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為編輯所擬。
泰國狗狗,因誤上香港貨船,登岸後被漁護署用最直接、最快捷、最便宜、最懶惰、最不近人情,但又最「*合法」的方法去處死,結果遭全民聲討。整件事,並非只是如某些市民所講:「只係狗一隻之嘛」咁簡單,而是反映,漁護署整個架構和角色、處理程序、法例的時間性、署長/特准人員的權力運用等問題。
大家都知,「依法辦事」四隻大字,是政府官僚經常掛在口邊的說話,這包括窮追不括,向社運人士/議員提出政治檢控,既然有法可依,一於有權用盡,是以「公眾衞生」之名,行撲殺為實。在署方依據法例,行駛其最終毀滅權力前,處理程序上,是否恰當是,目前最値得商榷的地方。
多年來,經過貝貝、小赤狐的事件,漁護署還是未汲取覺訓,對於「進口動物」的處理手腕依然是鐵板一塊。程序上,若然動物進口的許可證出現問題 ,未能提供有效的獸醫注射疫苗、健康証明,充其量,只會送回出口地方/國家,而署方是有權選擇動物留下觀察。問題是,署方是基於什麼「合理的懷疑」狗狗可能患上狂犬病,一下子作出毀滅動物的決定,而不是考慮其他政府部門的做法,替動物作出隔離檢疫,或暫轉其他動物收容所作觀察?
而作為狗主,基本上,條例是容許畜養人向政府索償,這一點都可以考慮。
*第 421 章 狂犬病:毀滅動物的權力
特准人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動物有以下情形,可將牠毀滅 ——
(a)屬違禁動物;
(b)患有或可能患有狂犬病;或
(c)曾接觸患有狂犬病的動物