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自身在「安樂死」的議題上一直爭論不休,對於一個人是否有結束的自己的生命的權利,其實也不是理所當然的簡單。 如此,更何況結束他者的生命?
我所說的他者,是動物。
但很離奇,社會對動物安樂死的爭論卻並非那麼的熾烈。去結束一隻動物可以是那麼輕易而毋庸質疑。 原因很簡單,動物權益向來不受重視,在大部份人心目中,動物依然是我們的一件附屬品、商品、財產。 他們的生死雖未至於無關痛癢,但總未至於可以等同我們自己生命的重要。 只要動物的生死不影響社會、家庭、人倫的正常秩序,還是不用小題大做的。
於是,在社會上安樂死一隻動物是來得很輕易的,也不會觸犯任何法例。而安樂死的原因多數是「以人為本」「以社會為本」去出發。 以下是一般市民、政府、及部份動物福利工作者都認同的安樂死的「逼不得已」的原因。
1. 動物生病,主人基於任何原因不願意醫治,與其讓動物受病魔折磨,要安樂死。
2. 動物被主人棄養,動物在沒有人領養的情況下,要安樂死。
3. 流浪動物被人投訴,被捕捉後沒有人領養,要安樂死。
4. 動物數量太多,人/組織在資源短缺的情況下,不能確保動物應有福利,要安樂死。
5. 動物生病,痊癒機會渺茫,要安樂死。
6. 動物身體機能受嚴重損害,生活質素不能保證,要安樂死。
我,作為一個動物維權運動的活躍份子,我必須要很確切的為安樂死先訂下一個大原則,一個底線: 為動物作安樂死的決定,必須是純粹從「動物的福利」角度出發,而不是「以人為本」! 道理很簡單,就是因為我是一個動物權益/福利工作者。
根據我所訂立的這個原則,以上的1 -4 項安樂死原因已經徹底的不成立,不用討論。
剩下只有5及6,我想說多一點。
我在NPV七年,面對「安樂死」的抉擇過百次。大部份決定都是困難的,也不一定是對的。 我也會為自己曾做錯的決定依然不安,依然內疚。 我很想說一件往事。
十多年前我雖居於市區,但有一直照顧新界某村落的流浪狗。 當中一隻叫小白。他患了很嚴重的皮囊虫,皮膚一直潰爛,全身紅腫。 醫治毛皮囊是一個很長的療程,我也根本不能讓他定時食藥。 加上小白怕人,我很難得才可親近他。當時我的獸醫朋友都勸我,有機會捉到他就幫他安樂死吧。 我就是不忍心。 日子一直的過,我一直的拖,眼見著小白情況一直的差,身上皮毛血肉都混成一塊,我對自己說,下一次我捉到你,就會帶你離開這痛苦的世界。 但世事很諷刺,上天可能知我下不了手,幫我一把。一次十號風球, 小白被大雨沖落山澗,活活的淹死了。記得我去找小白的那日,看見他浸在水裡的身體,那一刻的難過,是一生一世的。
智慧是累積回來的,今日,我去為一隻動物決定生死時,堅持兩個原則:
1.動物如有合理被治療的機會,那怕只是幾個%, 也要一起堅持。
2.但動物康復後要有合理的生活質素,才應該堅持。
所謂合理的痊癒機會,當然不是神蹟,我的獸醫都很專業,不倚靠神蹟。 至於合理的生活的質素,就是動物在痊癒後不用繼續捱著苦過活,能夠正常地享受和主人一起的快樂。 麗麗、乖乖、黑臣、淡定哥、旺仔、幸子……幾十個活生生的例子,都說明了「死」不是最後的出路。
而套用這兩個原則,當日,我可能應該理性地讓小白離開的。
今年,我希望有公義的議員再站出來,動議削減財委會對漁護署人道毀滅動物的撥款。 在街上自由自在的動物,雖然有他們的艱難,但一定要死嗎? 我們的人生也不見得一定燦爛呀,還不是繼續努力的活下去?! 可以放過他們嗎?用我們的智慧去平衡動物和人的利益,Leave them alone ple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