和他提出的文化資本、象征資本和經濟資本一樣都被放置於特定的社會情境之中,並且涉及階級、權力和沖突等問題;普特南的社會資本概念和公民社會緊密聯繫,認為社會資本是在公民參與中產生的,是像網絡、規範和社會信任這些促進社會成員的利益互相協作的因素。

勞工NGO和政府之間缺乏社會資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勞工NGO很難找到政府部門來掛靠進行註冊;國家安全部門時常通過監聽、問話的方式監控勞工NGO的活動,甚至用威脅工作人員家人的方式來迫使NGO工作人員辭職。作者由此斷定勞工NGO缺乏連接性社會資本(linking social capital),例如和政治菁英以及社會大眾的信任和合作。

勞工NGO和工人之間缺乏社會資本的原因一是在於農民工的流動性過高,使得勞工NGO很難建立義工隊伍和培養工人骨幹;二是這些組織的工作人員多是大學畢業生,缺乏和工人相似的工作經驗和文化背景,造成了勞工NGO和對象群體的疏離。在提供法律方面的維權建議時,工人對於勞工NGO的信任感要低於專業律師和公民代理,因為農民工不相信有免費的服務,擔心落入傳銷等陷阱。

由於缺乏來自政府和工人群體的資金支持,勞工NGO的活動資金依賴國際資助者,但是勞工NGO和國際資助者之間同樣缺乏社會資本。國際基金會希望設立項目長遠目標與勞工NGO無力形成長遠計劃之間存在矛盾。而且,為了爭取到國際資助,中國的勞工NGO常常不得不接受資助者提出的規範和義務條款,盡管有些很難在中國實行(比如嚴苛的報銷制度和量化的考核體系)。在審核財務和進行項目評估的時候,國際資助者常常會詬病勞工NGO財務和考核指標作假的問題。勞工NGO對於稀缺的國際資金的競爭造成了機構之間的緊張關係,使勞工NGO之間很難合作。

鑒於勞工NGO和政府、工人、國際資助者以及同行之間缺乏信任和合作,作者認為其在改善工人權益方面的作用不及工人自發的罷工和集體行動,勞工NGO的作用不應被賦予很高的期待。還有一些研究也揭示了勞工NGO的困境和作用的局限,比如李靜君和沈原(2011)的研究指出,由於政府的壓制和活動資金來源的困境,勞工NGO的活動僅限於提供法律方面的維權建議,但無法改變剝削關係,而且甚至有可能瓦解工人團結的基礎。許怡(2013)的論文涉及了勞工NGO項目的多樣性,勞工NGO的活動主要被歸為三大類:法律動員、文化動員以及倡導運動和工人教育。李春雲和段毅的《在工人與國家之間:中國勞工NGO的生成、類型及轉型》一文提到,除了法律維權和生活服務類的NGO,還有一類新的工運型勞工NGO值得關注。勞動力短缺、生活成本上升等因素導致勞工的訴求從法律底線型變為利益增長型,工運型的勞工NGO應運而生。「工運型勞工NGO是以為工人爭取更多權益以期改善勞工階層的經濟和社會地位為目的的組織。這類組織的特點是在法律邊界維護職工權益,甚至采取法律框架之外的行動。通常的活動包括集體談判培訓、協助工人進行集體談判或者建立改選工會、指導工人集體行動、救濟工人領袖……在目前不允許體制外正式工人組織的情況下,工運型勞工NGO通過兩種方式實現跨企業工人的溝通與聯合:一方面,NGO組織不同企業集體行動的工人直接分享行動經驗。另外一方面,NGO成為不同企業工人團結和行動經驗的總結者,並用這些案例和經驗鼓勵和指導其他企業工人行動,即跨廠區的企業工人通過NGO間接溝通。」(李春雲,段毅, 2014)李春雲和段毅認為這是當代工人運動的初始階段。文中提到,截止2013年年底,已經有4個機構(番禺打工族、紅花草工人幫扶機構、澳利威工援中心和春風勞動爭議服務部)以工人運動作為主要工作內容,它們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區。

因此在看到勞工NGO的困境和局限的同時,我們還應關注一些機構努力掙扎、不斷探索工人抗爭空間的狀況。比如番禺打工族服務部自2010年開始轉型以來,已經介入了十多起工人集體行動案例,並組織多次多家企業工人及代表參與的維權策略討論會議。比如2010年恒寶廠追繳12年社保案、2012年高雅首飾廠追繳社保和抗議管理粗暴案、2013年廣州中醫藥大學醫院的護工集體行動等都是番禺打工族直接介入協助的工人集體行動案例。他們還聯合勞工律師、學者和記者等參與對工人維權的關注。但是這種和工人骨幹、工人集體行動緊密聯繫、充滿信任和協作關係的社會資本並不能帶來同各級政府的信任和合作關系,他們反而遭受著不同尋常的打壓和報復。除了上面提到的監控和問訊,打工族的工作人員也受到抓捕和毆打。2014年12月26日中午,番禺打工族服務部的負責人曾飛洋遭到四名不明身份男子闖入辦公室的毆打。2015年4月2日,打工族服務部的工作人員彭家勇等人在南朗人民醫院看望被警察打傷的中山翠亨制包廠維權女工後被警察伏擊,後又被審訊至淩晨兩點多,然後彭家勇被強行推出派出所,在派出所門口遭遇蒙面分子的劫持、毆打和強灌不明液體,並被拋在荒野。第二天,陪同彭家勇報案的陳輝海等人被襲擊,有人被磚頭砸傷。4月20日,在廣州利得鞋廠100多位工人在商討維權問題的會上被警察抓捕、毆打,打工族的孟晗也被警察抓走。

Franceschini一文忽視了中國勞工NGO的多樣性,並將缺乏社會資本的現狀歸因於勞工NGO的種種不當,但是在一個階級矛盾突出、鬥爭現實嚴峻的社會裡,我們不應持這樣一個假設:一定存在政府和勞工NGO之間相互信任、協調合作的理想狀態,尤其對於積極探索工人抗爭空間的勞工NGO。這時我們應回到布迪厄的涉及階級分析、權力和沖突的視野中去看待勞工NGO和政府之間缺乏社會資本的問題。Jude Howell在2015年發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了2012年政府對勞工NGO 「蘿蔔加大棒」的政策,對沒有接受境外項目資金、不涉及工人維權活動的NGO予以民非註冊,甚至將政府所承擔的一些服務職能外包給他們。一部分勞工NGO放棄維權的活動面向,從而獲得了「合法性」和資源,但卻失掉了和工人權益問題的真正聯繫。
Franceschini一文的開始提到的一些研究對中國勞工NGO作用的樂觀估計如「將農民工的維權活動轉化成為公民對於公共事務的廣泛參與」和他本人對於勞工NGO獲得政治菁英和社會大眾的普遍支持的期待都是缺乏對中國社會的階級分析造成的,這種先將中國勞工NGO的抬上高處、再重重摔下的做法並不足取。哪怕作者以普特南的國家—社會二分的視角來審視中國勞工NGO和政府缺乏社會資本的問題,我們也應看到增加公民參與的重要性,弱的公民社會會損害政府的績效,作者也應期待政府釋放更多善意與空間。但是在惡劣生存環境中依然想辦法增強工人階級力量的NGO工作人員並不存在這樣的幻想,他們在用不懈的堅持和工人一起去爭取真正改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