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引入「謹慎責任」,不只規管貓狗主人或動物寄養所,連放養貓狗的人士及經常餵流浪貓狗的人士,也受規管,必須確保動物有足夠食水、醫療、打防疫針等。漁護署助理署長薛漢宗在傳媒簡報會中表示:「餵流浪貓狗要視乎情況,一個看更如能夠證明他經常餵一隻狗,差不多等如飼養,便有足夠證據視他為狗主人,要遵守謹慎責任。」
政府就修改《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進行諮詢,列明無論長期或短期看管動物的人士,都必須遵守「謹慎責任」,確保動物福利不受損,包括適當有營養飲食、合適生活環境、能表達出正常行為、及受到保護,免受痛楚、痛苦、疾病和傷害。漁護署會制訂實務守則,違反實務守則不一定犯法,但可能會成為觸犯違反謹慎責任的證據。
薛漢宗在傳媒簡報會中強調,繁殖場、寄養所、地盤狗、店舖貓狗等都受到「謹慎責任」規管,「現時政府地盤已有指引要照顧好地盤狗,(如有地盤將狗遺棄)將來搜證要落功夫,如狗隻經常在地盤出入,都要有個人負責,例如是經常餵牠的員工或地盤負責人,我們作出檢控時也會問律政司意見應檢控哪一個人。」
對於放養狗的人士是否受規管,漁護署動物管理(發展)科高級獸醫周嘉慧指:「任何動物如果有人看管,無論時間長短均要負上責任,放出街不是不用負責任。」薛漢宗則指,漁護署不贊成將動物放養,指單是給予動物食物並不足夠,應提供適當的生活環境。
有記者問及餵流浪貓狗的人士是否也受規管,薛漢宗指要視乎情況,如證明到有人經常餵狗,差不多等如飼養該狗,便要遵守謹慎責任,如只是一個途人剛巧來到餵狗,便不可當他是狗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