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的情況是:一方面,市民對「動物警察」的訴求愈來愈強烈,各大政黨也取得一致共識,支持成立「 動物警察」;另一方面,警方和愛護動物協會仍然聲稱現行的「 動物守護計劃」有效,主流傳媒在報道虐待動物新聞時,亦往往拍攝愛協「動物督察」的工作情況,播出督察的訪問。
既如此,那我們就好好看一看「動物督察」和「動物警察」分別何在吧。
「動物督察」是香護動物協會旗下的隊伍。根據愛協網站的資料,現時共有二十位動物督察,廿四小時皆有當值。督察的工作主要為巡查,還有就是接獲市民 舉報時作調查。據網站資料指出,「通過熱線、電郵、信件等不同媒介,督察們平均每年處理800宗投訴個案,其中約有40宗個案是需要提出檢控的,佔全年個 案的百分之五。」,還有就是「督察們會對投訴個案作出調查,並對實際情況加以評估而決定對有關人士提出勸喻、警告或法律行動,調查會以改善動物的福利為主,並配合後續跟進以確保情況得以改善」(見http://www.spca.org.hk/welfare/chi/inspectorscruelty.asp)
我們可以把上述說法歸納為兩點:1)愛協接獲的舉報數字,遠超於警方接到的。2)督察的工作以改善動物福利為主,並不包括針對犯案者的拘捕、落案、檢控、判刑。
然而,在香港,虐待動物乃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年及罰款廿萬。愛協接到的八百個投訴中,撇除受理的40個,還有不知數字的、不成立的個 案,餘下的(同樣是不知數字的),就是在「勸喻」和「警告」中消失。我很希望得悉這類個案的數據為何;畢竟,我們在談論的,是刑事罪行,不能說犯案者改過 了,不犯了,便像特首的潛建那樣,等如沒犯過罪 。
然後,我們再看看「動物警察」。「動物警察」即常規警察,擁有一般警察的權力,包括勸喻、警告,更包括拘捕、落案、檢控。舉凡見到犯法行為,警察是 沒有「勸喻警告」的,警察會馬上執法,將犯法者繩之於法。情況就恰於殺人者舉刀了,警察就可以拉人,不會經勸喻後兇徒收手了,就沒事了。「動物警察」擁有 常規警察所有的資源、權力、職責,奉市民之命,受市民監管,是公僕,是執法者。
現在的問題是:1)現行法例過於寬鬆,只能處理案件於動物受傷亡後,未能防止虐待於事發前,所以愛協的「督察」在「事前」只能「勸喻」。這一點,愛協本身都承認:「很多時都會遇到一些情況,雖然其條件未能符合動物福利的要求或某程度上已涉及虐畜,但基於現時法例所限,遺憾地未能視之為違反法律而提出 檢控。在這個情況下督察們只可以透過勸喻和教育去改善」(見上述網站),2)即或法例改善了,周全了,愛協的督察亦只能止於「勸喻警告教育」。原因很簡單:香港只有一支警隊。市民或民間團體要做的,不是「執法者」,而是「執法者的監察者」。
所以,「動物督察」永遠不能取代「動物警察」,因為愛協不能取代警方。「動物守護計劃」也不能取代法律、執法、司法。
我希望,日後傳媒在報道、探討虐待動物問題前,訪問更多的團體、義工、市民。在很多很多年以前,香港已不止得愛護動物協會了。
原題為《在很多很多年以前,香港已不止得愛護動物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