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多年,網絡披露了愈來愈多港人傷害動物的報道和片段,激起愈來愈多網民的憤怒。他們認為肇事者卑鄙齷齪,理應受到法律制裁,若然法律存有漏洞,便應盡快修改法例,絕不能讓他們得逞。其中一項修改法例的建議,是設立動物警察捉拿殘害動物的兇徒。近日有傳民望最高的特首候選人曾俊華考慮從善如流,採納這個建議(雖然有其提出的政綱見不到這一項提議),獲得不少網民的激讚。
然而,若然真的要設立動物警察,那便不能單單處理那些肇事者明顯殘害動物的案件;以下數個存有爭議性的情景,雖以設例的形式表達,但在實際上已不是個別事件,各位在動物權益議題上持不同立場的人士,不妨一起思考如何梳理立法的矛盾:
一、現時公屋放寬了飼養寵物的限制,多了住戶帶同狗隻在居住附近的休憩地方散步玩樂。與此同時,有不少兒童在那些休憩地方追逐嬉戲,樂此不疲。然而,有些狗隻的天性,是看見有人奔跑時,便會加入追逐的行列,甚至發出兇狠的狗吠聲。雖然狗隻的主人看見這個情況會嘗試喝停自己的狗隻,但未必每次也能成功。若然在公屋附近的休憩範圍或在其他沒有明文禁止狗隻內進的公園中,出現了兒童追逐嬉戲被狗隻追趕而受傷,那該責任誰屬?這又牽涉數個不同的情景:
i) 狗隻只是追趕兒童,沒有咬傷他們,但兒童在走避的時候受了傷,那該責任誰屬?
ii) 兒童奔走誘發狗隻追趕可疑人士的天性,甚至咬傷了他們,那該責任誰屬?
iii) 雖然被狗隻追趕時,有些常識性的自保動作可使狗隻打消作出攻撃的念頭,但若然沒有足夠認知的兒童在被狗隻追趕時,他們是否可出於自衛的緣故作傷害甚至殺死狗隻的行動,而在法律上無罪呢?
二、巴黎是個重視動物權益的地區,狗隻可與主人一同乘搭地鐵。然而,筆者曾多次親眼看見狗隻在地鐵車廂內隨地甚至在坐位上便溺,主人不作清潔卻無人執法,旁人也不會上前多加阻撓。另一邊廂,不少港人對大陸人來港遊玩時,在地鐵範圍內隨處便溺感到憤慨,而這確是違反了港鐵條例。倘若日後香港容許狗隻與主人一同乘搭港鐵,那會否一方面多設立容許牠們便溺的地方,另一方面多設立執法人員打擊任何隨處便溺的行為呢?
筆者提出以上爭議性的情景後,可能衝擊了少許動物權益者原定對設立動物警察的設想。然而,立法向來是嚴肅的問題,故筆者有必要「先小人,後君子」,盡可能提出立法時須考慮的各種因素和情況,使倘若立法,也可立得更加清晰。若然立法或設立動物警察僅是出於保護弱小動物的強烈直覺,卻沒有周全考慮各種不同可能性的出現,那麼訂立的法例便存有不合理的灰色地帶。對各方而言,這也只會是件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